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100 W 09 DB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12/T 724.8—2019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8 部分:纺织企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8: Textile enterprises 2019 - 12 - 18 发布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 - 01 - 18 实施 发 布 DB12/T 724.8—2019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评定内容 .......................................................................... 1 4 评定细则 ......................................................................... 12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 13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4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22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27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34 附录 F(规范性附录)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40 附录 G(规范性附录)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43 附录 H(规范性附录)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54 附录 I(规范性附录) 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61 附录 J(规范性附录) 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65 附录 K(规范性附录)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67 附录 L(规范性附录)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70 I DB12/T 724.8—2019 前 言 DB12/T 724《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3部分:加油站; ——第4部分:石油库; ——第5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第6部分:食品制造企业; ——第7部分:饮料制造企业; ——第8部分:纺织企业; …… 本部分为DB12/T 724的第8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天津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 天津市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刘宝刚、庞梦霞、王金友、阎连生、翟胜、王立君、李蒙蒙、陆璐、周富建 II DB12/T 724.8—2019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8 部分:纺织企业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纺织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 本部分适用于棉纺、毛纺、化纤、织造、染整等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等级划分与评定,其他纺织企业 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1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565 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AQ 4242 纺织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AQ 7002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GA 1131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DB12/T 724.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部分:总则 DB12/T 724.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3 评定内容 3.1 基础管理要求 基础管理要求应符合DB12/T 724.2的规定。 3.2 场所环境 3.2.1 建筑物 3.2.1.1 3.2.1.2 3.2.1.3 3.2.1.4 3.2.1.5 3.2.1.6 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类建筑物的竣工资料。 各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565 的规定。 甲、乙、丙类厂房及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甲、乙类生产和甲、乙类物品储存,丙类麻原料储存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场所。 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 厂房(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门以及内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3.2.2 厂区环境 3.2.2.1 厂区内及库区应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1 DB12/T 724.8—2019 3.2.2.2 厂区、车间和仓库进出车辆的门设置限速、限高等安全警示标志。 3.2.2.3 厂区内的消防车道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3.2.3 车间环境 3.2.3.1 烧毛间应装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喷淋设施,应有良好的自然或强制通风、降 温措施,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车间分隔开。 3.2.3.2 与车间连在一起的滤尘室、汽化室应设置建筑防火防爆分割,并有泄压泄爆设施。 3.2.3.3 开清棉间、废棉处理间、选毛间、坯布整理间等应设置通风设施。 3.2.3.4 打土间、选毛间应与洗毛间分开设置。 3.2.3.5 涂层车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为独立工段并保持通风良好。涂层车间的溶剂调配间与相邻车间 应采用抗爆墙分隔,并应靠外墙布置,应有泄爆的门窗或轻型泄爆屋面,泄爆方向应朝外设置。 3.2.3.6 工位器具、料箱应摆放整齐、定置管理,通道应畅通无障碍物。 3.2.3.7 员工休息间、会议室等聚集场所设置在丙类车间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h 的防火 隔墙和 1h 的楼极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3.2.4 仓库 2 2 3.2.4.1 建筑面积超过 100m 的仓库安全出口应不少于 2 个,面积超过 300 m 的多层仓库应至少设置 1 个疏散楼梯。 3.2.4.2 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 3.2.4.3 仓库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主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2m,每个堆垛的面积不 2 应大于 150m ,物品堆放应符合 AQ 7002 的规定。 3.2.4.4 仓库内需要设置货架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金属货架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或保护 接零。 3.2.4.5 货架应牢固,应有限重、限高标识。货架底角应有防撞装置。 3.2.4.6 仓库内装卸和用电安全管理应符合 GA 1131 的规定。 3.2.4.7 仓库内不应使用明火,并应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禁止使用明火等安全警示标志。 3.2.4.8 照明灯具下方如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间距不得小于 0.5m。 3.2.4.9 原棉和成品库内不应装设电源及电气设施。 3.2.5 建筑物防雷 应按规定设置防雷与接地系统,建筑物防雷设施应每年进行一次检测,甲、乙类建筑物的防雷装置 每半年检测一次,并应取得有资质的部门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3.3 生产设备设施 3.3.1 一般要求 3.3.1.1 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设施。 3.3.1.2 设备设施外露的转动、传动等危险部位应设有完好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并设置安全警示标 志。 3.3.1.3 机械打手部位和轧点的进口处应设有安全防护装置,且具有机械或电气联锁措施。 3.3.1.4 设备设施的安全联锁、快停和急停等安全装置应正常有效,电气装置、电气联锁装置、电气 限位装置应安装牢固。 3.3.1.5 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或液体泄漏的设备设施应安装报警装置,且正常有效。 2 DB12/T 724.8—2019 3.3.1.6 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应与生产加工、人 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或单独设置。 3.3.1.7 设备设施使用的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按规定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和安全检定合格后方 可使用。 3.3.1.8 设备设施及周边环境应保持清洁,不应有积尘、杂物等。 3.3.2 棉纺、毛纺设备 3.3.2.1 开清棉设备 开清棉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抓棉机吸斗观察窗或存在打击伤害的部位应安装电气连锁与机械连锁装置,观察窗应使用不易 破碎的有机玻璃; b) 抓棉口处应有护栏,抓棉设备应配备上、下定位装置,平台式抓棉机还应配备运行碰撞自停装 置和防止误入的隔离措施; c) 成卷机紧压罗拉手轮处应加装防护板,手轮弹簧应处于松驰状态,各传动部位应加装防护栏或 防护罩; d) 抓棉机和输棉管道内应安装金属探测排除装置。 3.3.2.2 梳棉机 梳棉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锡林抄针门间隙不应大于 10mm,且设备应有安全联锁装置; b) 刺辊后车肚应有安全措施; c) 剥棉部位应安装安全防护罩,上绒辊应安装绒辊防绕断电限位装置; d) 锡林道夫三角区应有安全挡板和安全连锁装置。 3.3.2.3 精梳机 精梳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传动部位安全防护罩应安装断电限位装置; b) 分离皮辊安全防护罩应齐全,抬高超过 200mm 时,安全联锁装置应启动; c) 车头车尾自停开关、工艺自停装置应有效。 3.3.2.4 并条机、粗纱机 并条机、粗纱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链轮、链条、齿轮、电动机皮带轮,以及车头、车尾传动、旋转、轧点等部位应有完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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