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1.010 G01 DB37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7/T 3137—2018 环氧丙烷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Detailed rule for the system of screening for epoxy propane and elimination of industry commerce and trade hidden risks of work safety accidents 2018 - 02 - 01 发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3 - 01 实施 发 布 DB37/T 3137—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贾国庆、曹亚红、薛峰、孟圆圆、钟昆阳、卞秋艳、陈芳明、吴飞、邱长明、 董磊磊、赵鹏、张金岭、陈晓、杜鹃。 I DB37/T 3137—2018 引 言 本标准是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充分借鉴和吸收国际、国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标 准、现代安全管理理念和环氧丙烷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成功经验,融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体系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等相关要求,结合山东省环氧丙烷行业安全生产实际编制而成。 本标准的目的是规范山东省环氧丙烷行业隐患排查治理行为,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降 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实现安全生产和安全发展。 II DB37/T 3137—2018 环氧丙烷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氧丙烷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术语和定义、总则、隐患分 级和分类、工作程序和内容、文件管理、隐患排查的效果、持续改进等。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山东省内以氯醇化法生产环氧丙烷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 建设,类似工艺的生产单位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7/T 2883-2016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DB37/T 3010-2017 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化工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 121号) 3 术语和定义 DB37/T2883-2016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 4.1 健全机构 环氧丙烷行业企业应成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和职责如下; ——组长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职责是:全面负责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副组长由各分管负责人担任,职责是:负责分管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成员由安全、生产、设备、工艺、电气、仪表等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职责是:负责组织本 专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开展。 4.2 完善制度 企业应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安全管理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隐患 自查、自改、自报、考核的管理机制,形成一体化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 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和配套奖惩制度(参见附录A),加强 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形成激励先进、约束落后的鲜明导向,确保治理措施的落实。 1 DB37/T 3137—2018 4.3 组织培训 企业应制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培训计划,分层次、分阶段组织全体员工对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的 标准、程序、方法进行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 4.4 全员参与 企业应从基层操作人员到最高管理层,全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使隐患排查治理贯穿于生产经营活 动全过程,成为企业各层级、各岗位日常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 5 隐患分级与分类 5.1 隐患分级 5.1.1 一般事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5.1.2 重大事故隐患 5.1.2.1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无法立即整改排除,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 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1.2.2 结合《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第5条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化 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以下情形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a)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b) 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c) 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d)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甲、 乙类及剧毒化学品的生产、仓储设施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交通要道的安全距离不符 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 示例 1:环氧丙烷生产装置,涉及的仓库、罐区等储存设施不符合要求。 e) 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爆炸品以及二级以上(或高毒)毒性物质的车间、仓库与员工 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爆炸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的 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规定要求; 示例 2:环氧丙烷生产装置、氯气储存场所不符合要求。 f) 为两套及以上甲、乙类及剧毒化学品生产装置服务的中心控制室、区域控制室与甲、乙类生 产、存储设施的安全距离不足,或未采取必要的抗爆措施的;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 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示例3:环氧丙烷生产装置控制室不符合要求。 g)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 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装置安全控制措施不完善,发生爆炸危险的可能性较 大,且未采取有效防爆泄爆措施的; 示例4:环氧丙烷生产装置未设置自动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 2 DB37/T 3137—2018 h)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 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示例5:丙烯球罐、液氯储罐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卸车管线上未设置紧急切断阀。 i)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装置区、罐区及装卸区未按规定设置水、泡 沫、蒸汽等消防灭火系统,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管路及消防栓的配置不符合规定要求; 示例6:环氧丙烷装置区、罐区及装卸区不符合要求。 j) 氯气等剧毒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地区架空电力线 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示例7:氯气管道穿越不符合要求;环氧丙烷装置区域存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现象。 k)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示例8:环氧丙烷装置未经正规设计。 l) m) 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或设置数量、能力低于 标准要求的 1/2 的; 示例9:环氧丙烷装置区、储存罐区及装卸区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作业场所未按规 定设置通风设施。 n) 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示例10:环氧丙烷装置区、罐区及装卸区电力装置(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 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 o) p) 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未按标准 规定配置消防双电源; 生产装置区、罐区及装卸区的厂房、库房、设备、设施、管线等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 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 示例11:环氧丙烷生产装置区、罐区及装卸区的相关设施不符合要求。 q)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未按检验要求检修(停 用)的;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压力表、安全阀超期未检,防爆膜未定期更 换;使用非法制造的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 示例12:生产环氧丙烷涉及的特种设备不符合要求。 r) s) t)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 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 案投料开车;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 存; 其他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 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2 隐患分类 5.2.1 基础管理类隐患 基础管理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 ——生产经营单位资质证照;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情况及相关人员配备情况;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 3 DB37/T 3137—2018 ——安全培训与教育情况,主要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及持证上岗;特种作业 人员的培训及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岗位操作人员技能培训情况;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情况; ——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情况; ——事故管理、变更管理及承包商的管理; ——应急管理,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修订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情 况;演练及评估情况;应急物资配备情况;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包括管理制度、档案、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查体等; ——相关方安全管理; ——基础管理其他方面。 5.2.2 生产现场类隐患 生产现场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 ——设备设施,包括设备设施的完好性;设备设施是否是落后淘汰类;是否有“跑冒滴漏”情况; 防雷接地是否完好;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管理维护; ——场所环境,包括噪声、粉尘、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是否达标;易燃易爆、有毒作业环境 是否配备可燃、有毒气体报警监测装置等; ——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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