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2年7月27 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 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航道、港口安全 畅通,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促进水上交通运输事 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 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拥有船舶和水上水下设施 所有权、经营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船舶所 有人、经营人),从事水上交通、水路运输及服务,港口生 产经营,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港口、航道建设和维护以 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 — 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标本兼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 、 确保安全的原则,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 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将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的保障能 力和安全管 理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 内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 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渔业)、农业、公安、建设、 旅游、体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法 定职责,负责本行业和管理区域内的相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航务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 安全监督管理。省内另设有航道管理机构的,按照职责分工 — 2 —负责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渔政管理机 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和渔业水域实施安全监 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水上交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水上交通 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依照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 、 法规、规章和规范、规程,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 提高安全技术保障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水上交通安全 。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本级政府水上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动 机制,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组织、督促、支持有关 部门、单位依法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协调 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依据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 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责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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