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83.020 G31 DB37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7/T 3183—2018 合成树脂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2018 - 04 - 28 发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5 - 28 实施 发 布 DB37/T 3183—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陈德行、徐传伟、魏鑫、左海波、卢德刚、马继飞、李强、李德波、孙庆杰、 刘志强。 I DB37/T 3183—2018 引 言 本标准是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山东省地方标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 系细则》要求,充分借鉴和吸收事故预防原理和合成树脂行业隐患排查治理的先进管理经验,结合山东 省合成树脂行业安全生产特点编制而成。 本标准用于规范和指导山东省合成树脂行业企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证各类安全措施有 效全面的实施,最大限度降低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促进企业安全发展。 II DB37/T 3183—2018 合成树脂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树脂行业企业制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隐患分级与分类、编制隐 患排查清单、隐患排查、隐患治理和验收、成果与应用、持续改进等。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山东省内合成树脂行业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7/T 2883-2016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DB37/T 3010-2017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 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 号 3 术语和定义 DB37/T 2883-2016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 4.1 健全机构 4.1.1 企业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 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4.1.2 各职能部门要成立以部门负责人为组长、各骨干为成员的专业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部门负 责人对分管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骨干对所分管区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4.1.3 其他各部门(车间)要成立的以各部门(车间)负责人为组长、各骨干为成员的隐患排查治理 工作小组,各部门(车间)负责人为组长对部门(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 人对所分管区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4.2 完善制度 企业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内容至少包括从主要负责人到岗位各级部门及人员的 职责、各层级隐患排查治理基本要求,明确排查的责任人、排查内容、排查频次和登记上报等内容,以 及对各层级目标责任考核以及奖惩办法等内容(见附录A)。 4.3 组织培训 1 DB37/T 3183—2018 4.3.1 企业各层级应根据体系有效实施的需要,确定培训需求和培训目标,编制培训计划,培训计划 中应包括培训方式、培训对象、日程安排、考核方式、培训教材和培训效果评价等。 4.3.2 企业对员工进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培训,应按国家及行业的要求建立培训记录 和档案,并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或安全标准化的要求进行文件管理,避免损坏和遗失。 4.4 全员参与 企业从最高管理层到基层操作人员,均应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隐患级别确定相应的治理责 任单位和人员。重大隐患由公司级负责组织整改,一般隐患由隐患所在单位负责组织整改。 5 隐患分级与分类 5.1 应按照 DB37/T 3010-2017 第 5 章的规定执行。 5.2 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列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甲、乙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和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与周边居 住区、人员密集区、交通要道等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甲、乙类危险化学品生产设施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 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的; ——企业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法规、标 准的规定要求的;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 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的; ——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的; ——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 ——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的; ——涉及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和通风设施的; ——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 组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且未采取通风、隔离等临时防范措施的; ——控制室或机柜间与甲、乙类生产、储存设施的安全距离不足或其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 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的; ——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的; ——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的; ——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的; ——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的; ——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的;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安全措施不完善,容易导致爆炸、中毒等恶性事故发 生的;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 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 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 2 DB37/T 3183—2018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 存的。 ——其他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 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的。 6 编制隐患项目清单 6.1 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企业应依据各类风险的全部控制措施和基础安全管理要求,编制隐患排查项目清单,包括生产现场 类隐患排查清单和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 6.2 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 6.2.1 应按照 DB37/T 3010-2017 第 6.1.2 的规定执行。 6.2.2 根据风险点的管控层级,建立各层级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应包括各层级所辖区域所有风 险点内容。 6.2.3 企业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项目记录表,分为作业活动类、设备设施类(见附录 B、C)。 6.3 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 6.3.1 应按照 DB37/T 3010-2017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6.1.3 的规定执行。 6.3.2 根据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部门(车间)组织编制基 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 6.3.3 企业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项目记录表(见附录 D)。 7 隐患排查 7.1 排查方式 7.1.1 日常隐患排查 日常隐患排查是指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基层单位领导和工艺、设备、 电气、仪表、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性检查。日常隐患排查要加强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关键环 节、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和巡查。 7.1.2 综合性隐患排查 综合性隐患排查是指以保障安全生产为目的,以安全责任制、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落实情况为重点,各有关专业和部门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 7.1.3 专业性隐患排查 专业隐患排查主要是指对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储运、消防和公用工程 等系统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 7.1.4 季节性隐患排查 季节性隐患排查是指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隐患检查,主要包括:(1)春季以防雷、防静电、 防解冻泄漏、防解冻坍塌为重点;(2)夏季以防雷暴、防设备容器高温超压、防台风、防洪、防暑降 温为重点;(3)秋季以防雷暴、防火、防静电、防凝保温为重点;(4)冬季以防火、防爆、防雪、防 冻防凝、防滑、防静电为重点。 7.1.5 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隐患排查 3 DB37/T 3183—2018 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隐患排查主要是指在重大活动和节假日前,对装置生产是否存在异常状况和隐 患、备用设备 状态、备品备件、生产及应急物资储备、保运力量安排、企业 保卫、应急工作等进行的 检查,特别是要对节日期间干部带班值班、机电仪保运及紧急抢修力量安排、备件及各类物资储备和应 急工作进行重点检查。 7.1.6 事故类比隐患排查 事故类比隐患排查是对企业内和同类企业发生事故后的举一反三的安全检查。 7.2 排查要求 7.2.1 隐患排查要按专业和部位,做到全覆盖,明确排查的责任人、排查内容、排查频次和登记上报 的工作流程,日常巡查和专业排查相结合,定期排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专业排查与综合排查相结 合: ——装置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 2 小时,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和部位 的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 1 小时,宜采用不间断巡检方式进行现场巡检; ——基层车间(装置,下同)直接管理人员(主任、工艺设备技术人员)、电气、仪表人员每天至少 两次对装置现场进行相关专业检查; ——基层车间应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周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并和日常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 回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一起进行汇总;基层单位(厂)应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月组织一 次隐患排查; ——企业应根据季节性特征及本单位的生产实际,每季度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季节性隐患排查;重 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必须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基层单位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性隐患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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