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1.010 G00 DB37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7/T 3220—2018 涂料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体系实施指南 Detailed rule for the system of screening for and elimination of coating industryhidden risks of work safety accidents 2018 - 05 - 17 发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6 - 17 实施 发 布 DB37/T 3220—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山东乐化漆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肖逢、沈孝忠、丛玉德、吴祥增、刘奉华、王爱民、刘春强。 I DB37/T 3220—2018 引 言 本标准是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山东省地方标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 系通则》、《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要求,充分借鉴和吸收事故预防原理和涂 料行业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先进管理经验,结合山东省涂料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特点编制而成。 本标准用于规范和指导山东省内涂料行业企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II DB37/T 3220—2018 涂料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内涂料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隐患分类与 分级、编制排查项目清单、隐患排查、隐患治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山东省内涂料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7/T 2883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DB37/T 3010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3 术语和定义 DB37/T 2883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 4.1 健全机构 4.1.1 企业应根据实际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组织领导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员、 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隐患排查原则,明确责任主体。 ——企业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 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 责; ——各职能部门要成立以部门负责人为组长、各骨干为成员的专业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部门负 责人对分管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骨干对所分管区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 责; ——其他各部门(车间)要成立的以各部门(车间)负责人为组长、各骨干为成员的隐患排查治理 工作小组,各部门(车间)负责人为组长对部门(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 分管负责人对所分管区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4.2 完善制度 4.2.1 企业应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奖惩考核制度。 4.2.2 企业应建立健全隐患排查、隐患上报、隐患治理和隐患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等各项制度。企业应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形成激励先进、约束落后的鲜明导向。应鼓励从业人员进行本岗 位的隐患排查,对能排查出隐患、并能及时治理、避免事故发生的,实施正激励作用。企业应在各级安 1 DB37/T 3220—2018 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每一个岗位的隐患排查、落实治理措施的责任,同时应配套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 做到奖罚分明。。 4.3 组织培训 企业应制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培训计划,分层次、分阶段组织全体员工对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的 标准、程序、方法进行培训,并保留相关培训记录。 4.4 全员参与 企业应从基层操作人员到最高管理层,全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使隐患排查治理贯穿于生产经营活 动全过程,成为企业各层级、各岗位日常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 5 隐患分级与分类 5.1 隐患分级 根据隐患整改、治理难度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可能导致事故后果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 大事故隐患。 5.1.1 一般事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5.1.2 重大事故隐患 5.1.2.1 以下情形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从事涂料生产,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涂料生产车间、危化品储存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 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涂料生产装置,涉及的仓库、罐区等储存设施,相互之间或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厂外 道路、相邻企业生产储存设施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涂料生产装置区、储存罐区及装卸区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作业 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的;未按规定和生产工艺要求设置必要的自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 的; ——涂料等危险化学品储罐无泄漏后的收集措施的;储罐未按规定设置液位计的;储罐与罐车之间 的装卸管线上未设置止回阀和紧急切断阀的; ——生产涂料涉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未按检 验要求检修(停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压力表、安全阀超期未检;使用非法制造的压 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 ——涂料生产装置区、罐区及装卸区电力装置(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 级别、组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涂料生产装置区、罐区及装卸区的厂房、库房、设备、设施、管线等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 电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涂料生产装置区、罐区及装卸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灭火系统的;未按标准规定配置消防双电源 的;消防水池(罐)、消防水泵、消防管路及消火栓的配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的; 2 DB37/T 3220—2018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的; ——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 存的。 5.2 隐患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基础管理类隐患和生产现场类隐患。 5.2.1 基础管理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 ——生产经营单位资质证照;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记录文件 ——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安全生产投入; ——应急管理;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相关方安全管理; ——基础管理其他方面。 5.2.2 生产现场类隐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 ——设备设施; ——场所环境;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消防及应急设施; ——供配电设施;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 ——辅助动力系统; ——现场其他方面。 6 工作程序与内容 6.1 编制排查项目清单 3 DB37/T 3220—2018 6.1.1 编制排查项目清单 企业应依据确定的各类风险的全部管控措施和基础安全管理要求,编制包含全部应该排查的项目清 单。隐患排查项目清单包括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和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 6.1.2 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 6.1.2.1 以各类风险点(车间、工序)为基本单元,依据风险分级管控体系中各风险点的控制措施和 标准、规程要求,编制该排查单元的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参见附录 B)。至少应包括: ——与风险点对应的设备设施和作业活动; ——排查内容,应包括工程技术、管理措施、培训教育、个体防护、应急处置等全部控制措施,如: 报警、联锁、安全阀、液位、温度、压力等工艺设备本身带有的控制措施和消防、检查、检验 等措施; ——排查标准等信息。 6.1.3 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 6.1.3.1 依据基础管理相关内容要求,逐项编制排查清单(参见附录 C),至少应包括: ——排查项目; ——排查内容,应包括制度完备性、管理流程合理性、作业环境可控性、作业对象完好状态及作业 人员素质等方面; ——排查标准等信息。 6.2 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6.2.1 排查方式 排查方式主要包括日常隐患排查、综合性隐患排查、专业性隐患排查、节假日及季节性隐患排查、 专项或重要活动隐患排查、事故类别隐患排查、专家诊断性检查和企业各级负责人履职检查等。其中专 业性隐患排查包括工艺、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建筑结构、消防、公用及辅助工程等。企业应根据自 身组织架构确定不同的排查组织级别,一般包括公司级、部门级、车间级、班组级。 6.2.2 排查要求 6.2.2.1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和企业风险管控情况,结合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开展隐患排 查工作,隐患排查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原则,明确主体责任,做 到全面覆盖、责任到人;日常巡查和专业排查相结合,定期排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专业排查与综合排 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 ——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 2 小时,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生产、存储装置,宜采用不间断 巡检方式进行现场巡检,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 1 小时;基层车间管理人员每天至少一次对装 置现场进行相关专业隐患排查; ——综合性隐患排查应由公司级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基层单位(车间)结合岗位责任制排查,至 少每月组织一次; ——专业或专项隐患排查应由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等专业技术人员或相关部门至少每季度组织 一次; ——季节性隐患排查应根据季节性特点及本单位的生产实际,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 ——节假日隐患排查应在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4 DB37/T 3220—2018 ——对于区域位置、工艺技术等不经常发生变化的,可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排查周期,如果发生变化, 应及时进行隐患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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