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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100 D09 DB37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7/T 3191—2018 冶金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体系实施指南 Detailed rule for the system of screening for and elimination of industry commerce and trade hidden risks of work safety accidents 2018 - 04 - 28 发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5 - 28 实施 发 布 DB37/T 3191—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金玲、蒋文志、刘建新、姜涛、汪向明、李忠、王学功、李建华、顾克庆、 田通、崔小满、孙红亮、刘自民。 I DB37/T 3191—2018 引 言 本标准是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山东省地方标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 系通则》、《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要求,充分借鉴和吸收事故预防原理和冶 金行业隐患排查治理的先进管理经验,结合山东省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特点编制而成。 本标准用于规范和指导山东省冶金行业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证各类安 全措施有效全面的实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促进企业 安全发展。 II DB37/T 3191—2018 冶金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冶金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工作方法、实施步骤、确定同类 型企业常用的隐患排查项目清单、明确隐患排查的组织实施、隐患治理和验收及相关配套制度、记录文 件的具体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内冶金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7/T 2883-2016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DB37/T 3011-2017 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3 术语和定义 DB37/T 2883-2016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 4.1 成立组织机构 企业成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领导机构负责统筹体系建 设的计划制定、人员配置、财务资源等事项,负责指导和协调体系建设、实施的各项工作。专业部门和 各分厂应结合实际,成立各级体系建立工作小组,负责本区域的体系建设的实施。企业各级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岗位员工、工会组织等应全面参与隐患排查活动的实施中,确保隐患排查活 动涉及企业各区域、场所、岗位、各项作业活动和管理活动,使风险得到全面控制。 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应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紧密结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 化,形成一体化的安全管理体系,使隐患排查治理贯彻于生产活动全过程,成为各部门、各层级、各专 业、各岗位日常工作重要组成部分。 4.1.1 主要负责人职责 ——企业法人是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主要负责人,对体系的有效性应承担责任; ——确保可获得建立、实施、保持和改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所需的资源; ——明确涉及各部门、各岗位安全职责,确保全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 ——审批企业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隐患治理资金,对隐患治理工作组织实施; ——确保全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小组其他成员履行职责。 1 DB37/T 3191—2018 4.1.2 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主要负责起草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和有关文件,协调各专业工作组分工任务开展情况, 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负责本指南的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的开展; ——负责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计划》,组织或督促各级人员按计划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 检查事故隐患治理和措施落实情况; ——负责公司级重大事故隐患的收集归档,定期向领导汇报事故隐患整改进展情况,并对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实施过程进行督查、考核等工作; 4.1.3 专业管理部门职责 各专业管理部门按专业职责,检查、督促、协调本专业公司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负责落实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4.1.4 各生产单位职责 各生产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所辖范围内各类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 责组织一般事故隐患的评估,并对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4.1.5 岗位人员职责 ——岗位人员应掌握本岗位的排查隐患的标准; ——熟悉本人作业有关危险源的管控措施,当班检查控制情况,杜绝弄虚作假现象; ——发现隐患应立即上报,并协助整改,若不能及时整改,则采取临时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对因本人在危险源检查、信息反馈、事故隐患整改、采取临时措施等方面延误或弄虚作假,造成危 险源失控或由此而发生的各类事故承担责任。 4.2 制定实施方案 为确保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作有序的开展,企业应编制具体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明确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目标、工作任务、建设步骤和实施流程,明确各部门、各基层单位工作职责 。 4.3 宣传发动 可与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宣传工作一同进行。宣传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中对隐患排查治 理工作的规定,企业员工应履行的工作职责,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方法步骤等, 引导全体员工深刻认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 4.4 制度建设 4.4.1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企业应根据自身组织机构特点,在制度中明确排查类型、组织级别、排查周期及实施流程,确定 隐患整改、验收工作流程,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闭 环管理。示例:建立岗位(班组)、车间、分厂、公司四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行岗位(班组)日常 性隐患排查、车间日常性隐患排查、分厂综合性隐患排查、公司综合性排查、季节性隐患排查、专项 隐患排查等全面隐患排查机制。 4.4.2 培训教育制度 2 DB37/T 3191—2018 可与企业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培训教育制度一并制定并有效进行。 4.4.3 运行管理考核制度 可与风险分级管控体系运行管理考核制度一并制定并有效进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重点考核各 部门、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排查实施、隐患报告、隐患治理、验收审核 和信息档案管理等内容。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并实现与风险分级管控体系有机衔接和 高效运行。 4.5 实施全员培训 4.5.1 编制培训计划 可与企业风险管控体系培训计划一并制定并有效进行。 4.5.2 培训内容与实施 a) b) 企业应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之前组织全员培训,对隐患排查清单编制的方法和标准,以及 隐患排查、治理流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治理方案制定和信息报告等内容进行培训,并对企 业制定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运行管理考核制度等进行传达落实,促使每位职工熟练掌握隐患 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步骤及运行工作流程; 企业应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之后,根据现场运行情况,以及隐患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及 时的调整完善相关风险管控措施,并组织培训学习,确保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各项制度有效落实,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可靠运行。 4.5.3 培训考试及考核 可与企业风险管控体系培训考试及考核一同实施。 4.5.4 培训记录 可与企业风险管控体系培训记录一并建立并留存 5 隐患分级与分类 5.1 DB37/T 2883-2016 中 6 隐患分级与分类内容适用于本标准。 5.2 冶金企业以下情况可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且整改时间长或可能造成较严重危害的; ——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且不能立即排除整改的隐患; ——铁水、钢水与液渣,未设专线(或专用通道)运输的;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范围内的; ——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吊运铁水、钢水或液 渣铸造起重机,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 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 ——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的; ——经大中修或新砌的冶炼、熔炼炉,新砌槽、罐(盆、包)等盛装、运输容器,未按设计要求砌 筑、未按设计规定的烘烤曲线烘烤的; ——高炉炉基周围,转炉、电炉、精练炉炉下区域,连续铸造漏钢事故可能波及区域,铁合金冶炼 3 DB37/T 3191—2018 出铁、出渣、浇铸区域,铁水罐、钢水罐、渣罐吊运、倒罐等相关作业区域及装载车辆运行区 域的地面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的;金属铸造、连铸流程未设置溢流槽、事故罐等高 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 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的; ——高温工作的熔融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相关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的; ——氧枪、水冷炉壁、炉盖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 测,未与炉体倾动、冶炼电源(电弧炉)、氧气开闭等联锁的; ——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的;附属设备 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的;柜顶未设防雷装置的; ——煤气生产、净化(回收)、加压混合、储存、使用等设施附近有人值守的岗位,未设置固定式 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的。 ——煤气放散塔的高度低于 50 米或未点火放散; ——休息室、浴室、更衣室设在风口平台和出铁场的下部,操作室、值班室设在热风炉燃烧器、除 尘器清灰口等可能泄漏煤气的区域的; ——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的;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未在车间入口 设总管切断阀的; ——容易聚集窒息性气体的底吹阀门站、室等通风不良场所,未设置通风装置的; ——有限空间作业: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辨识,并在作业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未落实 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未按照“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程序作业的; ——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设区的市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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