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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20.20 A 00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T 2906—2018 非煤矿山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 安全规范 2018 - 12 - 13 发布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 - 12 - 31 实施 发 布 DB13/T 2906—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公安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河北省工程爆破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天凯、耿尧瑜、李鑫、田会礼、田运生、解增林、左金库。 I DB13/T 2906—2018 非煤矿山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非煤矿山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术语和定义、设计资质与安全评价、种类及危 险等级、布置、建筑与结构、消防、照明与通讯、防静电及安全管理等基本要求,是非煤矿山井下民 用爆炸物品储存库设计、建设、改建、评价和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非煤矿山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以下简称储存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722-2014 爆破安全规程 GB 12014 防静电工作服 GB 21146 个体防护装备职业鞋 GB 50830 冶金矿山采矿设计规范 GA 837-2009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 GA 838 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民用爆炸物品 civil explosives 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 起爆器材。 [GA 837-2009,定义3.1] 3.2 爆破作业单位 blasting unit 持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分非营业性和营业性两类。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 位是指为本单位的合法生产活动需要,在限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接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单位。 [GB 6722-2014,定义3.2] 3.3 技术防范 technical protection 1 DB13/T 2906—2018 利用各种电子信息设备组成系统和/或网络以提高探测、延迟、反应能力和防护功能的安全防范手 段。 [GA 837-2009,定义3.3] 3.4 实体防范(物防) physical protection 用于安全防范目的、能延迟风险事件发生的各种实体防护手段(包括建(构)筑物、屏障、器具、 设备、系统等)。 [GA 837-2009,定义3.5] 3.5 硐室 chamber 在矿岩内开凿的,用于安置设备或存放材料等专门用途的地下构筑物。 [GB 50830-2013,定义2.0.45] 3.6 值班室 duty room 用于储存库保管、守护等管理人员办公、值班的硐室。 [GA 838-2009,定义3.6改写] 3.7 发放间 distribution room 用于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专用硐室。 [GA 838-2009,定义3.7改写] 4 设计与安全评价 4.1 设计资质 新建、改建储存库应由具有矿山等相关工程设计乙级(含)以上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4.2 安全评价 新建、改建储存库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安全评价。 5 种类及危险等级 5.1.1 储存库应储存除电雷管、黑火药外的民用爆炸物品。 5.1.2 储存库的总库容量应符合 GB 6722 的规定。 5.1.3 每个硐室储存的炸药量应不超过 2000 kg,雷管应不超过 2000 发;每个壁槽储存的炸药量应 不超过 400 kg,雷管应不超过 1000 发。 5.1.4 储存库的炸药和雷管应分开储存。 2 DB13/T 2906—2018 5.1.5 炸药发放间存放数量应不超过 50 kg,雷管发放间存放数量应不超过 1000 发。 5.2 危险等级划分 储存库危险等级划分按GA 838执行。 6 储存库的布置 6.1 储存库应采用硐室式、壁槽式或者含壁槽的硐室式。 6.2 储存库的布置应符合 GB 6722 的规定。 6.3 距井筒、井底车场和主要巷道的距离:硐室式不小于 100 m,壁槽式不小于 60 m。 6.4 储存库距行人巷道的距离:硐室式不小于 25 m,壁槽式不小于 20 m。 6.5 储存库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距离:硐室式不小于 30 m,壁槽式不小于 15 m。 2 6.6 储存库与外部的联络巷道应设 3 个直角弯,联络巷道在拐弯处应延长 2 m,断面积不小于 4 m 。 库房两端的通道与库房连接处应设置齿形阻波墙。 6.7 应设置雷管发放间、炸药发放间等专用硐室,应设置退库的专用硐室或壁槽,应设置与爆破员相 对应的雷管暂存柜。 6.8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各硐室、壁槽的间距应大于殉爆安全距离。 7 建筑与结构 7.1 储存库应有二个出口(不含回风出口),其中一个出口供发放爆破器材及行人,出口的一端应装 有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另一出口布置在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回风侧,可铺设轨道运送爆 破器材,该出口与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连接的一端应装有一道抗冲击波密闭门,另一端应安设栅 栏门。