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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220.01 CCS C 80 DB 22 吉林省 地方 标准 DB22/T 492—2010 仓储物流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 2010 - 07 - 23发布 2010 - 08 - 01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2/T 492 —2010 I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 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新文、丁万君、王洪伟、王健、孙字、于洋、王尧、靳威、王飞、王小铭、 王同强、代文亮、张椿宜、李飞跃、李文良、魏永杰。 DB22/T 492 —2010 1 仓储物流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仓储物流单位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 ”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和验收等。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的仓储物流单位 消防安全能力建设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DB22/T 486 -2010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通用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DB22/T 486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仓储物流单位 火灾危险性类别属于 GB 50016 中分类为 丙、丁、戊类 储存场所。 4 建设要求 基本要求 4.1.1 仓储物流单位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4.1.2 应针对白天 、晚上等不同时段情况分别制定预案。 4.1.3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4.1.4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保证消防控制室持证操作人员数量不少于 6 人;只设有区域报警设 施的单位应保证持证操作人员数量不少于 4 人;每班持证操作人员不少于 2 人。 4.1.5 仓储物流单位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按 DB22/T486 -2010中 3.1.3 的要求执行。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4.2.1 仓储物流单位每月至少应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其内设部门每周应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4.2.2 仓储物流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b)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c) 丙类液体储存场所是否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d) 库房是否按垛距、柱距、墙距要求标划能够持久存在的跺位线,物品入库前是否经专人检查; e) 库存物品是否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存放:库房内运货通道宽度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放影 响安全的物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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