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35.040 L 71 DB14 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4/T 1708—2018 行政职权事项编码规则 2018 - 08 - 10 发布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10 - 10 实施 发 布 DB14/T 1708—2018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编码结构 .......................................................................... 3 5 编码要求 .......................................................................... 3 6 编码管理 .......................................................................... 5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行政职权事项编码示例 ............................................ 7 参考文献 ............................................................................. 8 I DB14/T 1708—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西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西省标准化研究院、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 本标准起草人:范振华、陈海庆、武建国、李锋艳、梁凤萍、李增光、汪滨英、宋毅、宋栋国、孙 艳。 II DB14/T 1708—2018 引 言 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方法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编码进行规范,有利于行政职权事项的管理和有效实 施,有利于数据统计、分析和应用,有利于行政职权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和数据资源共享。 III DB14/T 1708—2018 行政职权事项编码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西省行政职权事项编码规则的术语和定义、编码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省级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编码。市县级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编码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行政职权 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依法实施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 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 政裁决和其他类等10类。 3.2 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 行为。 3.3 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 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3.4 行政强制 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 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 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1 DB14/T 1708—2018 行政强制执行,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3.5 行政征收 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 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具体行政行为。 3.6 行政给付 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者赋予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 具体行政行为。 3.7 行政检查 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按照法定的监督检查职权,对一定范围内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规章,是否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等情况,进行能够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检查了解的具体行政行为。 3.8 行政确认 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身份、能力、资格、法律事实、法律 地位或者法律关系等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权利义 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3.9 行政奖励 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地遵纪 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3.10 行政裁决 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 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3.11 其他类 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依法实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又难以准 确界定为上述9种类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3.12 职权编码 行政职权事项的唯一标识代码。 2 DB14/T 1708—2018 3.13 行使主体 行使行政职权的机构。 3.14 职权主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职权项目。 3.15 职权子项 从职权主项细分的行政职权项目。 4 编码结构 行政职权事项编码由数字或数字和拉丁字母组成的16位混合型代码,分4段,各段之间用一个连字 符“-”分隔开,机读时,连字符省略,其编码结构见图1。 ××××-×-×××××-×××××× D 段:行政区划代码 C段:行政职权项目代码 B段:行政职权类型代码 A段:行使主体代码 图1 5 行政职权事项编码结构 编码要求 5.1 行政职权事项编码 A 段用 4 位数字表示。从左起第 1~2 位数字表示行政职权行使主体部门代码, 取值范围为 01~99;第 3~4 位数字表示该部门下属机构,由各行政职能部门自行编码,取值范围为 00~99。行政职权行使主体部门代码见表 1。 3 DB14/T 1708—2018 表1 代码 单位名称 代码 单位名称 01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7 质量技术监督局 02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8 食品药品监管局 03 教育厅 29 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 04 科学技术厅 30 05 公安厅 31 06 国家安全厅 32 安监局 07 民政厅 33 旅游发展委员会 08 司法厅 34 09 财政厅 35 文物局 1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6 粮食局 11 国土资源厅 37 人民防空办公室 38 政府法制办公室 12 环境保护厅 体育局 统计局 宗教事务局 13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9 金融办 14 交通运输厅 40 物价局 15 水利厅 41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16 农业厅 42 中小企业局 17 林业厅 43 监狱管理局 18 商务厅 44 扶贫开发办公室 19 文化厅 45 密码管理局 20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46 保密局 21 审计厅 47 地方志办公室 22 外事侨务办公室 48 档案局 23 煤炭工业厅 49 引黄局 24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50 测绘局 51 农机局 52 盐务局 25 26 4 行政职权行使主体部门代码 地方税务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DB14/T 1708—2018 5.2 行政职权事项编码 B 段为行政职权类型代码,用 1 位拉丁字母表示,行政职权类型代码见表 2。 表2 行政职权类型代码 序号 行政职权类型名称 行政职权类型代码 1 行政许可 A 2 行政处罚 B 3 行政强制 C 4 行政征收 D 5 行政裁决 E 6 行政确认 F 7 行政给付 G 8 行政奖励 H 9 行政检查 J 10 其它类 Z 5.3 行政职权事项编码 C 段为行政职权项目代码,用 5 位数字表示。行政职权项目代码由职权主项 代码和职权子项代码组成,左起第 1~3 位数字表示行政职权事项编码主项,取值范围为 001~999; 第 4~5 位数字表示职权子项代码,取值范围 00~99。职权主项为必选项;职权子项为可选项;职权 子项如没有,代码采用 00。 5.4 行政职权事项编码 D 段为山西省行政区划代码,由 6 位数字组成,省直部门编码时,此项为 140000。全省行政区划代码扩展,应按照 GB/T 2260 执行。具体示例参见附录 A。 6 6.1 编码管理 管理机构 行政职权事项编码管理由编码管理机构负责。 5 DB14/T 1708—2018 6.2 行政职权事项新增 新增行政职权事项应按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事项顺序进行编码。 6.3 行政职权事项取消 某一行政职权事项取消后,其编码不再使用。编码只作为历史记录,可供查询、追溯使用。 6.4 行政职权事项调整 行政职权事项行使主体、类型、主项子项发生改变时视同新增事项,原行政职权事项视同被取消事 项,分别按6.2和6.3规定处理。 6 DB14/T 1708—2018 A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行政职权事项编码示例 A1.不含子项编码示例 以“山西省经信委行政许可项目招标方案核准”事项为例: 山西省经信委行政许可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的
DB14-T 1708-2018 行政职权事项编码规则 山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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