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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100.01 G25 山 DB37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7/T 3334—2018 农药(莠去津原药及其固体制剂)行业企业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Implementation Guidelines for the screening and elimination system of hidden risks included in work safety accidents of Agricultural Chemical Industry 2018 - 06 - 29 发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7 - 29 实施 发 布 DB37/T 3334—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国庆、沈婕、刘元强、宋吉奎、朱素娟、宋从良、乔孟、邢超、单志松、姜 兆文、袁永香、李现伟、任学义、刘云凯。 I DB37/T 3334—2018 引 言 本标准是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山东省地方标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 系通则》要求,充分借鉴和吸收事故预防原理和农药行业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先进管理经验,结合山东 省农药行业安全生产特点编制而成。 本标准的目的是规范山东省农药行业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行为,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降 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实现安全生产和安全发展。 II DB37/T 3334—2018 农药(莠去津原药及其固体制剂)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术语和定义、总则、隐患分级和 分类、工作程序和内容、文件管理、隐患排查的效果、持续改进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7/T 2883-2016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DB37/T 3010-2017 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化工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 号) 3 术语和定义 DB37/T 2883-2016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 4.1 健全机构 企业应成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和职责如下: ——组长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职责是:全面负责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副组长由各分管负责人担任,职责是:负责分管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成员由安全、生产、设备、工艺、电气、仪表等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职责是:负责组织 本专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开展。 4.2 完善制度 企业应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安全管理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隐患 自查、自改、自报、考核的管理机制,形成一体化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 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参见附录A),加强 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形成激励先进、约束落后的鲜明导向,确保治理措施的落实。 4.3 组织培训 1 DB37/T 3334—2018 企业应制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培训计划,分层次、分阶段组织全体员工对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的 标准、程序、方法进行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 4.4 全员参与 企业应从基层操作人员到最高管理层,全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使隐患排查治理贯穿于生产经营活 动全过程,成为企业各层级、各岗位日常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 5 隐患分级与分类 5.1 隐患分级 根据隐患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可能导致事故后果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 故隐患。 5.1.1 一般事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5.1.2 重大事故隐患 5.1.2.1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无法立即整改排除,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 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1.2.2 结合《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第 5 条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化 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 号), 以下情形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a)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b) 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c) 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d)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甲、乙 类及剧毒化学品的生产、仓储设施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交通要道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 关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 示例:莠去津生产装置,涉及的仓库、罐区等储存设施不符合要求。 e) f) 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爆炸品以及二级以上(或高毒)毒性物质的车间、仓库与员工 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爆炸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的安 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规定要求。 为两套及以上甲、乙类及剧毒化学品生产装置服务的中心控制室、区域控制室与甲、乙类生产、 存储设施的安全距离不足,或未采取必要的抗爆措施的;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 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示例:莠去津装置控制室不符合要求。 g)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 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装置安全控制措施不完善,发生爆炸危险的可能性较 大,且未采取有效防爆泄爆措施的。 示例:莠去津生产装置未设置自动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 2 DB37/T 3334—2018 h)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 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示例:甲苯储罐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卸车管线上未设置紧急切断阀。 i) j)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装置区、罐区及装卸区未按规定设置水、泡 沫、蒸汽等消防灭火系统,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管路及消防栓的配置不符合规定要求。 氯气等剧毒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地区架空电力线 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示例:氯气管道穿越不符合要求;莠去津装置区域存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现象。 k)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示例:莠去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 l) m) 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或设置数量、能力低于 标准要求的 1/2 的。 示例:莠去津生产装置区、甲苯储存罐区及装卸区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作业场所未按规 定设置通风设施。 n) 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示例:莠去津装置区、罐区及装卸区电力装置(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 路敷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 o) p) 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未按标准 规定配置消防双电源。 生产装置区、罐区及装卸区的厂房、库房、设备、设施、管线等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 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 示例:莠去津生产装置区、罐区及装卸区的相关设施不符合要求。 q) r) s) t)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未按检验要求检修(停 用)的;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压力表、安全阀超期未检,防爆膜未定期更 换;使用非法制造的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 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 案投料开车。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 存。 其他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 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2 隐患分类 5.2.1 基础管理类隐患 基础管理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 ——生产经营单位资质、行政许可情况。例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 学品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等过期、超范围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未按照 法规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相关审批手续;重大危险源未备案或 备案内容与实际不符;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例如未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置人员,企业负责人、安 3 DB37/T 3334—2018 全管理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责任制。例如:企业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内容不全面;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例如:安全生产管理不全面或内容不符合实际;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例如:企业未按照法规要求对相应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特种 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安全生产投入。例如:企业未按照要求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事故管理、变更管理和承包商管理。例如:未建立事故档案,未按照事故“四不放过”进行 管理;未制定变更管理的相关要求;未建立承包商管理制度或承包商档案,未签署安全协议; ——作业管理。例如:未按照 GB 30871 要求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未按照要求进行作业; ——应急管理。例如:未制定企业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不全、未进行应急预案备案、未配备相应 的应急器材;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例如:未按法规要求建立职业卫生档案、未按法规要求组织从业人员查 体、未及时全面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 ——基础管理其他方面。 5.2.2 生产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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