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1.010 DB37 G00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7/T 3324—2018 甲烷氯化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体系实施指南 A guide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management system for the safety of production safety accidents in the methane chlorides industry 2018 - 06 - 29 发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7 - 29 实施 发 布 DB37/T 3324—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聊城鲁西化工第六化肥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郎言恩 、孙西华、周长春、张红杰、崔昌河、雷加奇、邵聪聪、杨新国、刘 广铎、刘祥伟。 I DB37/T 3324—2018 引 言 本标准是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充分借鉴和吸收国际、国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 下简称隐患)排查治理相关标准、现代安全管理理念和化工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成功经验,按 照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的要求,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实际和甲烷氯化物行业安全生产特点编制。 本标准目的是规范和指导山东省甲烷氯化物行业企业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II DB37/T 3324—2018 甲烷氯化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甲烷氯化物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隐患分级和分 类、工作程序和内容、文件管理、隐患排查的效果、持续改进等。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内甲烷氯化物行业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7/T 2883—2016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DB37/T 3010—2017 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3 术语和定义 DB37/T 2883—2016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 4.1 健全机构 4.1.1 企业应根据实际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组织领导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员、 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隐患排查原则,明确责任主体。 ——企业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 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 责。 ——各职能部门要成立以部门负责人为组长、各骨干为成员的专业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部门负 责人对分管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骨干对所分管区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 责。 ——其他各部门(车间)要成立以各部门(车间)负责人为组长、各骨干为成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工 作小组,各部门(车间)负责人对部门(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骨干成 员对所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4.1.2 完善制度 4.1.3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奖惩考核制度(参见附录 A)。 4.1.4 企业应建立健全隐患排查、隐患上报、隐患治理和隐患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等各项制度。企业应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形成激励先进、约束落后的鲜明导向。应鼓励从业人员进行本岗 位的隐患排查,对能排查出隐患、并能及时治理、避免事故发生的,实施正激励作用。企业应在各级安 1 DB37/T 3324—2018 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每一个岗位的隐患排查、落实治理措施的责任,同时应配套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 做到奖罚分明。 4.2 组织培训 企业应制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培训计划,分层次、分阶段组织全体员工对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的 标准、程序、方法进行培训,并保留相关培训记录。 4.3 全员参与 企业应从基层操作人员到最高管理层,全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使隐患排查治理贯穿于生产经营活 动全过程,成为企业各层级、各岗位日常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 5 隐患分级与分类 5.1 隐患分级 根据隐患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可能导致事故后果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 故隐患。 5.1.1 一般事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例如:警示标识老化、损坏、爬梯护栏横 撑开焊、滤毒罐进口封堵不及时等。 5.1.2 重大事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无法立即整改排除,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 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以下情形判定为重大隐 患: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甲、乙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和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氯化工艺生产装置、液氯等储 存设施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交通要道等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甲、乙类危险化学品生产设施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甲烷氯化物生产装置未实现自动 化控制,甲烷氯化物生产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 用的。 ——企业车间、甲烷氯化物成品罐区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 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的。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液氯、氯甲烷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 体氯气、液化气体液氯、剧毒液体液氯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 的安全仪表系统的。 ——氯甲烷、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的。 ——氯气等剧毒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 DB37/T 3324—2018 ——在役的甲烷氯化物生产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甲烷氯化物生产装置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涉及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的(氢氯化单元、热氯化单元、液氯气化单元和氯甲烷存储罐区)场 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和通风设施的。 ——氢氯化单元、热氯化单元、精馏单元、氯甲烷存储场所及装卸区等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内的电 气设备(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 有关标准、规定要求,且未采取通风、隔离等临时防范措施的。 ——控制室或机柜间与甲、乙类生产储存设施(液氯、甲醇、氯甲烷)的安全距离不足或其面向具 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氯化、精馏)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的。 ——涉及重点监管氯化工艺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 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装置安全控制措施不完善,发生爆炸危险的可能性较大,且未采取 有效防爆泄爆措施的。 ——氯气缓冲罐、氯气预热器和氯甲烷球罐的安全阀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的。 ——甲烷氯化物装置区、氯甲烷成品罐区等未按规定设置水、泡沫、蒸汽等消防灭火系统,消防水 池、消防水泵、消防管路及消防栓的配置不符合规定要求。 ——氢氯化单元、热氯化单元、液氯气化单元和氯甲烷存储罐区所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 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或检测报警装置数量、能力低于标准要求的 1/2 的。 ——甲烷氯化物生产装置区的厂房、库房、设备、设施、管线等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 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 ——氯甲烷球罐、精馏再沸器等压力容器和氯气、甲苯、粗苄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 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未按检验要求检修(停用)的;使用非法制造的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及 安全附件。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存储液氯、氯甲烷等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存储液氯、氯甲烷等危 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其他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 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2 隐患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基础管理类隐患和生产现场类隐患, 5.2.1 基础管理类隐患 基础管理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 ——生产经营单位资质证照;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记录文件 ——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安全生产投入; ——应急管理;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相关方安全管理; 3 DB37/T 3324—2018 ——基础管理其他方面。 5.2.2 生产现场类隐患 生产现场类隐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 ——设备设施; ——场所环境;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消防及应急设施; ——供配电设施;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 ——辅助动力系统; ——现场其他方面。 6 工作程序与内容 6.1 编制排查项目清单 6.1.1 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企业应依据确定的各类风险的全部控制措施和基础安全管理要求,编制包含全部应该排查的项目清 单。隐患排查项目清单包括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和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 6.1.2 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 6.1.2.1 以各类风险点(车间、工序)为基本单元,依据风险分级管控体系中各风险点的控制措施和 标准、规程要求,编制该排查单元的现场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参见附录 B)。至少应包括: ——与风险点对应的设备设施和作业活动 ——排查内容 ——排查标准等信息 6.1.2.2 排查内容应包括工程技术、管理措施、培训教育、个体防护、应急处置等全部控制措施,如: 报警、联锁、安全阀、液位、温度、压力等工艺设备本身带有的控制措施和消防、检查、检验等措施。 6.1.3 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 6.1.4 依据《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等逐项编制 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参见附录 C),至少应包括: ——排查项目 ——排查内容 ——排查标准等信息 排查内容应包括制度完备性、管理流程合理性、作业环境可控性、作业对象完好状态及作业人员素 质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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