ICS 65.150 B 50 备案号:35783-2013 吉 林 DB22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1649—2012 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testing in quality and safety of aquatic product of production area 2012 - 12 - 17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 - 01 - 01 实施 发 布 DB22/T 1649—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农业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桂芹、刘革、李泽鸿、孙丽、赵波、杜冬菊、于桂玲、安长春、牛小天、陈 秀梅。 I DB22/T 1649—2012 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的适用品种、抽样方法、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判定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8 食品中氟的测定方法 GB 5009.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硒的测定 GB/T 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18406.4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水产品安全要求 GB/T 20361 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 NY 5070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SC/T 3015 水产品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SC/T 3022 水产品中呋喃唑酮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SN/T 0127 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和六氯苯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气相色谱-质谱法 SN/T 1547 进出口食品中甲醛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农业部783号公告-2 水产品中诺氟沙星、盐酸环丙沙星、恩诺沙星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农业部1077号公告-1 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 法 农业部1077号公告-2 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农业部1077号公告-5 水产品中喹乙醇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3 适用品种 1 DB22/T 1649—2012 青鱼、草鱼、鲢、鳙、鲤、鲫、团头鲂、黄颡鱼、鳜、乌鳢、鲇、虹鳟、中华绒螯蟹等鲜活淡水水 产品。 4 抽样方法 应按照GB 18406.4的要求。 4.1 组批 以在同一时间、同一来源(船或养殖单位)的同一品种的水产品为一批。 4.2 抽样 4.2.1 样品数 每个被抽检单位抽取的样品不得多于2个,同一池(塘)或网箱只能抽取1个样品。 4.2.2 样品量 抽检样品量见表1 表1 抽检样品量 种类和规格 样品量 鱼尾重≥500 g 3 尾 鱼尾重<500 g 鱼肉 200 g 鱼体长≤10 cm 全鱼 200 g 中华绒螯蟹 肌肉 200 g 4.2.3 制样 抽取的样品现场制样,并按检测用样和备份用样分别包装。抽样后当场封样,一式两份,并经受检 方签字确认,一份用于检验,一份作为复检备样保留。 4.2.4 样品标志 抽样人员抽样时填写“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样品有包装并贴有样品标志,并经 受检单位或个人确认。样品标志包括产品名称、种类、抽样地点、抽样时间、抽样人姓名及签字、见证 人姓名及签字。 4.2.5 样品送检 抽样后尽快对样品冷藏保存,并及时将样品送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抽样单位或人员应采取必要的 措施,保证送检样品满足检验需要。 5 检验项目 产地水产品检测项目见表2,实际操作时允许根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需要对所检验项目进行适当调 整。 2 DB22/T 1649—2012 表2 产地水产品检验项目 编号 6 检验项目 判定要求 1 汞(以 Hg 计)/mg/kg ≤0.5 2 砷(以 As 计)/mg/kg ≤1.0 3 铅(以 Pb 计)/mg/kg ≤0.5 4 镉(以 Cd 计)/mg/kg ≤0.1 5 铜(以 Cu 计)/mg/kg ≤50 6 硒(以 Se 计)/mg/kg ≤1.0 7 氟(以 F 计)/mg/kg ≤2.0 8 铬(以 Cr 计)/mg/kg ≤2.0 9 甲醛 不得检出 10 六六六/mg/kg ≤2.0 11 滴滴涕/mg/kg ≤1.0 12 土霉素/µg/kg ≤100 13 氯霉素/µg/kg 不得检出 14 恩诺沙星 不得检出 15 环丙沙星 不得检出 16 磺胺甲基嘧啶/mg/kg ≤0.1 17 磺胺二甲基嘧啶/mg/kg ≤0.1 18 呋喃唑酮/mg/kg 不得检出 19 已烯雌酚/µg/kg 不得检出 20 喹乙醇 不得检出 21 孔雀石绿 不得检出 22 硝基呋喃类 不得检出 23 细菌总数/个/g ≤106 24 大肠菌群/个/100g ≤30 25 沙门氏菌 不得检出 26 副溶血性弧菌 不得检出 检验方法 6.1 总汞的测定 应按照GB/T 5009.17 的要求。 6.2 砷的测定 应按照GB/T 5009.11 的要求。 6.3 铅的测定 应按照GB 5009.12 的要求。 3 DB22/T 1649—2012 6.4 镉的测定 应按照GB/T 5009.15 的要求。 6.5 铜的测定 应按照GB/T 5009.13的要求。 6.6 硒的测定 应按照GB 5009.93的要求。 6.7 氟的测定 应按照GB/T 5009.18的要求。 6.8 铬的测定 应按照GB/T 5009.123的要求。 6.9 甲醛的测定 应按照SN/T 1547的要求。 6.10 六六六的测定 应按照SN/T 0127的要求。 6.11 滴滴涕的测定 应按照SN/T 0127的要求。 6.12 土霉素的测定 应按照SC/T 3015的要求。 6.13 氯霉素的测定 应按照NY 5070的要求。 6.14 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的测定 应按照农业部783号公告-2的要求。 6.15 磺胺类的测定 应按照农业部1077号公告-1的要求。 6.16 呋喃唑酮的测定 应按照SC/T 3022的要求。 6.17 已烯雌酚的测定 应按照NY 5070的要求。 6.18 4 喹乙醇的测定 DB22/T 1649—2012 应按照农业部1077号公告-5的要求。 6.19 孔雀石绿的测定 应按照GB/T 20361的要求。 6.20 硝基呋喃类 应按照农业部1077号公告-2的要求。 6.21 菌落总数的测定 应按照GB 4789.2的要求。 6.22 大肠菌群的测定 应按照GB 4789.3的要求。 6.23 沙门氏菌的测定 应按照GB 4789.4的要求。 6.24 副溶血性弧菌的测定 应按照GB/T 4789.7的要求。 7 判定原则 抽检全部项目符合标准要求,判定该批产品检验合格。有一项或一项以上项目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 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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