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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1.010 G00 DB37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7/T 3256—2018 空气分离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Detailed rule for the system of screening for and elimination of industry commerce and trade hidden risks of work safety accidents Air Separation Industry Enterprise 2018 -06- 01 发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7- 01 实施 发 布 DB37/T 3256—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山东杭氧气体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万勤俭、周静、邢佑兵、陈英、冉明香、杨金玲、李凌燕、高飞侠、庞厚芳、 贾言、波颛、孙海洋、冯毅、齐光辉。 I DB37/T 3256—2018 引 言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事故发生,保障生命 财产安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按照山东省空气分离企业安全生产实际编制而成。 空气分离,简称空分,主要是利用空气中各组分物理性质不同,采用深度冷冻、吸附、膜分离等方 法从空气中分离出氧气、氮气,或同时提取氦气、氩气等稀有气体的过程。 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风险控制措施的持续有效性进行排查 确认的重要方法,是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是降低和控制事故风险,保持和提高企业本质安 全水平的有效手段。 本标准的目的是规范空气分离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明确隐患排查的原则和要求、具体目标任务、 工作程序、组织方式、内容与标准,保障作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降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实现安 全生产和安全发展。 II DB37/T 3256—2018 空气分离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空气分离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原则和要求,具体目标任务、工作程序、组织方式、内 容与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空气分离企业或其独立生产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3861-2009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DB37/T 2883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DB37/T 3010 3 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细则 术语和定义 DB37/T 2883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基本要求 4.1 4.1.1 健全机构 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并全面负责的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 组。 4.1.2 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 负责;各级技术负责人负责牵头组织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措施)的编制与审查;各业务部 门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技术指导与跟踪;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验收 与责任追究,建立事故隐患治理过程跟踪监督台账,实现隐患治理闭环管理。 4.2 完善制度 4.2.1 空气分离企业应建立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确保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安全 管理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隐患自查、自改、自报、考核的管理机制,形成一体化的安全管理 体系,贯彻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目标责任考 核机制和配套奖惩制度,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形成激励先进、约束落后的鲜明导向,确保治理 措施的落实,考核制度参加附录 A。 4.3 组织培训 1 DB37/T 3256—2018 4.3.1 企业各层级应根据体系有效实施的需要,确定培训需求和培训目标,编制培训计划,培训计划 中应包括培训方式、培训对象、日程安排、考核方式、培训教材和培训效果评价等。 4.3.2 企业对员工进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培训,应按国家及行业的要求建立培训记录 和档案,并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或安全标准化的要求进行文件管理,避免损坏和遗失。 4.4 全员参与 4.4.1 隐患排查治理应遵循全员参与、分级负责、重在落实的原则。从企业基层岗位操作人员到主要 负责人,都应当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参加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规定的各项隐患排查活动, 判定隐患的级别,明确治理单位和人员,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消除隐患。 5 隐患分级与分类 5.1 隐患分级 5.1.1 基本要求 根据隐患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可能导致事故后果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 故隐患。 5.1.2 一般事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例如:未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转动部 位护罩缺失、压力表壳腐蚀、现场操作盘按钮故障等。 5.1.3 5.1.3.1 重大事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无法立即整改排除,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 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1.3.2 以下情形为重大事故隐患: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 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设计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 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防火防爆的要求; ——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未建立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火灾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2 DB37/T 3256—2018 ——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 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后;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 案投料开车;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 存。 5.2 隐患分类 5.2.1 基本要求 事故隐患分为基础管理类隐患和生产现场类隐患。 5.2.2 生产现场类隐患 生产现场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 ——设备设施:空压机组、气体膨胀机、液体膨胀机、液氧泵、氨换热器、液体储槽、氮气球罐、 硫酸槽等; ——场所环境;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空压机组的开启、关停、检修;液氧泵的开启、关停、检修;氨换热器的 检修;液体充装等; ——消防及应急设施:火灾报警系统; ——电气、仪表设施;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消音器、洗眼器等; ——现场其他方面。 5.2.3 基础管理类隐患 基础管理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安全生产投入; ——应急管理;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相关方安全管理; ——基础管理其他方面。 6 工作程序和内容 6.1 6.1.1 编制排查项目清单 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6.1.1.1 空气分离企业应依据确定的各类风险的全部控制措施和基础安全管理要求,编制包含全部应 该排查项目的清单。隐患排查项目清单包括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和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隐患 3 DB37/T 3256—2018 排查项目清单的编制应以列表的形式体现,确保分类清晰、内容详实、系统全面。企业应每年至少对隐 患排查项目清单进行一次补充完善。 6.1.1.2 空气分离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内容,排查方法、排查周期应在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中明确, 并将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运行过程及结果纳入本单位奖惩考核制度中,确保落实到位。 6.1.2 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 6.1.2.1 空气分离企业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以生产系统工艺流程为基本单元进行隐患排查,即:循环 水系统、压缩系统、预冷系统、纯化系统、分馏系统、公用工程系统、液体储槽系统。各系统应依据风 险分级管控体系中各风险点的控制措施和标准、规程要求,编制该排查单元的排查清单。至少应包括: 与风险点对应的设备设施和作业名称、排查内容、排查标准等信息。参见附录 B。 6.1.2.2 隐患排查内容应包括工程控制、管理措施、培训教育、个体防护、应急处置等全部控制措施, 如:报警、联锁、安全阀、液位、温度、压力等工艺设备本身带有的控制措施和消防、检查、检验等措 施。 6.1.3 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 6.1.3.1 空气分离企业应依据《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规程等逐项编制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清单内容至少应包括:排查项目、排查内容与排查标准等信 息,一般分为基本条件和安全管理两个方面,参见附录 C。 6.1.3.2 基本条件包括:证照情况、安全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工伤保险、安全投 入、应急管理、生产系统及其他方面。 6.1.3.3 安全管理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程序文件、安全生产记录、图纸资料、教育培训、外包 单位管理等。 6.2 隐患排查 6.2.1 6.2.1.1 排查方式 隐患排查方式主要包括日常隐患排查、综合性隐患排查、专业性隐患排查、专项或季节性 隐患排查、专家诊断性检查和企业各级负责人履职检查等。 6.2.1.2 空气分离企业应根据自身组织架构确定不同的排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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