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1.010 G09 DB37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7/T 3252—2018 甲醛生产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Detailed rule for the system of screening for and elimination of industry commerce and trade hidden risks of work safety accidents 2018 - 06 - 01 发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7 - 01 实施 发 布 DB37/T 3252—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临沂市泰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永刚、王永志、赵悌军、贡廷锦、王建梅、陈永刚、陈则金、张桂英、魏亮、 朱孟孟。 I DB37/T 3252—2018 引 言 本指南是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山东省地方标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 系通则》、《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要求,充分借鉴和吸收事故预防原理和甲 醛生产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先进管理经验,结合山东省甲醛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特点编制而成。 本指南用于规范和指导山东省内甲醛生产企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证各类安全措施有效 全面的实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促进企业安全发展。 II DB37/T 3252—2018 甲醛生产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1 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山东省内甲醛生产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隐患分类与 分级、编制排查项目清单、隐患排查、隐患治理等。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山东省内银法甲醛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和实施指南的编 制,其他工艺方法生产甲醛的企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7/T 2883-2016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DB37/T 3010-2017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16号)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 121号) 3 术语和定义 DB37/T 2883-2016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 4.1 健全机构 4.1.1 企业应根据实际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组织领导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员、 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隐患排查原则,明确责任主体。 ——企业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小组,主要负责人对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各职能部门要成立以部门负责人为组长、各专业技术人员为成员的专业隐患排查治理小组,部 门负责人对分管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各专业技术人员对所分管区域的隐患排查 治理工作负责; ——甲醛车间要成立以车间负责人为组长、车间管理人员为成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小组,甲醛车 间负责人对本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车间管理人员对所分管区域的隐患排查治理 工作负责。 4.1.2 综合检查、节假日检查由企业负责人组织实施。专业性检查分别由各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本单位、 本专业技术人员实施(以下由各企业结合实际职责分工实施)。 1 DB37/T 3252—2018 4.1.2.1 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组织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电气仪表、监视测量设备方面的专业性检查; 4.1.2.2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外来施工队伍的专业性检查,负责组织文件、记录、管理方面的专业 性检查,负责组织防火、防爆、应急器材、劳动防护用品、治安防控方面的专业性检查; 4.1.2.3 供销部门负责组织原料供应、产品销售、车辆运输方面的专业性检查; 4.1.2.4 季节性检查分别由安全管理部门、各专业技术部门的负责人,根据不同季节气候特点组织本 单位或本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4.1.2.5 日常检查由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检 查;岗位员工按照各自的岗位职责,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定期巡回检查。 4.1.2.6 4.2 事故类比隐患检查由专业人员组织相关单位实施。 完善制度 4.2.1 企业应组织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奖惩制度,鼓励全员参与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发现重大 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员工,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以带动全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 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形成激励先进、约束落后的鲜明导向,确保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持久性, 参见附录 A。 4.2.2 企业应建立能够保障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全过程有效运行的管理制度,实现企业隐患的闭环管理 和持续改进。 4.2.3 4.3 企业应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组织培训 企业各层级应结合体系有效实施的需要,确定培训需求和培训目标,编制培训计划,分层次、分阶 段组织全体员工对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的标准、程序、方法进行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 4.4 全员参与 隐患排查治理应遵循全员参与、分级负责、重在落实的原则,从企业基层岗位操作人员到主要负责 人,都应当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时参加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规定的各项隐患排查活动,并 判定隐患的级别,根据隐患级别,明确治理单位和人员,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消除隐患。 5 隐患分级与分类 5.1 隐患分级 5.1.1 一般事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5.1.2 5.1.2.1 重大事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无法立即整改排除,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 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1.2.2 除《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第 5 条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外,按照《化 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 号), 以下情形也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a) 从事甲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2 DB37/T 3252—2018 b) 甲醛生产车间、危化品储存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 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c) 甲醛生产装置,涉及的仓库、罐区等储存设施,相互之间或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厂外 道路、相邻企业生产储存设施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d) 甲醛生产装置区、储存罐区及装卸区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作业 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的;未按规定和生产工艺要求设置必要的自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 的; e) 甲醇、甲醛等危险化学品储罐无泄漏后的收集措施的;储罐未按规定设置液位计的;储罐与罐 车之间的装卸管线上未设置止回阀和紧急切断阀的;未按要求设置防超装装置的;未使用万向 f) 充装装置的;强腐蚀性介质储罐未按规定设置防护围堰的; 生产甲醛涉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未按检 验要求检修(停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压力表、安全阀超期未检;使用非法制造的压 g) h) i) j) k) l) m) n) o) p) q) 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 甲醛生产装置区、罐区及装卸区电力装置(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 级别、组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8) 甲醛生产装置区、罐区及装卸区的厂房、库房、设备、设施、管线等未按规定设置防雷、 防静电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甲醛生产装置区、罐区及装卸区未按规定设置水、泡沫等消防灭火系统的;未按标准规定配置 消防双电源的;消防水池(罐)、消防水泵、消防管路及消火栓的配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 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的; 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s) 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t) 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u) 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 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 r) v) w) x) 案投料开车的;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 存的。 5.2 隐患分类 5.2.1 基础管理类隐患 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判定为基础管理类隐患: 3 DB37/T 3252—2018 ——生产经营单位资质、行政许可情况,例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 学品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等过期、超范围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未按照 法规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相关审批手续;重大危险源未备案或 备案内容与实际不符;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例如:未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 303 号令)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置人员,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

pdf文档 DB37-T 3252-2018 甲醛生产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山东省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6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68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DB37-T 3252-2018 甲醛生产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山东省 第 1 页 DB37-T 3252-2018 甲醛生产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山东省 第 2 页 DB37-T 3252-2018 甲醛生产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山东省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SC 于 2022-10-22 09:08:17上传分享
加微信群 有优惠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