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110 C 68 衢 DB3308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规 范 DB3308/T 035—2017 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及评价方法 2017-09-09 发布 衢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10-09 实施 发布 DB3308/T 035—20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附录 D、附录 E、附录 F、附录 G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衢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衢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衢江区分局、衢州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衢州市标准化 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斌、邹剑铭、李斌、吴毅华、叶剑刚、赵烨、赵明、王迎春、温剑秋、昌 盛、范卫兵、周宇、孙浩军、张邦华。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 DB3308/T 035—2017 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及评价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的术语和定义、要求及评价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及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 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40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3.1 特种设备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规定的且列入《特种设备目录》范围的所有设备及其附 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3.2 使用单位 是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注)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特种设 备的产权单位(产权所有人,下同),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特种设备 实际使用管理者。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 受托人是使用单位;共有人未委托的,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没有实际管理人的,共有人是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用于出租的,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约定的, 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注:单位包括公司、子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具有营业执照的 分公司、个体工商户等。 3.3 主体责任 指使用单位在履行特种设备安全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应开展的基本工作及安全措施。包括设 立管理机构、配置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办理设备使用登记、确保作业人员持证 上岗,按期申报检验,制定专项预案并组织演练,开展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日常维护和检查, 建立设备及人员档案等。 3.4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 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际最高管理者、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员。 3.5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 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 1 DB3308/T 035—2017 3.6 双重预防机制 指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风险分级管控是指按照风险不同级别、所需管控 资源、管控能力、管控措施复杂及难易程度等因素而确定不同管控层级的风险管控方式;隐患排查是指 单位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对排查 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的工作过程;隐患治理是指消除 或控制隐患的活动或过程。 3.7 事故隐患 指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是引发安全事故的直接 原因。 3.8 严重事故隐患 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4 要求 4.1 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 4.1.1 管理机构设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特种设备的类别、品种、用途、数量等 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 a) 使用电站锅炉或者石化与化工成套装置的; b) 使用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电梯的(注 1),或者在公众聚集场所(注 2)使用 30 台以上(含 30 台) 电梯的; c) 使用 10 台以上(含 10 台)大型游乐设施的,或者 10 台以上(含 10 台)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 d) 使用客运架空索道,或者客运缆车的; e) 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大于 50 台(含 50 台)的。 注:1.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指以特种设备作为经营工具的使用单位; 2.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学校、幼儿园以及医疗机构、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餐饮场所、 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宾馆、影剧院、图书馆、儿童活动中心、公共浴池、养老机构等。 4.1.2 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数量、特性等配备适当数量的安全管理员。按照本 标准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 管理员,并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a) 使用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2.5 MPa 锅炉的; b) 使用 5 台及以上第 Ш 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 c) 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的; d) 使用 10km 及以上工业管道的; e) 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客运拖牵索道,或者大型游乐设施的; f) 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 20 台及以上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使用单位可以配备兼职安全管理员,也可以委托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 格的人员负责使用管理,但是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仍然是使用单位。 4.1.3 作业人员配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数量、特性等配备相应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 且在使用特种设备时应当保证每班至少有一名持证的作业人员在岗。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4.2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 2 DB3308/T 035—2017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特种设备安全岗位 职责。 4.2.1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参见附录A),并且应有效执行。安全管理制 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b) 特种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和相关记录制度 ; c)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管理制度; d) 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e) 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改造、修理、报废管理制度; f)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 g)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h)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i)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4.2.2 特种设备安全岗位职责 4.2.2.1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4.2.2.2 主要人员岗位职责包括: a) 主要负责人岗位职责; b)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岗位职责; c)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 d)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4.3 安全操作规程 根据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标准的规定,结合单位实际编制不同种类特 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规程的内容可参照附录 B。 4.4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4.4.1 一般要求 4.4.1.1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 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4.4.1.2 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4.4.1.3 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 办理使用登记。 4.4.1.4 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4.4.1.5 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 予办理使用登记。 4.4.2 登记方式 4.4.2.1 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应当需要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 4.4.2.2 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气瓶、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4.5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管理 3 DB3308/T 035—2017 4.5.1 持证上岗 4.5.1.1 应根据管理层级和特种设备的种类,配备相应资格项目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 4.5.1.2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管理和作业。 4.5.1.3 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 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4.5.1.4 应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审。 4.5.2 教育培训 4.5.2.1 应对上岗前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和作业技能。 4.5.2.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定期制定特种设备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4.5.2.3 根据本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对在岗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至少每年进行 2 次安 全教育培训,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4.5.2.4 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的书面记录。 4.5.3 人员档案 应建立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档案,并由专人妥善保管。档案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参见附录 E); b)《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c)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记录。 4.6 按期申报检验 4.6.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选择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 4.6.2 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 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约定在有效期届满前进行检验。 4.6.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应提前进行定期检验: a) 外观检查发现有重大缺陷或对内部状况有怀疑的; b) 多次发生故障,经自行检查确认故障的存在影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
DB3308-T 035-2017 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及评价规范 衢州市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SC 于 2022-09-30 15:06:00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