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080 B10 DB37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7/T 3181—2018 复合肥制造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Implementation guidelines for the system of screening for and elimination of compound fertilizer manufacturing industry hidden risks of work safety accidents 2018 - 04 - 28 发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5 - 28 实施 发 布 DB37/T 3181—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营、王震、朱孟会、乔孟、丁斌、曹鹏飞。 I DB37/T 3181—2018 引 言 本标准是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山东省地方标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 系通则》要求,充分借鉴和吸收事故预防原理和复合肥制造行业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先进管理经验,结 合山东省复合肥制造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特点编制而成。 本标准用于规范和指导山东省复合肥制造行业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证 各类安全措施有效全面的实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促 进企业安全发展。 II DB37/T 3181—2018 复合肥制造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肥制造行业企业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隐患 分级和分类、工作程序和内容、文件管理、分级管控效果和持续改进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山东省内复合肥制造行业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和实施指南的编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7/T 2883-2016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DB37/T 3010-2017 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3 术语与定义 DB37/T 2883-2016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 4.1 健全机构 企业应建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隐患排查治理组织领导机构,按照“谁主 管、谁负责”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隐患排查原则,明确责任主体。 ——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隐患排查 治理工作负责; ——各职能部门成立以部门负责人为组长、各骨干为成员的专业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部门负责 人对分管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骨干对所分管区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 责; ——其他各部门(车间)成立以部门(车间)负责人为组长、各骨干为成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小 组,部门(车间)负责人对部门(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所 分管区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4.2 完善制度 企业应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安全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建立保障隐患排查治 理体系全过程有效运行的管理制度,实现企业隐患的闭环管理和持续改进,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 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和配套奖惩制度,加强对落实情 况的监督考核,形成激励先进、约束落后的鲜明导向,确保治理措施的落实(参加附录A)。 1 DB37/T 3181—2018 4.3 组织培训 企业应制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培训计划,分层次、分阶段组织全体员工对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的 标准、程序、方法进行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对已排查出未完成整改的隐患,要培训预防控制措施、 应急措施,相关人员清楚“五定”措施。 4.4 全员参与 企业应从基层操作人员到最高管理层,全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使隐患排查治理贯穿于生产经营活 动全过程,成为企业各层级、各岗位日常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 5 隐患分级与分类 5.1 隐患分级 企业可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和风险可接受标准,从事故隐患的危害大小、整改难易程度等 方面明确分级标准。事故隐患可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5.1.1 一般事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示例:未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转动部位护罩缺失、护栏门未关闭、防护栏开焊等。 5.1.2 重大事故隐患 5.1.2.1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无法立即整改排除,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 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1.2.2 DB37/T 2883-2016 第 6.1.3 条规定的情形外,结合 DB37/T 3010-2017 和《化工和危险化学 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 号),以下情形构 成重大事故隐患: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甲、 乙类及剧毒化学品的生产、仓储设施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交通要道的安全距离不符 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 示例:液氨储罐与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 ——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爆炸品以及二级以上(或高毒)毒性物质的车间、仓库与员工 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爆炸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的 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规定要求; ——为两套及以上甲、乙类及剧毒化学品生产装置服务的中心控制室、区域控制室与甲、乙类生 产、存储设施的安全距离不足,或未采取必要的抗爆措施的;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 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 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装置安全控制措施不完善,发生爆炸危险的可能性较 大,且未采取有效防爆泄爆措施的; 2 DB37/T 3181—2018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 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示例:液氨储罐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卸车管线上未设置紧急切断阀。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或设置数量、能力低于 标准要求的 1/2 的; 示例:液氨储存区、装卸区及中和反应区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 ——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示例:液氨罐区及装卸区电力装置(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敷设 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 ——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未按标准 规定配置消防双电源; ——生产装置区、罐区及装卸区的厂房、库房、设备、设施、管线等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 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未按检验要求检修(停 用)的;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压力表、安全阀超期未检,防爆膜未定期更 换;使用非法制造的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 存; ——其他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 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2 隐患分类 5.2.1 生产现场类隐患 生产现场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 ——设备设施,例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报警仪失效、未按期校验,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设施失效, 设备有异常声响,管路腐蚀、有泄漏点,穿楼板孔洞未封堵; ——场所环境,例现场卫生不整洁、有积水,工作场所照度不符合要求;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例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未遵守劳动纪律、未按要求佩戴防护用品; ——消防及应急设施,例灭火器、消火栓未按照要求配置、数量足够,未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疏散 通道堵塞; ——供配电设施,例一级负荷应未设置双重电源供电,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 操作面地面未铺设绝缘胶垫,变配电室出入口应未设置高度不低于 400mm 的挡板;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例洗眼器、通风风机、劳动防护用品等配置、使用不符合要求; ——辅助动力系统,例:企业供水水源、循环水系统的能力不满足企业需求,高温蒸汽管道及低温 管线未采取防护措施; ——现场其他方面。 5.2.2 基础管理类隐患 基础管理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 ——生产经营单位资质、行政许可情况,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 3 DB37/T 3181—2018 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等过期、超范围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未按照法规 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相关审批手续;重大危险源未备案或备案内 容与实际不符;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例未按照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置人员,企业负责人、安 全管理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责任制,例企业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内容不全面;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例安全生产管理不全面或内容不符合实际;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例企业未按照法规要求对相应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特种作业人 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安全生产投入,例企业未按照要求进行提取和使用的; ——事故管理、变更管理和承包商管理,例未建立事故档案,未按照事故“四不放过”进行管理; 未制定变更管理的相关要求;未建立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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