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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7.020 H00 DB37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7/T 3156—2018 铜冶炼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体系实施指南 Implementation Guidelines for th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System of Risk Classification for Production Safety of Copper Smelting Industry 2018 - 02 - 24 发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3 - 24 实施 发 布 DB37/T 3156—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阳谷祥光铜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化刚、祁茂刚、卢小平、刘健、王得中、高庆文、郑广厚、楚秀建、李振林、 赵来芝、刘富勇、孟庆红。 I DB37/T 3156—2018 引 言 本标准是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山东省地方标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 系通则》、《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的要求,充分借鉴和吸收事故预防原理和 铜冶炼行业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先进管理经验,结合山东省铜冶炼企业安全生产特点编制而成。 本标准用于规范和指导山东省铜冶炼行业企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证各类安全措施有效 全面的实施,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促进企业安全发展。 II DB37/T 3156—2018 铜冶炼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铜冶炼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隐患 分级和分类、工作程序和内容、文件管理、隐患排查的效果、持续改进、信息化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山东省内铜冶炼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9520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 DB37/T 2883-2016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DB37/T 3011-2017 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3 术语和定义 DB37/T 2883-2016、DB37/T 3011-2017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 4.1 成立组织机构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时,组织机构应与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组织机构一致,确定体系办公室, 具体负责组织制定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和工作任务落实,对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进行调度、指导、检查和 考核,确保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有效运行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4.1.1 组长职责 组长应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其主要职责: a) 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搞好宣传发动与全员培训; b) 确保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所需人力资源、资金投入、物质保障; c) 发挥领导小组成员作用,监督其履行职责,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情况实施奖惩。 4.1.2 副组长职责 a) b) c) d) 负责对编制隐患排查清单、确定隐患排查类型和排查周期、实施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统一部署、 协调; 负责组织编制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及对相关制度的审核; 组织对实施方案、制度进行培训,并组织实施; 负责督促制定各工作组的职责,并监督其履行职责; 1 DB37/T 3156—2018 e) 职责范围内其他相关职责。 4.1.3 成员职责 a) b) c) d) e) 按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方案、制度的要求进行落实;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清单编制、组织实施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负责根据风险管控清单的更新和企业组织机构的调整及时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持续更新,确保 体系与现场相符; 负责对分管范围内员工进行培训、检查和考核,确保员工熟知所在岗位隐患排查治理运行流程; 职责范围内其他相关职责。 4.1.4 体系办公室职责 a) b) c) d) e) 负责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起草和制度建设; 组织对隐患排查清单的审核,监督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有效运行; 负责管控措施落实排查相关资料的设计、制作、下发; 负责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资料的建档管理; 负责传达上级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落实领导小组有关要求。 4.2 制定实施方案 应明确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目标、工作任务、建设步骤和实施流程,明确各部门、各基层单位工 作职责等。 4.3 宣传发动 企业要针对全体从业人员充分做好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宣传发动工作,宣传内容主要包括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中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定,企业员工应履行的工作职责,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目的 意义、目标任务、方法步骤等,引导全体员工深刻认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 可与企业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宣传工作一同进行。 4.4 制度建设 4.4.1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应根据风险分级管控清单编制隐患排查清单,根据企业自身组织机构特点,明确排查主体、周期及 实施流程,确定隐患排查整改、验收工作流程,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实现 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 示例1:建立班组(岗位)、车间(科)、厂(部)、公司四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行班组(岗位)班排查、车 间(科)月排查、厂(部)月排查、公司季排查、专业或专项排查等全面隐患排查机制。 4.4.2 培训教育制度 可与企业风险管控体系培训教育制度一并制定并有效实施。 4.4.3 运行管理考核制度 可与风险分级管控体系运行管理考核制度一并制定并有效实施。 2 DB37/T 3156—2018 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重点考核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排查实施、隐患报告、 隐患治理、验收审核和信息档案管理等内容。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并实现与风险分级管控 体系有机衔接和高效运行。 4.5 实施全员培训 4.5.1 编制培训计划 可与企业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培训计划一并制定并有效实施。 4.5.2 培训内容与实施 a) b) 企业应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之前组织全员培训,对隐患排查清单编制的方法和标准,以及 隐患排查、治理流程,重大隐患判定、治理方案制定和信息报告等内容进行培训,并对企业制 定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运行管理考核制度等进行传达落实,促使每位员工熟练掌握隐患排查 治理体系的建设步骤及运行工作流程; 企业应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之后,根据现场运行情况,以及隐患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及 时调整完善相关风险管控措施,并组织培训学习,确保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各项制度有效落实,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可靠运行。 4.5.3 培训考试及考核 可与企业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培训考试及考核一同实施。 4.5.4 培训记录 可与企业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培训记录一并建立并留存。 5 隐患分级与分类 5.1 隐患分级 根据隐患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可能导致事故后果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 故隐患。 5.1.1 一般事故隐患 按 DB37/T 2883-2016 第 6.1.1 条的规定执行。 5.1.2 重大事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无法立即整改排除,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 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根据铜冶炼行业生产特点,以下情形为重大事故隐患: a)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b) 涉及重大危险源且不能立即排除整改的隐患; c) 设区的市级以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认定; d)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的; e) 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制度未有效执行; 3 DB37/T 3156—2018 f) g) h) i) j) k) l) m) n) o) 吊运铜水等熔融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 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铜水等熔融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的; 盛装铜水等熔融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定期进行检测的; 铜水等熔融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 高温工作的熔融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的; 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未有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 内的安全设施(如:快速切断阀等)的;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 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的; 各冶炼炉未按设计要求砌筑、未按设计规定的烘烤曲线烘烤的; 易燃易爆和有毒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的,未按规定和生产工艺要求设置必要的自动 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的; 使用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等。 5.2 隐患分类 5.2.1 生产现场类隐患 按 DB37/T 2883-2016 第 6.2.2 条的规定执行。 5.2.2 基础管理类隐患 按 DB37/T 2883-2016 第 6.2.3 条的规定执行。 6 工作程序和内容 6.1 编制排查项目清单 6.1.1 基本要求 按 DB37/T 3011-2017 第 6.1.1 条的规定执行。 6.1.2 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按 DB37/T 3011-2017 第 6.1.2 条的规定执行,详见附录 A。 6.1.3 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按 DB37/T 3011-2017 第 6.1.3 条的规定执行,详见附录 B。 6.2 制定排查计划 按 DB37/T 3011-2017 第 6.2 条的规定执行。 6.3 隐患排查 6.3.1 排查类型 排查类型主要包括日常隐患排查、综合性隐患排查、专业或专项隐患排查、季节性隐患排查、节假 日隐患排查、专家诊断性检查和事故类比隐患排查等。 4 DB37/T 3156—2018 6.3.1.1 日常隐患排查是指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车间(科)领导和工 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性检查。日常检查要加强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关 键环节、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和巡查。 6.3.1.2 综合性隐患排查是指以保障生产安全为目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和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等落实情况为重点,由各有关专业和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全面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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