储存库回风出口应装设铁制调节风门和栅栏门。 7.2 储存库地面应不低于外部巷道的地面 0.1 m。 7.3 储存雷管的硐室或壁槽应设金属丝网门。 7.4 发放间、储存硐室、出口巷道裙边墙面压光,墙面平整度一米内的凸凹应不超过 0.01 m,裙边 高度 1.2 m,使用蓝色漆粉刷,拱部刷白,黄色分界线分界,分界线宽度 0.1 m。整个库房及巷道体无 裂缝,爆皮等现象,底板应做硬化处理,无淤泥、积水。 7.5 炸药发放间和雷管发放间应分设,且不应直接相对,储存库各硐室或壁槽都应铺设木地板。 7.6 发放门内外均应设有标准的木质发放、接收操作台,台前面为全封闭式,高度 0.8 m~0.82 m, 内设 2~3 个抽屉。发放、接收操作台与发放窗口高度应一致,台面应铺有软质防静电垫层,并没有突 起的边沿。 7.7 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应设有独立的回风道,应保证爆炸物品库每小时能有其总容积 4 倍的风 量。 3 DB13/T 2906—2018 8 消防 8.1 储存库应采用砌碹或者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不得渗漏水,并采取防潮措施。 8.2 储存库出口两侧的巷道,应采用砌碹或者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支护长度应不小于 5 m。 8.3 储存库应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配备不少于 4 支 5 kg 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9 照明与通讯 9.1 储存库内的电气照明应符合 GB 6722 的规定。 9.2 储存库应采用防爆型或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电线应采用铜芯铠装电缆,照明线路的电压不得超 过 36V。 9.3 不得在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硐室或者壁槽内安设灯具。 9.4 储存库的移动式照明,应使用防爆型移动灯具和防爆手电筒。 9.5 储存库应安装专线电话并装备报警器。 10 防静电 10.1 进入雷管储存库操作的人员应穿符合 GB 21146、GB 12014 要求的防静电鞋、防静电服或纯棉工 作服。 10.2 雷管储存库和发放间的地面和台面应铺设接地的导电橡胶垫层。 10.3 进入发放间的作业人员,应经泄放静电后才能进行操作。 11 储存库安全管理 11.1 储存 11.1.1 储存库的最大储存量应符合 5.1 的规定。 11.1.2 民用爆炸物品应单品种专库存放。 11.1.3 储存库内应放置温度和湿度计,并每天记录。 11.2 存放 11.2.1 储存库内民用爆炸物品应堆放稳固整齐。 11.2.2 储存库内应有标记品种、规格和数量的标识牌。 11.2.3 堆垛之间应留有检查、清点民用爆炸物品的通道,通道宽度应不小于 0.6 m,堆垛边缘与墙 的距离应不小于 0.2 m,宜在地面画定置线。 11.2.4 民用爆炸物品整箱堆放高度:雷管应不超过 1.6 m,炸药、索类应不超过 1.8 m,宜在墙面画 定高线。 4 DB13/T 2906—2018 11.2.5 物品储存库内不得存放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11.3 发放 11.3.1 应在专门的发放间发放民用爆炸物品。 11.3.2 不得在储存库、发放间对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加工作业。 11.3.3 民用爆炸物品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并且雷管应严格按同一厂家和同一品 种进行发放。 11.4 装卸和出入库 11.4.1 装卸人员应严格按要求的品种、规格和数量搬运,作业前要检查运输工具是否完好,清除运 输工具和车辆内的一切杂物。 11.4.2 车辆应符合 GB6722-2014 中 14.1.6.1 和 14.1.6.2 的要求。车辆在装卸现场应熄火、制动, 不应在装卸现场添加燃料和维修车辆。 11.4.3 1 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撞击、抛掷、脚踩、翻滚、侧置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爆炸物品时应 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同库存放规定,不得超高、超宽、超载。 11.4.4 来源不清和性质不明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应入库或装车;如包装损坏需更换时,应在指定的安 全地点操作。 11.4.5 装卸作业结束后,作业场所应清理干净,防止遗留民用爆炸物品,并与保管员做好交接。 11.5 流向 应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库数量、流向和储量,每 天核对民用爆炸物品库存情况,并按规定将上述信息录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11.6 治安防范 11.6.1 储存库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存储和回放的视频图像分辨率应大于等于 1280×720,图像帧 率应大于等于 25fps,且监视和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进出储存库人员的面部特征;监控视频存储时 间应不少于 30 d。 11.6.2 视频监控应安装在爆炸物品库房的出入口,设施终端应连接到矿调度室。 11.6.3 值守人员应符合 GA 837-2009 中 4.3.2 的要求。 11.6.4 储存库实行 24h 专人值守,每班值班守护人员不少于 2 人,并配有相应的自卫器具。值守人 员应 1h 对库区进行一次巡视,并如实形成台账。值守人员履行值班、检查等岗位职责,严格交接班制 度。 11.6.5 值班守护人员熟记矿调度室的通讯联络方法,遇有紧急情况及时报告。 11.6.6 值守人员要持有效证件上岗,穿工作服,戴安全帽,并将证件分班插牌显示,库房内要有安 全检查人员登记簿。 11.7 应急救援 5 DB13/T 2906—2018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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