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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1.040.03 A 12 DB52 贵 州 省 地 方 标 准 DB52/T 1282—2018 精准扶贫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规范 2018 - 08 - 14 发布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8 - 14 实施 发 布 DB52/T 1282—2018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术语和定义 ........................................................................ 1 3 前期工作阶段 ...................................................................... 1 4 资金筹措阶段 ...................................................................... 2 5 项目实施阶段 ...................................................................... 2 6 建后管理阶段 ...................................................................... 2 I DB52/T 1282—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贵州省水利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贵州省水利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水利厅、贵州省水利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海宽、付杰、杨怡、全裕进、房军、王娟、张春雷、董延军、邓文强、李长 江、蔡长举、安美运、杨贞贞、伯彦萍、黄澄、赵松波、宋建勤。 II DB52/T 1282—2018 精准扶贫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前期工作阶段、资金筹措阶段、项目实施阶段、 建后管理阶段。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农村饮水安全 农村居民能及时取得足量够用的生活饮用水,且长期饮用不影响人身健康。 2.2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向县(市)城区以下(不含城关镇)的镇(乡)、村庄、学校、农场、林场等居民区及分散住户供 水的工程,主要满足农村居民日常生活用水需要,又称农村供水工程或村镇供水工程。 2.3 饮水不愁 供水方式为集中式供水、自引山泉水、自取井水、自取河水、自取水窖水、钻取地下水等。小水窖 3 建设规模户均不低于5 m ,应备有沉淀池、过滤池,水体保持清洁,集雨面(坪)无污染,水窖有顶板 遮盖,避免阳光直射造成水质变化;取水往返水平距离不超过1 km,垂直距离不超过100 m;人均日用水 量不低于35 L。 3 3.1 前期工作阶段 申报 3.1.1 乡镇政府组织村支两委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饮水条件精准识别,提出项目建议名单,并报送县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3.1.2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中贫困户申报条件为:不能达到“饮水不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1 DB52/T 1282—2018 3.2 审核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扶贫办等相关部门,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和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对上报建议项目名单进行审核。 3.3 编制实施方案 3.3.1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建设实施方案。 3.3.2 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应严格按照现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认真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勘察设计 工作,加强水利、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间协商配合,着力提高设计质量。 3.3.3 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水源工程选择与防护、水源水量水质论证、供水工程建设、水质净化、 3 消毒以及水质检测设施建设等内容。其中,日供水 1000 m 或供水人口 1 万人以上的工程,应当建立水 质检验室,配置相应的水质检测设备和人员,并落实运行经费。 3.3.4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3.4 审批 对实行审批制的项目,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益人口5万人或供水规模 3 5000 m /d以上的项目组织审查批复;市州级、县级有关管理单位根据本级专业技术力量对受益人口5万 3 人或供水规模5000 m /d以下的项目组织审查批复。 4 资金筹措阶段 4.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根据各地上报的年度投资建议计划, 省级主管单位按照投资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市州级、县级主管单位统筹 安排解决。 4.2 入户工程部分,可在确定农民出资上限和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前提下,引导和组织受益群众采 取“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等方式进行建设。 4.3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农村供水工程。 5 项目实施阶段 5.1 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各级地方政府应层层 落实责任制和签订责任书,把各级政府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领导责任、部门责任、技术责任等落实 到人,并加强问责,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 5.2 市州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保障负总责,市州级发改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年度实 施项目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5.3 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保障负总责,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乡镇政府 负责工程建设征地、青苗赔偿等协调工作,当年下达投资计划项目年内完成建设任务。 5.4 项目建设完成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发展改革、县财政局等部门及受益建档立卡贫困户 代表对项目进行完工通水验收,试运行结束后再进行县级竣工验收。 5.5 县级验收完成后,由市州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商卫生计生等部门共同组织市州级验收。对未按 要求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 5.6 市州级验收合格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项目和投资安排的重要依 据之一。 2 DB52/T 1282—2018 6 建后管理阶段 6.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成,经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晰工程产权,明确工程管护 主体和运行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经费,确保长期发挥效益。 6.2 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按规定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管理。 6.3 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小的供水工程,可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 6.4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根据供水成本、费用等 变化,并充分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适时合理调整。 6.5 水费收入低于工程运行成本的地区,要通过财政补贴、水费提留等方式,加快建立县级农村饮水 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专户存储,统一用于县域内工程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 6.6 各地原则上应以县为单位,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供水技术服务体系和 水质检测制度,加强水质检测和工程监管,提供技术和维修服务,保障工程供水水量和水质达标。要全 面落实工程用电、用地、税收等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降低工程运行成本。 6.7 各级水利、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各自掌 握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项目建成后的供水运行管理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DB52/T 128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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