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100 C 60 DB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 12/T 591—2015 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技术规范 Th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the employees in preventive health inspection 2015 - 09 - 18 发布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 11 - 01 实施 发 布 DB12/T 591—2015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的目的 ...................................................... 2 5 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的目标疾病 .................................................. 3 6 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的人群界定 .................................................. 3 7 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的种类 ...................................................... 3 8 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的工作职责 .............................................. 3 9 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的设施与人员 ............................................ 3 10 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质量控制 ............................................. 4 11 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的信息管理 ................................................. 4 12 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工作流程 ................................................. 4 13 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的步骤与内容 ............................................... 5 14 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结果的处置方法 ............................................. 5 15 阳性指征的处置方法 ............................................................... 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规范性用表的样式 ................................................ 7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常规医学检查方法 ............................................... 11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常见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 ....................................... 12 I DB12/T 591—2015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由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晓毅、姜云、庞作章、张文生、耿强、刘玥、朱羽。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I DB12/T 591—2015 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的术语和定义、目的、目标疾病、人群界定、种类,从业人 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的工作职责、设施与人员、工作的质量控制、信息管理、工作流程、步骤与内容, 结果的处置方法、阳性指征的处置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具有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 12/T 465-2012 预防性健康检查 粪便中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的检测方法 DB 12/T 534-2014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血清甲肝及戊肝IgM抗体阳性者复查处置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DB 12/T 534中出现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下列术语和定义亦适用于本标准。 3.1 预防性健康检查 Preventive health examination 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 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 学期间的健康检查。 3.2 健康检查合格 Passed health examination 从业人员在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健康检查,经查未发现甲型病毒性肝 炎及病原携带者、戊型病毒性肝炎及病原携带者,细菌性痢疾及病原携带者,伤寒和副伤寒及病原携带 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3.3 目标疾病 Target disease 指甲型病毒性肝炎及病原携带者、戊型病毒性肝炎及病原携带者,细菌性痢疾及病原携带者,伤寒 和副伤寒及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3.4 1 DB12/T 591—2015 病原携带者 Carrier 指没有任何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3.5 隐性感染 Silentinfection 又称亚临床感染。是指病原体侵入人体后,仅引起机体产生特异性的免疫应答,不引起或只引起轻 微的组织损伤,因而在临床上不显出任何症状、体征,甚至生化改变,只能通过免疫学检查才能发现。 3.6 甲型病毒性肝炎 hepatitis A,HA 简称甲型肝炎,是由甲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A virus,HAV)引起的以肝脏病变为主的急性传染 病。 3.7 戊型病毒性肝炎 hepatitis E,HE 简称戊型肝炎,是由戊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E virus,HEV)引起的,以肝实质细胞炎性坏死为主 的肠道传播性疾病。 3.8 伤寒和副伤寒 typhoid fever and paratyphoid fever 由伤寒沙门氏菌和甲、乙、丙型副伤寒沙门氏菌引起的急性肠道传染病。 3.9 细菌性痢疾 bacillary dysentery 简称菌痢,是由志贺氏菌属细菌引起的肠道传染病。 3.10 肺结核 pulmonary tuberculosis PTB 是由结核分枝杆菌引起的肺部感染,临床表现形式多样,多呈慢性过程。 4 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的目的 4.1 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适合从事该行业的人员,减少对社会人群带 来的潜在危害。 4.2 跟踪观察传染病在从业人员中的感染及发病情况。 4.3 识别从业人员中目标传染病发生的高危人群。 4.4 指导从业人员改善工作生活环境,进行健康教育,防止传染病发生和流行。 4.5 为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提供基础数据。 2 DB12/T 591—2015 5 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的目标疾病 5.1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职业禁忌证包括:甲型病毒性肝炎及病原携带者、 戊型病毒性肝炎及病原携带者,细菌性痢疾及病原携带者,伤寒和副伤寒及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 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5.2 发现目标疾病后采取干预措施,防止疾病的传播和流行。 6 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的人群界定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及包装、加工等人员;饮用水生产经营及直接从事供、 管水的人员;化妆品生产经营人员;消毒产品生产经营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药品生产 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直接为顾客(他人)服务的人员。 7 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的种类 7.1 上岗前检查:凡拟从事法律法规要求的特定行业新录用人员及转岗到该作业岗位人员应进行健康 检查,取得《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7.2 在岗期间定期检查:凡继续从事法律法规要求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建立并遵守从业人员健康 管理制度,每年组织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后方可继续工作。 7.3 应急检查 7.3.1 当发生传染病或可能引起传染病流行时,用人单位应及时组织健康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和现场 流行病学调查,确定危害因素,为传染病预防和治疗提供依据。 7.3.2 重大活动期间,为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健康检查。 7.4 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的体检周期应为一年。 8 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的工作职责 8.1 应在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的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资质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 8.2 只能由获得执业资格的医生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8.3 应保证其主检医师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同时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8.4 应在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独立性的前提下客观真实地报告健康检查结果。 8.5 专业技术人员应遵守伦理道德规范,防止体检信息被用于其他目的。 8.6 专业技术人员有义务接受受检者对结果的咨询。 8.7 不得随意增减检查的项目和频次;对检查合格者出具《天津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 8.8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目标疾病出具阳性结果个案报告,暂时不予签发《天津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 检查合格证》。 9 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的设施与人员 9.1 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3 DB12/T 591—2015 9.1.1 健康检查机构应设有:登记室、采血室、粪便标本采集室、男女检查室、医学检验室、医学影 像室、候检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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