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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1.010 G00 DB37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7/T 3216—2018 氯乙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 系实施指南 Guide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management system for investigation and control of potential accidents in production safety in chloroacetic acid industry 2018 - 05 - 17 发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6 - 17 实施 发 布 DB37/T 3216—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山东民基化工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云飞、孙连付、张桂英、李厚祥、李洋、李建军、王建芹、范立强。 I DB37/T 3216—2018 引 言 本标准是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山东省地方标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 系通则》、《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要求,充分借鉴和吸收事故预防原理和氯 乙酸生产行业隐患排查治理的先进管理经验,结合山东省氯乙酸生产行业安全生产特点编制而成。 本标准用于规范和指导山东省氯乙酸生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证各类 安全措施有效全面的实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促进企 业安全发展。 II DB37/T 3216—2018 氯乙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了氯乙酸生产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术语和定义、隐患分级 和分类、工作程序和内容、文件管理、隐患排查的效果、持续改进等。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内氯乙酸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和实施指南的编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7/T 2883-2016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DB37/T 3010-2017 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16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 (安委办〔2012〕1号)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98号)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 号) 3 术语和定义 DB37/T 2882-2016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 4.1 健全机构 4.1.1 企业应根据实际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组织领导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员、 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隐患排查原则,明确责任主体。 ——企业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 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 责; ——各职能部门要成立以部门负责人为组长、各骨干为成员的专业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部门负 责人对分管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骨干对所分管区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 责; ——其他各部门(车间)要成立的以各部门(车间)负责人为组长、各骨干为成员的隐患排查治理 工作小组,各部门(车间)负责人为组长对部门(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 部门(车间)分管负责人对所分管区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1 DB37/T 3216—2018 4.2 完善制度 4.2.1 企业应建立能够保障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全过程有效运行的管理制度,实现企业隐患的闭环管理 和持续改进。 4.2.2 企业应建立明确的隐患排查体制机制,主要包括: 4.2.2.1 明确企业隐患排查、登记管理、治理、上报、运行管理考核(可参考附录 D)等工作的管理 机构和人员职责。例如:由企业的安全管理部负责此项工作,设置隐患排查专业管理人员。 4.2.2.2 建立健全隐患排查、登记建档、隐患治理、隐患公示、上报及隐患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等各项 制度。 4.2.2.3 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形成激励先进、约束落后的鲜明导向。应鼓励 从业人员进行本岗位的隐患排查,对能排查出隐患、并能及时治理、避免事故发生的,应进行正向奖励。 企业应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每一个岗位的排查隐患、落实治理措施的责任,同时应配套制定相 应的奖惩制度,做到奖罚分明。 4.3 组织培训 4.3.1 企业各层级应根据体系有效实施的需要,确定培训需求和培训目标,编制培训计划,培训计划 中应包括培训方式、培训对象、日程安排、考核方式、培训教材和培训效果评价等。 4.3.2 企业对员工进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培训,应按国家及行业的要求建立培训记录 和档案,并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或安全标准化的要求进行文件管理,避免损坏和遗失。 4.4 全员参与 从企业基层操作人员到最高管理层,都应当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企业应当根据隐患级别,确定 相应的治理责任单位和人员。重大隐患由公司级负责组织整改;一般隐患由隐患所在单位负责组织整改。 5 隐患分级与分类 5.1 隐患分级 按DB37/T 3010-2017中第5章的规定执行。企业可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和风险可接受标准, 从事故隐患的危害大小、整改难易程度等方面明确分级标准。事故隐患可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 隐患。 5.1.1 一般事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例如:未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转动部 位护罩缺失、防火门未关闭、地面湿滑有积雪等。 5.1.2 重大事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无法立即整改排除,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 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氯乙酸生产行业企业重 大事故隐患的情形应参照DB37/T 3010-2017第5章及《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的规定执行,以下情形可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从事氯乙酸生产,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氯乙酸生产车间、危化品储存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2 DB37/T 3216—2018 或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 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剧毒液体 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如液氯罐区; ——液氯、液氨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的; ——氯气等剧毒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作业 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的; ——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 组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氯乙酸生产装置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 防爆的要求; ——氯乙酸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氯乙酸行业企业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制度; ——氯乙酸行业企业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 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 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 存的; ——其他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 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2 隐患分类 5.2.1 基础管理类隐患 基础管理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 ——生产经营单位资质、行政许可情况; 示例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等过期、超范围生 产(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未按照法规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相关审批手续;重大危险 源未备案或备案内容与实际不符。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示例1:未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 303 号令)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置人员,企业负责人、 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 3 DB37/T 3216—2018 ——安全生产责任制; 示例1:企业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内容不全面。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示例1:安全生产管理不全面或内容不符合实际。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示例1:企业未按照法规要求对相应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安全生产投入; 示例1:企业未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进行提取和使用的。 ——事故管理、变更管理和承包商管理; 示例1:未建立事故档案,未按照事故“四不放过”进行管理;未制定变更管理的相关要求;未建立承包商管理制 度或承包商档案,未签署安全协议。 ——作业管理; 示例1:未按照 GB 30871 要求制定管理制度、进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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