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220.01 CCS C 80 呼 1501 和 浩 特 市 地 方 标 准 DB1501/T 0017—2021 老年人照料设施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fire safety management of care facilities for the aged 2021-12-30 发布 呼 和 浩 特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2022-01-30 实施 DB1501/T 0017—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呼和浩特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M/TC 02)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呼和浩特市消防救援支队、内蒙古天行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珠峰、刘丹宇、冯宇波、石永强、商璐、王晓东、常乐、穆嘉、王培龙、李 宏宇。 I DB1501/T 0017—2021 老年人照料设施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老年人照料设施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防火检查和巡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和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与演练、火灾事故处置与善后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总床位数或老年人总数不少于20床(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未达到 以上规模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以及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 动中心、老年人公寓等城乡养老设施(机构),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5907(所有部分) 消防词汇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T 38315 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GB/T 40248—2021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JGJ 450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XF/T 1245 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GB/T 5907、GB/T 40248、GB 50016、JGJ 45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老年人照料设施 care facilities for the aged 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设施,是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统称,属于公 共建筑。 [来源:JGJ 450-2018,2.0.1] 3.2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 24-hour care facilities for the aged 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生活照料服务及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是养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老院、 老年养护院等的统称。 [来源:JGJ 450—2018,2.0.2] 1 DB1501/T 0017—2021 3.3 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day care facilities for the aged 为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生活照料服务及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是托老所、日托站、老年人日间照 料室、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的统称。 [来源:JGJ 450—2018,2.0.3] 3.4 微型消防站 mini-fire station 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然村落、居民社区为基本单元建设的志愿消防组织,主要开展防火巡查、 消防宣传培训、初起火灾扑救等工作。 4 总则 4.1 老年人照料设施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 防工作方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4.2 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采取有效的 措施和先进的消防技术手段,确保建筑具备可靠的消防安全条件,主动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自防自 救能力。 4.3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消防安全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使用和管理中不应降低已具备的 建筑消防安全条件。 4.4 社区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不应设置在既有住宅建筑内。 5 消防安全责任 5.1 一般要求 5.1.1 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逐级建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和岗位人员消防安全职责。 5.1.2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是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消防安全责任 人应由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任,对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5.1.3 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或者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同一建筑的产权单位、使用单 位、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 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进行统一管理,并应符合 XF/T 1245 中的规定。 5.1.4 结合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的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 作规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根据变化适时修订。 5.1.5 老年人照料设施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5.1.6 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置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应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规定。 5.2 岗位人员消防安全职责 5.2.1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消防安全负责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员、消防设施操作 员、保安人员应履行 GB/T 40248—2021 中第 5 章确立的消防安全职责。 5.2.2 微型消防站消防员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2 DB1501/T 0017—2021 a) 明确本人职责,熟悉建筑基本情况、消防设施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b) 熟练掌握建筑消防设施、站房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对站房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c) 负责扑救初起火灾,发生火灾时立即赶赴现场,服从指挥,积极参加灭火救援; d) 参加日常防火检查和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 e) 组织开展日常业务训练,不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5.2.3 护理人员、服务人员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a) 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b) 班前班后检查本岗位设施、设备、场地,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上级主管人员报告; c) 熟悉本工作场所消防设施器材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发生火灾时,按照预案做好通讯联络、疏 散引导、安全救护等工作; d) 及时发现和纠正老年人日常生活中的违规用火、违规用电、卧床吸烟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要 求的行为,引导老年人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生活防火习惯。 5.3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5.3.1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应根据实际管理要求对岗位人员资格,设施设备操作、检修方法和程序,容 易发生的问题及处置方法,操作注意事项等内容进行明确。 5.3.2 特定岗位和工种人员应遵守下列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a) 建筑消防设施操作和维护保养规程; b) 变配电设备操作规程; c) 电气线路和设备、压力容器安装操作规程; d) 燃油、燃气设备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e) 电焊、气焊和明火作业操作规程; f) 火灾处置和善后处理规程; g) 特种设备等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6 消防安全管理 6.1 一般要求 6.1.1 新建、既有建筑改建为老年人照料设施和老年人照料设施扩建、室内装修,应依法报经相关部 门审核批准。 6.1.2 老年人照料设施宜推广应用物联网和智能化技术手段对电气、燃气消防安全和消防设施运行进 行监控和预警。 6.1.3 鼓励和引导为老年人照料设施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6.1.4 150 张床位及以上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作为重要公共建筑,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对 重要公共建筑的规定,严格实行本文件中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6.1.5 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疏散 出口、疏散走道和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 6.1.6 老年人用房中的生活用房、文娱和健身用房、康复和医疗用房应按功能分区布置和管理。 6.2 6.2.1 火灾危险源管理 老年人照料设施内严禁生产、经营、储存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携带甲、乙类易燃 3 DB1501/T 0017—2021 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建筑。 6.2.2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顶棚、墙面、地面、隔断、窗帘等部位的装修材料,以及建筑内使用的宣 传条幅、广告牌等临时性装饰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严禁采用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可燃材 料,并应符合 GB 50222 中的规定。 6.2.3 建筑内不应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鼓励在室外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充 电场所,并与建筑、安全出口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6.2.4 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进行动火审批,明确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 场监护人,落实防火分隔、器材配置、可燃物管控等安全措施。 6.2.5 电气线路敷设和设备安装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不应私自拆改变配电设施,随意私拉乱接 电气线路和擅自增加用电设备,应委托专业机构定期进行电气安全检测且每年不少于一次。 6.2.6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燃油、燃气设备的供油、供气管道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装置,并经常检查、 检测和保养。 6.2.7 燃气锅炉房、厨房等使用燃气的密闭用气房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并由消防控制 室监视和控制。 6.3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6.3.1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变配电间、柴油发电机房、锅炉房、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消防控制 室等重要设备用房,老年人居室、休息用房等人员经常停留的区域,药品库房、厨房、储藏室等容易发 生火灾和蔓延的部位以及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重点管理的其他部位,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严格 管理,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部门、责任人、管理要求。 6.3.2 a) b) c) d) e) 6.3.3 a) b) c) d) 4 重要设备用房管理应包括下列要求: 消防水泵房、变配电室、燃油和燃气锅炉房、通风和空气调节机房、柴油发电机房等设备用 房与其他部位之间的防火分隔不准许被破坏,隔墙上的防火门、窗应完好有效;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 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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