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2年7月27
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
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航道、港口安全
畅通,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促进水上交通运输事
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
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拥有船舶和水上水下设施
所有权、经营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船舶所
有人、经营人),从事水上交通、水路运输及服务,港口生
产经营,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港口、航道建设和维护以
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 — 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标本兼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 、
确保安全的原则,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
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将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的保障能
力和安全管
理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
内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
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渔业)、农业、公安、建设、
旅游、体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法
定职责,负责本行业和管理区域内的相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航务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
安全监督管理。省内另设有航道管理机构的,按照职责分工
— 2 —负责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渔政管理机
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和渔业水域实施安全监
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水上交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水上交通
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依照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 、
法规、规章和规范、规程,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
提高安全技术保障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水上交通安全 。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本级政府水上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动
机制,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组织、督促、支持有关
部门、单位依法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协调
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依据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
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责
— 3 —
法律法规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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