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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7.130.01 CCS Y80 廊 1310 坊 市 地 方 标 准 DB 1310/T 254—2021 置物架通用技术条件 2021 - 11 - 15 发布 2021 - 12 - 15 实施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1310/T 254—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河北省金属玻璃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霸州市灵慧电器有限公司、河北省金属玻璃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霸州市 奥申家具厂、霸州市京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霸州市辛章精信家具厂。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凯、张伟、董孟微、曹亚辉、马萌萌、董纪谦、刘蓟、王卫国、朱宝、王江 滨、张敬坤。 I DB 1310/T 254—2021 置物架通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置物架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文件适用于放置物品的架类产品的生产及检验,并适用于其它衍生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325—2017 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 10357.5—2011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5部分:柜类强度和耐久性 GB 15763.2—2005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2部分:钢化玻璃 GB 1858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28008—2011 玻璃家具安全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置物架 置物架是采用底板及支柱组合而成放置物品的架类。 4 分类 按材质可分为:金属类、塑料类、人造板类、木制类、玻璃类。 按结构可分为:落地式、折叠式。 按使用性能可分为:固定式、移动式。 5 要求 外观 5.1.1 a) b) c) 金属件 抛光面表面应光洁,无明显凹陷、凸出、裂缝,无伤及身体和衣物的尖刺或毛边。 电镀表面应光泽均匀,不得有脱皮、龟裂、烧焦、露底、剥落、黑斑及明显的麻点等缺陷。 喷涂表面应组织细密、光滑均匀,不得有流挂、露底等缺陷。 1 DB 1310/T 254—2021 d) 5.1.2 零部件的焊接点应圆滑、焊透、牢固,无夹渣、虚焊、穿孔等缺陷。 塑料件 塑料件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填料斑、溢料、缩痕、气孔、翘曲和熔接痕。也不应有擦伤、划伤和污垢。 5.1.3 人造板件 a) b) c) d) e) f) 5.1.4 表面应无干花、湿花; 表面应无鼓泡、龟裂、分层、污斑、局部缺损、崩边; 外露的人造板件非交接面应进行封边或涂饰处理; 封边处不应脱胶、鼓泡或开裂; 表面应无划痕、压痕、明显色差; 贴面应严密、平整,无明显透胶。 木制件 a) b) c) d) e) f) 5.1.5 固定连接的部位应无永久的松动,连接件无少件; 榫接合处应牢固无断榫; 装饰性图案和线形应均匀清晰,对称部位应对称; 加工表面应无崩茬、刀痕、砂痕; 各配件安装后应平整、端正; 外表光滑、倒棱、倒角、倒圆应均匀一致。 玻璃件 a) b) c) 5.1.6 玻璃件的外露周边及开孔处应倒圆; 钢化玻璃的开孔应符合 GB 15763.2—2005 中 5.1.5 规定; 玻璃表面不应有划痕、麻点等缺陷。 五金配件及连接件 a) b) c) 五金配件及连接件应无锈蚀、毛刺、锐棱; 表面应无气泡、泛黄、花斑、烧焦、露底、裂纹、划痕等缺陷; 脚轮旋转应灵活。 主要尺寸及尺寸极限偏差 5.2.1 外形尺寸极限偏差 外形尺寸宽、深、高度极限偏差为±5 mm。 5.2.2 形状和位置公差 形状和位置公差应符合表1规定。 2 DB 1310/T 254—2021 表1 序号 形状和位置公差 检验名称 检验内容及要求 对角线长度 1 邻边垂直度 面板框架 对边长度 ≥1000 折叠式≤6 非折叠式≤3 <1000 折叠式≤4 非折叠式≤2 ≥1000 折叠式≤6 非折叠式≤3 <1000 折叠式≤4 非折叠式≤2 2 平整度 面板、正式面板件 ≤0.2 3 圆度 圆管弯曲处 4 着地平稳性 底脚与水平面的差值 ≤2.0 5 下垂度 抽屉 ≤20 6 摆动度 抽屉 ≤15 Φ<25 ≤2.0 Φ≥25 ≤2.5 使用功能 5.3.1 启闭灵活性 活动部件启闭应灵活,无卡滞现象。 