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020.01 B 64 DB22 吉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25—2014 代替 DB 22/ 25-1991 贮木场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The rule of safety technology for operation in timber yard 2014 - 06 - 30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 - 08 - 01 实施 发 布 DB22/T 25—2014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22/ 25-1991《贮木场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本标准与DB22/ 25-1991《贮木场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删除了2.42条; ——新增了起重机安全操作的要求(3.5.9—3.5.13); ——新增了卸车安全技术的要求(4.26—4.28); ——新增了电链锯安全使用的要求(5.1—5.9); ——新增了归、拆楞的要求(7.13—7.16); ——新增了装汽车的要求(9.1—9.10); ——新增了木材检验的要求(11.1—11.3)。 本标准由吉林省林业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继平、魏松艳、张吉明、雒鹰、马立军、刘冰、付晓霞、张晓光、崔铁花、 王君、毛赫、孙伟、林士杰、陈玲、孔凡荣。 本标准历次发布情况为: ——DB22/ 25-1991。 I DB22/T 25—2014 贮木场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贮木场卸车、造材、选材、归拆楞、装火车、装汽车、机械设备检修、木材检验作业 安全技术规程。 本标准适用于贮木场生产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83.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GB 3883.14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链锯的专用要求 GB/T 4812-2006 特级原木 GB 5082-1985 起重吊运指挥信 GB/T 5972-2009 起重机 钢丝绳 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 JGJ 33-2012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铁运(2006)161号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3 基本要求 3.1 一般规定 3.1.1 场内的人行道、行车道及工作地点应平坦整洁,道路畅通。作业场地应有足够的防火设施和照 明设备。装卸车、造材场地的照度应≥3 lux,归楞区照度应≥1 lux。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水池、水渠、 水井(含消防井、栓)应设置盖板或护栏。道路和铁路交叉道口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限速标志、护 桩和栏杆,车辆通过时应有专人看守。 3.1.2 场内的各道缆索(含门式起重机)应建立健全原始技术档案,每日作业前应认真检查,每月进 行一次鉴定登记,记录应完整准确。 3.1.3 登高作业应系好安全带,不得穿塑料底鞋。在架杆上作业时,杆下周围 5m 以内不准站人,不准 上下抛掷器具。严禁乘坐起重(牵引)钩上杆作业。6 级以上大风或规定能见度以下、大雨、大雪及夜间 禁止高空作业。 3.1.4 贮木场作业现场内严禁与生产无关人员进入,场内严禁吸烟弄火,严禁任何人在场内轨道上坐 卧、逗留。 3.1.5 生产作业人员上班前和班中严禁饮酒。 3.1.6 生产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穿裙子、风衣、拖鞋、无包尖凉鞋或高跟鞋作 业,女工应将长发卷入工作帽内,在缆索和门式起重机下作业人员应戴好安全帽。 3.1.7 凡操纵机械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操作,实习人员应在持有准操证的 技术工人指导下进行操作。 1 DB22/T 25—2014 3.1.8 3.2 缆索架设后,应经过生产、安全等技术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架杆 3.2.1 木架杆 3.2.1.1 卸车、归楞、装车架杆应选用抗弯强度大、无腐朽、其他材质指标应符合 GB/T 4812-2006 特 级原木标准规定的木材。 3.2.1.2 使用中的架杆其腐朽深度达 2 cm 时,应进行更换; 3.2.1.3 主架杆小头直径应≥20 cm; 3.2.1.4 装、归缆索架杆小头直径应≥28 cm; 3.2.1.5 卸车缆索架杆小头直径应≥34 cm。 3.2.1.6 埋设架杆和地锚横担木应涂防腐剂,并设架杆脚踏钉或梯子。脚踏钉长度视情况选择 14 cm 或 16 cm,直径应≥1.4 cm,钉入架杆深度应≥10 cm,钉与钉间距不得大于 40 cm;梯子应牢固地捆绑 在架杆木上,并进行检查。 3.2.1.7 在使用木架杆时,承载索根捆绑在垂直桩木上时,其桩木小头直径应≥40 cm,打入地下应≥ 3.5 m。埋设地锚时应用直径 30 mm 的钢丝绳绑在长小头直径不小于 30 cm 的锚木上缠绕 3 圈,用三个 钢丝绳卡子卡牢,埋入地下深度应≥2 m,锚木应绑有横担木,并用块石埋牢捣实,必要时上面应施压 重物。 