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100 C 65 DB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12/T 724.6—2019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6 部分:食品制造企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Part6: Food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s 2019 - 09 - 19 发布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 - 10 - 19 实施 发 布 DB12/T 724.6—2019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评定内容 .......................................................................... 1 4 评定细则 ......................................................................... 10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 11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2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20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23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32 附录 F(规范性附录)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46 附录 G(规范性附录)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50 附录 H(规范性附录)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63 附录 I(规范性附录) 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76 附录 J(规范性附录) 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86 附录 K(规范性附录)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88 附录 L(规范性附录)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89 I DB12/T 724.6—2019 前 言 DB12/T 724《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3部分:加油站; ——第4部分:石油库; ——第5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第6部分:食品制造企业; ——第7部分:饮料制造企业; ——第8部分:纺织企业; …… 本部分为DB12/T 724的第6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天津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天津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天津市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中心、天津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刘宝刚、马腾宇、王雪松、庞梦霞、吕志强、王一文、张振兴、王立君、翟胜 。 II DB12/T 724.6—2019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6 部分:食品制造企业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食品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 本部分适用于企业的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除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440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1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A 1131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DB12/T 724.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部分:总则 DB12/T 724.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3 评定内容 3.1 基础管理要求 基础管理要求应符合DB12/T724.2的规定。 3.2 场所环境 3.2.1 厂区 3.2.1.1 厂区布置合理,各功能区域划分明显,总体布局应符合 GB 50187 的规定。 3.2.1.2 作业区与生活区应分开设置。 3.2.1.3 厂区出入口,应设有限速和警示标识,交通视线盲区应设置安全设施;主干道无占道物品。 3.2.1.4 厂区主、次干道,人流集中、采用混合交通,影响行人安全时,应设置人行道。沿主干道布 置人行道宽度不小于 1.5m,其它人行道宽度不小于 0.75m。 3.2.1.5 跨越道路上空的架空管线、管架,应设限高标志和限高设施;跨越人行道,最小净空高度不 得小于 2.5m。 3.2.1.6 消防车道宜呈环状布置,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 净高度均不应小于 4.0m,转弯半径应符合消防车转弯的要求,消防车与建筑物之间不应设置防碍消防 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1 DB12/T 724.6—2019 3.2.2 厂房 3.2.2.1 厂房应根据生产工艺、生产特性以及生产过程对安全的要求等合理划分作业区,并采取有效 分离或分隔。 3.2.2.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3.2.2.3 厂房建筑方位和朝向应能使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 3.2.2.4 粉尘场所应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按规定清理粉尘。 3.2.2.5 涉及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应采用惰化、抑爆、阻爆、泄爆等措施。 3.2.2.6 洁净厂房或洁净室的顶棚、壁板及夹芯材料应为不燃烧体,不应采用有机复合材料。 3.2.2.7 厂房地面应平坦防滑、无裂缝、不透水、耐腐蚀、无毒,并有适当的措施防止积水。 3.2.2.8 安全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有明显标示线并标明行走方向。 3.2.2.9 厂房内车行道、人行通道的宽度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3.2.3 库房 3.2.3.1 库房内不应设置与库房管理无关的其它用房。 3.2.3.2 物品应分类、分垛存放,定置区域线清晰,每个堆垛面积不应超过 150 ㎡。 3.2.3.3 货架应具有防超高、防超宽及防撞等措施,并标明单层最大承重量。货架连接件应完好有 效,货架无变形。 3.2.3.4 库房内物品堆放应符合 GA 1131 的规定。 3.2.3.5 主通道标示线应明显,宽度不小于 2m,保持畅通。 3.2.3.6 库房货运出入口应设置限高、限速标志,交通视线盲区应设置反光镜或其他安全设施。各库 房之间若采用机动车运输,应根据需要在各库房货运通道口设置防撞桩,防撞桩应采用固定式,并涂 有明显的黄、黑相间防撞警示色带。 3.2.3.7 卸货区应设置防止车辆滑动装置。 3.2.3.8 照明灯具下方如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间距不应小于 0.5m。 3.2.3.9 仓库内不应使用明火,并应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禁止使用明火等安全警示标志。 3.2.4 冷库 3.2.4.1 冷库门内侧应设有应急开锁装置,并设有醒目的标识。门内侧应设置能将信号传送至制冷机 房控制室或有人值班房间的呼叫按钮。 3.2.4.2 冷库内应采用防潮型照明灯具和开关。 3.2.4.3 穿越冷库库房隔热层的电气线路,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3.2.5 防雷、防静电 3.2.5.1 厂区内建筑物应按规定设置防雷与接地系统,对建筑物防雷设施每年进行一次检测,对具有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防雷建筑物的防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并应取得有资质的部门出具的检测 合格报告。 3.2.5.2 燃爆性粉尘作业场所门口应安装静电导除装置,进入产生粉尘现场前通过采取触摸静电导除 装置消除身体静电。 3.2.5.3 装卸甲、乙类液体及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应设置装卸车辆接地桩。 3.2.5.4 在爆炸危险环境内,设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 3.2.5.5 爆炸危险区域的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3.3 生产设备设施 2 DB12/T 724.6—2019 3.3.1 一般要求 3.3.1.1 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3.3.1.2 生产设施设备应配备温度、压力、流量、液位以及粉尘浓度、可燃和有毒气体浓度等工艺指 标的超限报警装置。 3.3.1.3 设备基础、支架等结构牢固,无腐蚀,运行平稳。 3.3.1.4 操作控制柜与线路防护符合要求;控制台显示完好,功能指示清晰;按键动作灵敏可靠;接 地电阻符合规定,连接牢固。 3.3.1.5 距操作者站立面 2m 以下设备外露的运动部件和传动装置应安装防护罩或盖。 3.3.1.6 生产设备设施的阀门开启灵活,关闭严密。 3.3.1.7 设备管道应安装合理、联接牢固、管路畅通、外表清洁、无泄漏;支撑牢固可靠,运行平稳 无振动。 3.3.1.8 连接部件密封良好;保温层完整,无严重脱落破损。 3.3.1.9 传动机构运转良好,无损伤,松紧适度,防护齐全。 3.3.1.10 操作平台及护栏、爬梯等符合要求,焊接牢固、无脱焊、变形、腐蚀、断开等缺陷。 3.3.1.11 涉及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设施设备,应采用抑爆、阻爆、泄爆等措施,设备及输送管道 应做防静电跨接。 3.3.1.12 粮食粉碎、筛选、装卸、输送等爆炸危险场所严禁烟火,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当粉尘 爆炸危险场所存在静电点火危险时,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应采用 静电直接接地;不便或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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