加工与装配性能 a) b) c) 固定连接的构件应连接牢固,无卡滞、无转动。活动部位如铰链、轮子等应活动灵活,手感 轻便; 可折叠式置物架在展开或折叠时定位应稳固。 固定式置物架高度大于等于 1500 mm 时应固定。 理化性能 理化性能应按GB/T 3325—2017中表5规定进行。 玻璃件安全要求 玻璃件安全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分类 玻璃件安全要求 玻璃件安全要求 项目 技术要求 钢化玻璃受力面落球抗冲击 按本文件中6.7.1试验后应无破损 钢化玻璃受力面碎片状态 按本文件中6.7.2试验后,碎片状态应符合GB 15763.2— 2005中5.6的规定 钢化玻璃耐热冲击性能 钢化玻璃及夹层玻璃应耐200℃温差不破坏 玻璃部件表面耐干热性能 玻璃部件表面经150℃干热试验后,应无裂纹,无变色 力学性能 3 DB 1310/T 254—2021 力学性能应符合表3规定。试验水平选择参见GB/T 10357.5—2011表A.1中1水平执行。 表3 序号 检验项目名称 力学性能要求 要求 试验方法 零部件应无断裂或豁裂; 1 隔板弯曲试验 应为牢固的部件应无永久性松动; 按 GB/T 10357.5—2011 中 6.1.3 无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磨损或变形; 五金连接件应无松动; 2 结构和底架强度试验 活动部件的开关应灵活; 按 GB/T 10357.5—2011 中 6.4.1 隔板挠度与长度的比值不超过 0.5%。 有害物质限量 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GB 18584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外观检验 应在自然光和光照度300 lx~600 lx的范围内的近似自然光(如40W日光灯),视距为700 mm~1000 mm,由三人共同检验,以多数相同结论为评定值。 主要尺寸及尺寸偏差的测定 用精确度不大于2 mm的钢卷尺或钢直尺对安放在平板上或平整地面上的试件进行测试。产品深、宽、 高的测量值与其标识值即为相应的尺寸偏差。 形状和位置公差测定 6.3.1 邻边垂直度测定 用精确度不大于2 mm的钢直尺或卷尺,测定矩形板件或框架的两对角线长度,对边长度,其差值的 最大值为邻边垂直度测定值。 6.3.2 平整度测定 用精确度不大于0.03 mm的平整度测定器具,测定时,将器具放置在试件被测表面。同时选择不平 整度最严重的三个部位,测量0 mm~150 mm长度内与基准直线间距离,以其中一个最大值为平整度评定 值。 6.3.3 圆度的测定 用精确度不大于0.05 mm的卡尺测量圆管弯曲段中部最大管径和最小管径,其差值即为圆度评定值。 6.3.4 着地平稳性测定 将试件放置在平板上,使试件三脚着地,用塞尺测量另一底脚与平板间的距离。 4 DB 1310/T 254—2021 6.3.5 抽屉下垂度、摆动度的测定 用精确度不大于2 mm的钢卷尺或钢直尺和长度大于700 mm、直线度不大于0.2 mm的钢尺。测定时, 钢尺放置在与试件测量部位相邻的水平面或侧面上,测量试件伸出总长的三分之二时,抽屉面水平边的 自由下垂或抽屉侧边左右摆动的值,测得的最大值即为下垂度和摆动度的评定值。 使用功能的测定 采用目测、手感等方式验证。 使用与装配性能的测定 6.5.1 杆件的弯曲度和平行度应用精确度不大于 2 mm 钢卷尺测量,检测时将架类产品按正常使用状态 安装,必要时可用重垂线与主杆比较。 6.5.2 固定连接的构件和折叠式置物架的加工和装配用手感检测,检测时产品可按正常使用状态安装。 理化性能的测定 理化性能按GB/T 3325—2017中表5规定的方法进行。 玻璃件安全性能 6.7.1 钢化玻璃落球冲击 钢化玻璃落球冲击按GB 28008—2011中6.4.1规定的方法进行。 6.7.2 钢化玻璃碎片状态 钢化玻璃碎片状态按GB 28008—2011中6.4.2规定的方法进行。 6.7.3 钢化玻璃部件耐热冲击性能的测定 钢化玻璃部件耐热冲击性能按GB 28008—2011中6.5.1规定的方法进行。 6.7.4 玻璃部件表面耐干热性能的测定 玻璃部件表面耐干热性能按GB 28008—2011中6.5.3规定的方法进行。 力学性能 力学性能按本文件表3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有害物质限量 有害物质限量按GB 18584规定的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检验规则按GB/T 3325—2017中第8章规定的方法进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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