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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30 B 41 DB41 河 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41/T 1519—2017 规模化猪场生物安全技术规范 2017 - 12 - 06 发布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3 - 06 实施 发 布 DB41/T 1519—2017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猪场建设 .......................................................................... 2 5 投入品管理 ........................................................................ 4 6 饲养管理 .......................................................................... 5 7 制度管理 .......................................................................... 6 8 卫生消毒 .......................................................................... 7 9 防疫管理 .......................................................................... 7 10 无害化处理 ....................................................................... 8 I DB41/T 1519—20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南省畜牧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南省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许昌市动物疫 病预防控制中心,焦作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南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 心、河南农业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彩华、吴志明、班付国、闫若潜、赵胜杰、程俊贞、闫志玲。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刘占秦、曹伟伟、方先珍、陈少渠、程果、马震原、王东方、房大学、钱勇、 董海岚、刘梅芬、盛敏、李蛟。 II DB41/T 1519—2017 规模化猪场生物安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规模化猪场建设、投入品管理、饲养管理、制度建设、卫生消毒、防疫管理、无害化 处理等生物安全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规模化猪场生物安全的建设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7824.1 规模猪场建设 GB/T 17824.2 规模猪场生产技术规程 GB/T 26366 二氧化氯消毒剂卫生标准 GB/T 26367 胍类消毒剂卫生标准 GB/T 26368 含碘消毒剂卫生标准 GB/T 26369 季铵盐类消毒剂卫生标准 GB/T 26370 含溴消毒剂卫生标准 GB/T 26371 过氧化物类消毒剂卫生标准 GB/T 26372 戊二醛消毒剂卫生标准 GB/T 26373 乙醇消毒剂卫生标准 GB/T 27947 酚类消毒剂卫生要求 NY 65 猪饲养标准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030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031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NY 5032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畜禽标识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67号(2006年) 《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 农业部农牧发〔2007〕1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兽药 1 DB41/T 1519—2017 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 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 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3.2 净道 猪群周转、饲养员行走、场内运送饲料等洁净物品转运的专用道路。 3.3 污道 粪便等废弃物、淘汰猪等非洁净物品转运的专用道路。 4 猪场建设 4.1 场址选择 4.1.1 地势 地势高燥,通风良好,阳光充足,排水便利。 4.1.2 水源 水源充足,水质应符合NY 5027的要求。 4.1.3 气象 综合考虑当地的气象因素,温度、湿度应适宜动物生长,主风向、风力应不影响周围环境。 4.1.4 电力 保障电力能源的正常供给。 4.1.5 交通及周边环境 4.1.5.1 距离河流、中大型化工厂、矿厂、皮革厂、肉品加工厂、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污水处理厂、 动物及其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动物隔离场地、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动物饲养场不少于 3000 m; 距离其他畜禽场 1000 m 以上。距离居民区、医院、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 交通干线 500 m 以上。 (应符合《防疫条件合格》) 4.1.5.2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应符合水源保护的要求(3000 m)。 4.2 场区布局 4.2.1 功能区布局 猪场内应按照常年主导风向由上到下依次分设生活管理区——辅助生产区——生产区--隔离区—粪污 及无害化处理区,各区域独立分开并设立隔离设施;各功能区应严格分开,界限分明;生产区距离其他 功能区 50 m 以上;生产区与各区之间应修筑物理隔离。 4.2.2 生活管理区 包括行政管理区、后勤服务区、员工宿舍区等区域。 4.2.3 辅助生产区 2 DB41/T 1519—2017 包括饲料加工车间、物资库房、原料仓库、兽药储存室、兽医技术室等。 4.2.4 生产区 按照生物安全级别设置:种猪区、保育区、育肥区;生产区入口处设立:外更衣间、淋浴间、内更 衣间;物品消毒间;设置装猪台。 4.2.5 隔离区 分设后备猪隔离舍、病猪隔离舍等。病猪隔离舍设在生物安全级别较低的区域,与其他猪舍距离 50 m以上, 并与生产区物理隔断,在入口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4.2.6 粪污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区 包括粪污无害化处理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区,远离生产区,采用硬化地面,有防雨、防渗漏、防 溢流设施。 4.3 栏舍设置 4.3.1 同一生产阶段猪舍间距应在 10 m 以上,不同生产阶段猪舍间距应在 20 m 以上。分娩舍、保育 舍采用漏缝地面,其它猪舍采用漏缝或半漏缝地面。 4.3.2 种猪场宜设置预售观察舍或设施。 4.3.3 每栋猪舍配备通风、换气、温控和自动饮水等设施设备。保育舍应配备自动饮水加药系统。 4.4 消毒设施设备 4.4.1 入场车辆消毒站 远离场区设置独立的入场车辆清洗消毒站。 4.4.2 车辆消毒设施 场区入口和生产区入口设置可覆盖全车的车辆消毒设施;根据所用消毒剂有效期和消毒液污染程度 更换消毒液。 4.4.3 喷雾消毒通道 场区入口设人员喷雾消毒通道,地板铺设消毒垫,消毒效果应保证体表全覆盖。 4.4.4 物品消毒间 设置在生产区门口,采用紫外线、臭氧、熏蒸、擦拭等方法对进入生产区的所有物品进行消毒。 4.4.5 淋浴更衣室 配备仅供场内使用清洁消毒后的工作服、鞋和帽子等。 4.4.6 消毒车及高压水枪 猪舍应配备消毒车和高压水枪,各功能区专用。 4.4.7 消毒池(盆、垫) 场区入口配备洗手消毒池(盆),每栋猪舍门口配备脚踏消毒池(盆、垫)。 3 DB41/T 1519—2017 4.5 场区道路 4.5.1 场区应设净道和污道并完全分开。 4.5.2 场区道路进行硬化,道路两侧应设立缓冲带。 4.6 场区排水 4.6.1 场区雨水与污水应分流。 4.6.2 设立地下暗管引流生产污水,并与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相通。 5 投入品管理 5.1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5.1.1 使用及记录准则 5.1.1.1 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生产资料应符合 NY 5032 的有关规定。对采购的饲料原料、饲料添 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并记录。 5.1.1.2 禁止采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 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 5.1.1.3 做好采购记录,主要包括名称、产地、批号、数量、保质期、许可证编号、质量检验信息、 进货日期、生产企业或者供货者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5.1.1.4 饲料添加剂产品的使用应遵循产品标签所规定的用法、用量。 5.1.2 饲料贮存及传输 饲料储存及传输过程中应防止霉变、虫害及病原微生物污染等。 5.2 兽药 5.2.1 采购 采购通过GMP认证的企业生产的产品;禁止使用人用药和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 5.2.2 保存 兽药购入后对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进行审查,并核实兽药包 装、外观性状等无异常的方可登记进行保存。 兽药保存于专用的兽药储存室,由专人管理,并做好兽药入库和发放记录。 5.2.3 使用 兽药使用应由执业兽医师开具处方后方可使用,使用应符合 NY 5030 的规定;按照用药剂量、疗程 使用;按休药期规定使用兽药。 5.3 疫苗 5.3.1 采购 采购通过GMP认证的企业生产的产品。 5.3.2 运输 4 DB41/T 1519—2017 运输中应保障不脱离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 5.3.3 保存 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疫苗购入后对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疫苗标签和说明书、产品合格 证等进行审查,并核实疫苗包装、外观性状等无异常的方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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