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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220.99 C 80 备案号: 吉 DB22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22/T 2066—2014 小型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Small personnel intensive place fire safety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2014 - 05 - 04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 - 06 - 01 实施 发 布 DB22/T 2066—2014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吉林省公安厅消防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新文、陈广明、孙宇、王飞、陈雷、杜鹃、代文亮、董石、吴迪、杨志强、 程实。 I DB22/T 2066—2014 小型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型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总则、消防安全疏散管理、消防设施 和器材管理、装饰装修管理、消防安全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3.1界定的小型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其他小型人员密集场所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小型人员密集场所 small personnel intensive place fire safety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人员聚集的小型室内场所。包括: 2 a) 建筑面积在 100 m 及以下的小商场、市场、超市等小型商店; b) 客房数在 10 间或床位数在 20 张及以下的小旅馆小型时尚宾馆、旅店、公寓式出租屋等住宿场 所; 2 c) 建筑面积不超过 100 m 的小饭店、咖啡厅、冷饮店、面包房等餐饮场所; 2 d) 设置在建筑物三层及以下且建筑面积不超过 50m 的小网吧、小歌厅、游戏厅、按摩院等娱乐 场所; 2 e) 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50 m 的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美体、酒吧、茶社、棋牌社、咖啡厅、健身 俱乐部等休闲场所; f) 乡镇、街道、社区医院以及床位数 20 张及以下的其他小医院(诊所)、疗养院、养老院、福 利院等医疗、服务场所; g) 床位数 20 张及以下的寄宿制学校和托儿所、幼儿园;100 人及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和 20 人及 以下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等教育教学场所; 2 h) 职工总人数 10 人及以下、或者设有 10 人及以下员工集体宿舍、或者总面积不超过 50 m ,具 有独立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等小型生产加工企业及个体加工点; i) 影楼、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等。 4 总则 1 DB22/T 2066—2014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 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5 安全疏散管理 2 5.1 对于建筑面积超过 50 m 的底层商业门面房,应在适当位置设符合规范要求的安全出口,其出口 总宽度应根据其通过人数不小于 1.0 m/百人计算确定。 2 5.2 对于建筑面积超过 50 m 的地下商业门面房或在底层使用性质为公共娱乐场所的商业门面房,应 在适当位置设符合规范要求的安全出口,应设置两个安全出口,其出口总宽度应根据其通过人数不小于 1.0 m/百人计算确定。 5.3 用于营业目的而搭建的阁楼(夹层)应增设疏散楼梯,其宽度、坡度等应符合规范要求,搭建的 阁楼(夹层)、增设的楼梯不应采用可燃材料。 5.4 门应为外开门,严禁设置推拉门、转门、卷闸门、卷帘门。 5.5 在疏散门四周不应设置和安装影响火场逃生的踏步、防盗网等。 5.6 应在安全出口处设置出口标志,在疏散走道的适当位置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事故照明,每个 厢房宜配置火灾事故照明。 5.7 营业期间不得封堵疏散通道,不得关闭安全出口。 6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6.1 消防设施 6.1.1 在配置消防设施时,应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单元和分隔的各楼层进行综合考虑,按照消防技术 规范要求配备室内消火栓、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设施。 6.1.2 对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建筑面积大于 300 ㎡的,应增设自动喷水灭火设施,如能基本满 足扑救初起火灾需要的可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1.3 对面积小于 300 ㎡的,建议经营者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1.4 对无窗或固定窗扇的房间,应考虑防排烟,设置防排烟设施,改善通风条件。 6.2 消防器材 应按消防技术规范要求配置消防器材,配置的灭火器选型应符合场所要求,所采用的灭火器材应是 经国家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7 装饰装修管理 应按GB 50222的规定执行。 8 消防安全管理 8.1 小型人员密集场所应设消防安全管理人、责任人。并应由该场所的业主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全 面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8.2 小型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予以及时消除。 2 DB22/T 2066—2014 8.3 场所业主及从业人员应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主动接受消防培训,学习和了解相关知识,一旦 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疏散人员,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8.4 场所使用、开业前依法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的,或改建、扩建、装修和改变用途依法应报经公 安消防机构审批的,应事先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8.5 场所四周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 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 灭火救援的栅栏。 8.6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 全疏散畅通。 8.7 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 在场所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 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必要的文字说明。 8.8 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生产设备等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自 然排烟窗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8.9 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 加用电设备;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商店、餐饮场所、公 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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