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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00.99 A 01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T 5020—2019 微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2019 - 07 - 04 发布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 08 - 01 实施 发 布 DB13/T 5020—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T/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机械科学研究设计院、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崔月珍、李顺新、耿哲、杜双芹、习金盼、丁可、高燕、王宏鸣、赵博深。 I DB13/T 5020—2019 微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微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创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要求,以及安全风险辨识、风 险控制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小餐饮、小商店、小旅馆、小加工、小仓储、小维修等微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微型企业不适用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64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 7000.2 灯具 第2-22部分:特殊要求 应急照明灯具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GB/T 13955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不超过十人且营业面积不超过三百平方米的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3.2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通过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 的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 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4 基本要求 1 DB13/T 5020—2019 4.1 建立和保持 企业应依据本标准的规定,结合企业自身特点,自主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通过 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持续提升安全生产绩效。 4.2 自评和评审 采用企业自查自评,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通过“以查代评”等方式进行评审。 4.3 评审原则 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4.4 评审流程 评审工作流程:检查——告知——整改——验收——公示——发证。 4.5 评审方法 评审采用人员询问、现场检查的方法进行。 5 风险辨识和控制 5.1 风险辨识 5.1.1 按照 GB/T 6441 的规定,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微型企 业安全风险类别见表 1。 表 1 微型企业安全风险类别 序号 企业类型 安 全 风 险 类 别 1 小餐饮 火灾、爆炸、触电、灼烫、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其他伤害。 2 小商店 火灾、触电、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其他伤害。 3 小旅馆 火灾、触电、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其他伤害。 4 小加工 火 灾、触 电、机械伤害、起重伤害、灼烫、物体打击、容器爆炸、其他爆炸。 5 小仓储 火 灾、触 电、坍塌、容器爆炸、中毒和窒息、车辆伤害、高处坠落。 6 小维修 火灾、触 电、机械伤害、起重伤害、物体打击、容器爆炸、其他爆炸。 5.1.2 企业主要安全风险辨识及控制清单参见附录 A。 5.2 风险控制 5.2.1 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5.2.2 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 蓝四种颜色进行标识。 5.2.3 企业应针对本单位的安全风险特点,通过隔离危险源、采取技术措施、配备个体防护、设置监 控设施,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 5.2.4 安全风险主要控制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 参见附录 A。 2 DB13/T 5020—2019 5.3 隐患排查治理 5.3.1 企业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 5.3.2 作业人员应每天进行一次岗位隐患排查;企业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定期将事故 隐患排查结果汇总,上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5.3.3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采取措施及时治理消除。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采取可靠的 安全措施,必要时应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5.3.4 事故隐患排查实行“闭环”管理,企业应明确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并对隐患整改结 果进行核查、验收。 6 安全要求 6.1 安全管理 6.1.1 企业应明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管理人,落实安全生产职责。 6.1.2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6.1.3 企业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印发给员工,并对员工进行培 训教育。 6.1.4 特种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6.1.5 企业不应将厂房、设备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6.2 消防安全 6.2.1 一般要求 6.2.1.1 生产经营场所室内装饰装修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并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6.2.1.2 不得在生产经营场所内安排人员住宿。 6.2.1.3 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各岗位每天一次,企业每月一次,并建立消防巡查、检查记录。 6.2.2 安全疏散 6.2.2.1 危险性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疏散通道;出入口不少于两个;门窗应向外开启。 6.2.2.2 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疏散通道、出口、窗口处不得设置影响人员疏散逃生 的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 6.2.2.3 生产经营场所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明灯具应符合 GB 7000.2 的要求。 6.2.3 消防设施 6.2.3.1 生产经营场所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与器材,消防器材配置数量和选型应符合 GB 50140 的 规定。 6.2.3.2 消防设施与器材应实施定置摆放、便于取用、明确责任人。 3 DB13/T 5020—2019 6.2.3.3 消防设施与器材不得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 6.2.3.4 消火栓箱应醒目、无遮挡;水带、水枪齐全、完好;消火栓箱门应设置紧急开启装置。 6.2.3.5 消防器材、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设施完好有效,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6.2.4 火源控制 6.2.4.1 凡是有可燃物的地方,不得使用明火,在作业场所明显处应设置“禁火”、“禁烟”标志。 6.2.4.2 作业现场易燃易爆品的储存量不宜超过一天的使用量。 6.2.4.3 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集中存放,设备设施周围 0.5 m 的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 物。 6.2.4.4 岗位作业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定期清除电气设备及通风管道上的可燃粉尘。 6.2.4.5 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对燃气管路、电气线路应定期检查、检测;工作结束时,应切断场所 内非必要的燃气气源、电源。 6.2.4.6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应暂停生产和营业。落实现场监护人、划出施 工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6.2.4.7 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小餐饮操作间,灶具与气瓶之间的净距离不得小于 0.5m。软管应经常进 行检查,定期更换。 6.2.4.8 使用天然气的场所应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6.2.4.9 对燃气管道、燃气管道自动切断阀、调压装置、燃气灶具、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查,并做好 记录。 6.2.4.10 小餐饮操作间的烟道应定期进行清洗,灶台附近配备灭火毯和消防器材。 6.3 作业环境 6.3.1 生产设备的布置应保证操作点和操作区域有足够的操作空间和照度。 6.3.2 生产现场应实行定置管理,保持作业环境整洁。 6.4 作业行为 6.4.1 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6.4.2 高处作业、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涉氨制冷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危险作业,应严格执行 作业审批制度。 6.4.3 电工作业安全要求应符合 GB/T 13869 的相关规定。 6.4.4 设备设施、人员、工艺、作业环境变更时,应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6.5 用电安全要求 6.5.1 移动用电设备应采用完好的铜芯橡皮护套软线缆作为电源线。 4 DB13/T 5020—2019 6.5.2 用电设备及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 蚀性物品。 6.5.3 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应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并应符合 GB 13955 的要求。 6.5.4 电气设备应有可靠的 PE 保护线。 6.5.5 作业场所的照明应符合 GB 50034 的规定。一般作业场所可选用开启式照明电气,潮湿场所应 选用密闭式防水照明电气,腐蚀性场所应选用耐酸碱型照明电气,易燃物品存放场所不得使用聚光灯、 碘钨灯等灯具,有限空间、高温、有导电灰尘、离地不足 2.5 m 的固定式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 36V, 潮湿场所和易触及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 24V。 6.5.6 室外 220V 灯具距离地面不低于 3 m,室内不低于 2.5 m,物品与灯的垂直距离不小于 0.5 m, 灯头绝缘外壳无破损、无漏电现象。 6.6 教育培训 6.6.1 新员工应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6.6.2 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的作业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后,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接受复审。 6.6.3 企业应每年进行一次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6.6.4 企业每年应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6.7 警示标志 6.7.1 应在作业场所明显位置悬挂包含安全承诺书、安全风险告知卡等提示牌。 6.7.2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备设施上应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醒目、完好,并应符合 GB 2893、GB 2894 的规定。 6.7.3 消防安全标志应符合 GB 13496.1 的规定。 6.8 个体防护用品 6.8.1 企业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 6.8.2 个体防护用品的选用应符合 GB/T 1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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