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81.060.01 Q31 山 DB37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7/T 3330—2018 建筑陶瓷制品制造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2018 - 06 - 29 发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7 - 29 实施 发 布 DB37/T 3330—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淄博舜元建陶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殷建、张连光、王新华、朱长文、周瑞栋、宁滨。 I DB37/T 3330—2018 引 言 本标准是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山东省地方标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 系通则》、《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的要求,充分借鉴和吸收事故预防原理和 建筑陶瓷行业隐患排查治理的先进管理经验,结合山东省建筑陶瓷行业安全生产特点编制而成。 本标准用于规范和指导山东省建筑陶瓷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证各类安 全措施有效全面的实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促进企业 安全发展。 II DB37/T 3330—2018 建筑陶瓷制品制造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 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陶瓷制品制造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工作方法、实施步 骤,确定同类型企业常用的隐患排查项目清单、明确组织实施、隐患治理和验收的具体要求,及相关配 套制度、记录文件等。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内建筑陶瓷制品制造行业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7/T 2883-2016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DB37/T 3011-2017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3 术语和定义 DB37/T 2883-2016、DB37/T3011-2017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 4.1 健全制度 4.1.1 企业应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体系建设和运行领导机构,成员至少包括分管领导、车间(科 室)单位负责人,领导机构负责统筹体系建设的计划制定、人员配置、财务资源等事项,指导和协调体 系建设的各项工作。 4.1.2 各专业部门和基层单位应结合企业实际,成立体系建立工作小组,负责本区域的体系建设的实 施。 4.1.3 基层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岗位员工、工会组织等应全面参与隐患排 查活动的实施中,确保隐患排查活动涉及企业各区域、场所、岗位、各项作业活动和管理活动,使风险 得到全面控制。 4.1.4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其职能应包括: a) 确保可获得建立、实施、保持和改善 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要的资源; 注1: 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和专门技能、方法、监测工具或仪器、信息系统、技术与财务资源。 b) c) 确保涉及各部门、各岗位安全职责与责任得到规定,授予权限以促进有效的隐患排查治理; 确保体系变更时,维持体系完整性; 1 DB37/T 3330—2018 d) e) 确保各团队或小组其他人员履行其职责; 确保全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 4.1.5 企业其他负责人按照制定的职责与权限在体系运行有效性方面明确职责、权限。 4.1.6 各基层单位需明确全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具体职责与权限,体现基层单位、班组、岗位 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要求。 4.2 完善制度 企业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编制隐患排查清单(包括生产现场类和基础管理类)、隐患整 改通知单、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等记录文件。还应结合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相关奖惩制度,对隐患排查治理 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及持续改进的过程及绩效进行管控、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各部门、车间、 岗位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实施的质量情况进行奖惩。 4.3 组织培训 企业应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培训计划分层次、分阶段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培训,使其掌握隐患 排查治理的内容与标准、工作程序、方法,并保存培训记录。 4.4 落实责任 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目标责任考核及奖惩机制,并严格执行。 5 隐患分级与分类 5.1 隐患分级 DB37/T 3011-2017第5.1条适用本条款,以下情形为重大事故隐患: ——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整改时间长或可能造成较严重危害的; ——涉及具有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且长期滞留人员在 10 人及以上的场所,存在不能立即排除 整改的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一定时间得不到整改的; ——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设区的市级以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认定的。 ——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 置; ——进入磨机、窑炉等有限空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能量隔 离防护措施。 ——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5.2 隐患分类 按DB37/T 3011-2017第5.2条执行。 6 工作程序和内容 6.1 编制排查项目清单 2 DB37/T 3330—2018 6.1.1 基本要求 按DB37/T 3011-2017第6.1条要求建立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项目清单(参见附录A)和生产现场类隐 患排查项目清单(参见附录B)。 6.2 制定排查计划 按DB37/T 3011-2017第6.2条执行。 6.3 隐患排查 6.3.1 排查类型 排查类型主要包括: a) 日常隐患排查是指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基层单位负责人的经常 性检查; b) 综合性隐患排查是指以保障安全生产为目的,以安全责任制、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 理制度落实情况为重点,各有关专业和部门共同参与的全面排查; c) 专业或专项隐患排查主要是指: 1) 对设备、电气、消防与公辅等分别进行的专业排查; 2) 根据行业特点对有限空间作业、职业卫生等所涉及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所有 作业及管理活动进行的专项隐患排查; 3) 在窑炉点火前、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行等时期进行的专项隐患排查。 d) 季节性排查是指根据各行业季节特点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开展的专项隐患检查,主要包括: 1) 春季以防雷、防火、防静电、防解冻泄漏、防解冻坍塌等为重点; 2) 夏季以防雷暴、防洪、防暑降温、防食物中毒等为重点; 3) 秋季以防雷暴、防火、防静电、防凝保温等为重点; 4) 冬季以防火、防爆、防雪、防冻防凝、防滑、防静电等为重点。 e) 节假日隐患排查主要是指节前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准备、备用设备、应急预案等进行排 查,特别对节日期间各级管理人员、检修队伍的值班安排和安全措施、原辅料、备品备件、应 急预案及物资的落实情况等进行重点排查; f) 专家诊断性检查是指技术力量不足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欠缺的企业委托安全生产专家排查隐 患; g) 事故类比隐患排查是对企业内或同类企业发生事故后的举一反三的安全排查。 6.3.2 排查要求 DB37/T 2883—2016第7.3.2条的要求适用于本条款。任何人、任何时候,如果发现隐患,均应提报 上级部门,落实整改。 6.3.3 组织级别 企业宜根据自身组织架构确定不同的排查组织级别和频次。排查组织级别一般包括公司级、车间级、 班组级、岗位级。也可结合本单位机构设置情况对组织级别进行调整。 ——日常隐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班组级、岗位级; ——综合性隐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公司级、车间级; ——专业性隐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车间级,按照专业类别划分; ——有限空间作业、职业卫生、窑炉点火等专项排查的组织级别为车间级,按照职责划分; 3 DB37/T 3330—2018 ——新装置施工期间或竣工时及试运行等阶段专项排查的组织级别为公司级、车间级,按照职责分 工; ——季节性隐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公司级、车间级; ——节假日隐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公司级。 6.3.4 排查周期 6.3.4.1 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结合企业生产工艺特点,确定日常、综合、专业或专项、季节、 节假日等隐患排查类型的周期。具体包括: ——岗位级日常隐患排查周期每班一次,交接班时进行;班组级日常隐患排查周期为一班三次,分 别是交、接班时及班中巡检; ——综合性隐患排查应由公司级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基层单位(车间)结合岗位责任制排查,至 少每月组织一次; ——专业或专项隐患排查应由设备、电气等专业技术人员或相关职能部门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 ——季节性隐患排查应根据季节性特点及本单位的生产实际,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 ——节假日隐患排查应在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6.3.4.2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企业应及时组织进行相关专项排查: ——颁布实施有关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原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的; ——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的; ——装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或操作参数发生重大改变的; ——外部安全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 ——气候条件发生大的变化或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等情况; ——检修、抢修、开停机等特殊时期。 6.3.5 确定排查项目 按DB37/T 3011-2017第6.3.5条执行。各排查主体按照确定的排查类型、排查周期,通过访谈、查 阅文件和记录、现场观察、仪器测量的方式获取信息,并判断是否存在隐患。 6.3.6 排查结果记录 按DB37/T 3011-2017第6.3.6条执行。 6.4 隐患治理 6.4.1 隐患治理要求 按DB37/T 3011-2017第6.4.1条执行。 6.4.2 隐患治理流程 按DB37/T 3011-2017第6.4.2条执行。隐患排查结束后,将隐患名称、存在位置、不符合状况、隐 患等级、治理期限及治理措施要求等信息向从业人员进行书面通报,治理过程中如确认整改人无能力或 者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隐患治理,可申请延期或者报上级部门协调解决。 6.4.3 一般隐患治理 4 DB37/T 3330—2018 按DB37/T 3011-2017第6.4.3条执行。 6.4.4 重大隐患治理 按DB37/T 3011-2017第6.4.4条执行。 6.4.5 隐患治理验收 按DB37/T 3011-2017第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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