3.2.2 钢架杆 3.2.2.1 钢架杆可选用圆钢和型钢,强度应符合吊装设计要求。 3.2.2.2 钢架杆所用钢材应无弯曲、无裂缝。 3.2.2.3 应经常检查架杆焊接部位有无裂缝,如发现氧化、裂缝和弯曲问题,应立即采取更新、加固 或补焊措施。 3.2.2.4 在使用钢架杆时,承载索绳根、主绷绳根基础需用混凝土打造永久性根基,主绷绳根基础规 格为长 5 m,宽 3 m,深度应≥2.5 m,绳根圆钢直径应≥30 mm,底部需钩形套钢轨与混凝土一起打造, 整体重量应≥30 t。侧绷绳根的基础也需用混凝土打造永久性根基,规格为长 2.5 m,宽 2.5 m,深度 为 1.0 m,重量应≥5 t。 3.2.2.5 钢架杆应涂防腐材料。 3.3 钢丝绳 3.3.1 钢丝绳更换应按照 GB/T 5972-2009 的规定。捆绑滑车应用直径 15.5 mm 的双股钢丝绳,并另设 保护绳套。 3.3.2 承载索直径 30 mm-32 mm。 3.3.3 起重绳直径应≥18.5 mm。 3.3.4 牵引绳直径应≥15.5 mm。 3.3.5 回空绳直径应≥12.5 mm。 3.3.6 绷绳直径应≥18.5 mm。 3.4 绞盘机 3.4.1 绞盘机应安装在便于操作和嘹望的地点,裸露的传动部位,应设防护装置。作业时任何人不得 接触或跨越地面的滑车。 3.4.2 电动绞盘机应设置良好的接地线、开关、电缆线,并保持良好的绝缘性能。 2 DB22/T 25—2014 3.4.3 绞盘机卷筒上的绳索不得放尽,最少保留 3 圈-5 圈。 3.4.4 作业中有信号辨认不清、夜间没有照明、制动不灵等情况时,绞盘机应停止作业。 3.4.5 绞盘机司机听到火车及内燃机车通过信号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将牵引、回空绳升离地面 6 m 以上。接到停电通知时,应在停电前 100 min 做好准备工作。作业结束时应将牵引、回空绳绷紧挂牢。 作业结束后缆索不准有吊挂物。 3.5 起重机 3.5.1 各种起重(牵引)吊钩表面有裂纹、破口,或危险断面磨损深度达到原断面厚度的 10%、开口 度比原尺寸增大 15%、扭转变形超过 10°时,应报废更新。 3.5.2 门式起重机应按设计要求安装。投产前应进行静力和动力试验,合格后投入使用。缓冲器、夹 轨器、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有效。不生产时应将门式起重机锁牢掩住。 3.5.3 各种作业信号应按 GB 5082-1985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的规定执行。 3.5.4 各种起重设备只准吊物不准吊人。严禁从起重机上向下抛掷物品;起重机上严禁存放易燃物品, 门式起重机上应备有灭火器。 3.5.5 各种起重机械在归、装、卸木材或其它物件时应捆牢,待捆木工撤至物体末端 5 m 以外发出信 号后方准吊运。 3.5.6 吊物下不准有人走动和停留。门式起重机吊起木材后,严禁在作业人员的垂直上空运行。 3.5.7 当风力达到 6 级、大雨、大雾、大雪天或司机看不清被吊物或信号(视物不清)时,各种起重 机械均禁止起重(牵引)作业。 3.5.8 起重作业应做到“十不吊装”: a) 不能明确负荷载量的木材不应吊装; b) 掩埋在地下或压在楞下的木材不应吊装; c) 在违章指挥或指挥信号不明确时不应吊装; d) 吊物捆绑松散时不应吊装; e) 安全装置不全或有机械动作不灵敏、失效时不应吊装; f) 视线不清不应吊装; g) 斜拉歪拽不应吊装; h) 绳索拧劲、打结时不应吊装; i) 吊物上或运行区有人时不应吊装; j) 遇六级以上强风时不应吊装。 3.5.9 起重机的电器设备应保证传动性能和制动性能可靠,在紧急情况下能切断电源安全停车,在安 装检修调整和使用中,不得任意改变电路。 3.5.10 起重机电器设备的安装应符合 JGJ 33-2012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3.5.11 起重机司机上班前,应对电器设备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出现性能不正 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下班时,确认起重机上或周围无人时关闭电源。 3.5.12 开机前应鸣铃或报警,操作中上人时,应给断续铃声或报警。 3.5.13 停机关闭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 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正常。 3.6 装、卸、归 3.6.1 应经常检查装、卸,归作业设备,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设备严禁使用。 3.6.2 机械装车的捆木工应根据楞堆的情况,选好捆挂木材的重心,躲至安全位置后再给看车工信号, 看车工应根据捆木工信号向司机发出信号,司机应根据看车工发出的信号操作。 3 DB22/T 25—2014 3.6.3 禁止跨越移动着的钢丝绳和在移动钢丝绳的 5 m 内或高空钢丝绳下停留、走动。 3.6.4 装、卸车、归楞用的工具设备应符合安全规定。 3.6.5 归楞装车时,长 4 m、小头直径 16 cm 以上或超过规定重量(男负荷 50 kg,女负荷 25 kg)的木 材不准肩扛,应捆集抬运。多人抬木材时平均每人负荷严禁超过 70 kg。 3.6.6 正在滚动的木材严禁倒打扳钩。 3.6.7 装完车后或下班前,应把楞堆上有滚动和塌落危险的木材处理好。 3.7 电器要求 3.7.1 木材传送机过渡轮的传动和减速器的裸露部分及各种机械设备裸露的转动部分,应设有防护装 置,各种安全装置应齐全有效。 3.7.2 电器线路、变电室应保持绝缘良好,电杆挂线应符合电器安装规定。 3.8 木材传送机的要求 3.8.1 木材传送机输送带两侧应设置坚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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