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91.140 P47 备案号: 北 DB11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 1450—2017 管道燃气用户安全巡检技术规程 Technical code for safety inspection of pipeline gas users 2017 - 09 - 14 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1 - 01 实施 发 布 DB11/ 1450—2017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一般要求........................................................................... 3 5 安全巡检周期....................................................................... 3 6 安全巡检实施....................................................................... 4 7 安全巡检结果处理 ................................................................... 5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安全巡检档案表格 ................................................ 6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居民用户安全巡检项目内容 ....................................... 20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商业、采暖、制冷用户安全巡检项目内容 ........................... 22 I DB11/ 1450—2017 前 言 本标准的4.1~4.3、5.1、5.2条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城市管理科技协会、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北燃港华燃气有限 公司、北京华油联合燃气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房山燃气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顺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燃气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强、法曙光、李岩、张小舟、郑敬亮、沈炎、王五胜、刘宏辉、罗绍宏、姜 永利、梁玉梅、李立新、张彦春、冯春辉、冯国度、邓玓、袁荣升、董学增、王璠。 II DB11/ 1450—2017 管道燃气用户安全巡检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管道燃气用户安全巡检的一般要求,安全巡检的周期、实施和结果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管道燃气用户中居民用户、商业用户、采暖、制冷用户的安全 巡检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494-2009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GB/T 50680-2012 城镇燃气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CJJ 51-2016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CJJ 94-2009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管道燃气供应单位 pipeline gas supply firms 从事管道燃气储存、输配、经营管理、运行维护的企业及在其管理的用户范围内自行负责相应的 城镇燃气设施管理、运行维护工作的城镇燃气自管单位。 注:改写CJJ 51-2016,定义2.0.1。 3.2 安全巡检 safety inspection 按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管道燃气用户的燃气管道、用户设施、燃气燃烧器具、附属安全装置 等进行的安全巡视、检查、应急维修、操作、记录、问题告知等常规工作。 注:改写CJJ 51-2016,定义 2.0.6。 3.3 引入管 service pipe 室外配气支管(最靠近燃气用户的室外燃气配气管道)与用户室内燃气进口总阀门(当无总阀门时, 指距室内地面1.0m高处)之间的管道,含沿外墙铺设的燃气管道。 [CJJ 94-2009,定义2.0.3] 3.4 1 DB11/ 1450—2017 非居住房间 non-habitable room 住宅中除卧室、起居室(厅)外的其他房间。 [GB 50494-2009,定义 2.0.12] 3.5 用户管道 use piping 从用户室内总阀门到各用户燃具之间的燃气管道。 注:改写 GB 50494-2009,定义 2.0.13。 3.6 室内燃气管道 internal gas pipe 从用户引入管总阀门到各用户燃具之间的燃气管道。 注:改写CJJ 94-2009,定义2.0.2。 3.7 立管 riser 沿建筑物垂直敷设的用于连接各用户燃气表前支管的燃气管道。 [GB/T 50680-2012,定义 10.3.5] 3.8 管道暗封 piping concealment 管道敷设在管道井、吊顶、管沟、橱柜、装饰层等内。 注:改写CJJ 94-2009,定义2.0.9。 3.9 管道暗埋 piping embedment 管道埋设在墙体、地面内。 注:改写CJJ 94-2009,定义2.0.8。 3.10 燃气燃烧器具 gas burning appliance 以燃气作为燃料的燃烧用具,简称燃具。包括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炉、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 具、燃气取暖器具等。 [GB 50494-2009,定义2.0.9] 3.11 熄火保护装置 flame failure device 安装在燃具上,在火焰意外熄灭时能够自动切断燃气供应的装置。 [GB/T 50680-2012,定义 10.2.51] 3.12 附属安全装置 accessory safety device 2 DB11/ 1450—2017 当燃气供气系统发生异常或发生燃气泄漏时,具有切断燃气气源、泄放或发出报警信号等功能的 安全装置的总称。如:紧急切断阀、安全放散装置、可燃气体报警器和管道燃气自闭阀等。 注:改写GB 50494-2009,定义2.0.11。 3.13 共用部分 common part of gas pipelines 从引入管到各用户室内总阀门之间的部分。 3.14 自用部分 personal use of gas pipelines 管道燃气用户的用户管道及燃气燃烧器具。 4 一般要求 4.1 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应对管道燃气用户的燃气管道、阀门、计量器具及计量间、燃气燃烧器具、附 属安全设施等定期开展安全巡检。 4.2 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应制定管道燃气用户安全巡检管理制度。 4.3 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应制定安全巡检计划。实施安全巡检计划前应在巡检区域内以通知、通告等形 式向管道燃气用户及其所在社区或所属物业等管理机构告知安全巡检方案。告知内容至少应包括: ——安全巡检区域; ——安全巡检日期; ——安全巡检时间; ——安全巡检人员身份识别方法; ——管道燃气供应单位服务电话。 4.4 管道燃气供应单位的安全巡检人员应穿本单位统一工作服、佩戴身份标识。 4.5 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应设置专职的管道燃气用户安全巡检员。 4.6 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应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提供预约巡检服务。 4.7 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应为管道燃气用户建立安全巡检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管道燃气用户安 全巡检记录》(参见附录 A 中表 A.1~表 A.9)、《管道燃气用户安全巡检事故隐患告知单》(参见附 录 A 中表 A.10~表 A.12)、《管道燃气用户安全巡检到访不遇明细表》(参见附录 A 中表 A.13)、 《管道燃气用户安全巡检非正常情况记录表》(参见附录 A 中表 A.14)、《管道燃气用户安全巡检非 正常情况档案资料交接单》(参见附录 A 中表 A.15)。安全巡检档案资料保存年限由管道燃气供应单 位自行确定。纸质档案保存年限宜不少于两个巡检周期,电子资料档案宜不少于十年。 4.8 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应对安全巡检过程中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分析, 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 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将需协助处置的事故隐患的相关信息上报区燃气管理部门。 5 安全巡检周期 5.1 对商业、采暖、制冷用户每年应不少于 1 次,对居民用户每两年应不少于 1 次,特殊要求按合同 约定执行。 5.2 在原有安全巡检基础上对有如下情况的管道燃气用户增加专项安全巡检: ——年度中发生过燃气事故的建筑内的管道燃气用户; ——安全巡检周期内的到访不遇户; 3 DB11/ 1450—2017 ——列入事故隐患信息档案中的管道燃气用户。 6 安全巡检实施 6.1 安全巡检流程应符合图 1 要求。 图1 安全巡检流程 6.2 安全巡检员应采用目视检查、涂液检查或仪器检测等方法检查引入管、室内燃气管道、阀门、计 量器具及计量间、燃气燃烧器具、附属安全设施。发现事故隐患应采取有效措施,并转维修人员处理。 4 DB11/ 1450—2017 6.3 安全巡检员在安全巡检过程中应告知管道燃气用户下列规定: ——正确使用燃气燃烧器具;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或已达到报废年限燃气燃烧器具; ——不擅自改动燃气管线和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燃气设施及燃气燃烧器具或包封燃气燃 气管线; ——不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接地引线; ——在安装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气化器等设施的专用房内不得有人居住、堆放杂物等; ——严禁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连接燃气用具的软管应定期检查,严禁使用过期软管,并安装牢固,不得超长; ——正常情况下严禁用户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用阀门; ——当发现室内燃气管道或燃气燃烧器具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应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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