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 (2022年12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反对分裂,促 进民族团结进步,保障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计算机网络制作、复制、发 布、传播信息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总 体国家安全观, 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 同体意识,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原 则。 第四条 自治区实行网络信息安全综合治理,建立党委领 导、 政府管理、 部门负责、 企业履责、 社会监督、 网民自律等多主 体参与的网络信息安全综合治理体系。第五条 自治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制定、 指导实施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重要政策和举措,协调落实网络 信息安全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 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协调联动、 资源共享、 高效处置的网络信 息安全工作机制,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 网络安全防护和网 络执法监督。 地(市)、 县(区)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 网络信息安全和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通信部门负责通信行业监督管理和通信安全防护工 作,拟定通信管制措施。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查处网络 违法犯罪行为。 县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在网络领域依法行使维护国家安全 的职责。 县级以上经信部门根据职责承担相关网络安全防护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网络信息安全的投 入,支持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技术防护、监测预警、风险评估、 应急响应、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网络信息安全宣传教育,加强网络文明建设,净化网络空间,将 治理网络违法、不良信息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内容。 工会、 共青团、 妇联、 社科联、 科协、 佛协等社会团体,应当 发挥各自 优势,有针对性地依法开展网络信息安全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开展网络信息安全宣传, 营造全社会 安全健康文明上网的 氛围。 学校应当将科学、文明、安全、依法合理使用网络纳入教育 教学内容,对学 生有针对性地开展网络安全法律、 法规、 网络文 明教育,将依法用网、文明上网纳入 校纪校规。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 引导宗教教职人员自 觉遵守国家网络信 息安全法律、法规,文明上网、文明用网。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 引导村(居)民遵守网络安全 法律、 法规, 倡导将网络信息安全相关内容 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 约。 第九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都有维护网络信息安全 的义务,有权举 报危害网络信息安全的行为。 网信、通信、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应当设置举 报平 台,公示举报方式。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 时作出处理,不 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 时转交有管辖权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 报人的相关信息 予以保密,并对举报属实且发挥积极作用的人员进行 奖励。 第十条 自治区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制作、传播 下列 信息: (一)宣传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宣传党 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 新时代党的治藏 方略的; (二)宣传中国共产党党 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 主义发展 史、中华民族发展 史、西藏地 方与祖国关系 史的; (三)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中华 优秀传统文化、 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 先进文化的 ; (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 家园的; (五)展 示真实、立体、全 面的西藏,反 映西藏新发展、 新 生活、新面貌的; (六)展 现各族人民 昂扬向上的精神风 貌,宣传 模范典型 和先进事迹的; (七)有效 回应社会关 切,解疑释惑,析事明理,有 助于 引导各族人民 形成共识的 ; (八)宣传法律、 法规, 普及科学文化 知识,倡导科学文明 健康生活方式的; (九)其他 讴歌真善美、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等 弘扬正气、 传播正能量的。 第十一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 得利用网络制作、 复制、发布、 下载、传播、 转发下列信息: (一)反对 宪法所确定的 基本原则的 ; (二) 危害国家安全, 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反 对社会主义制 度,分裂国家、 破坏国家统一的 ; (三)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 (四)宣 扬“藏独”组织的 标识、成员的图像、言论、活动 以及通过 书籍、漫画、音乐、影像、游戏、 地图等其他 形式宣扬分 裂主义、 支持分裂 势力的,宣 扬恐怖主义、 极 端主义或者煽动实 施分裂活动、 恐怖活动、极 端活动的 ; (五) 煽动非法结社、 集会、游行、示威和其他 扰乱社会秩 序活动的 ; (六) 歪曲、诋毁西藏人权、 文化、 历史和生态环境、 自然资 源等领域 状况,诋毁、抵制使用国家通用 语言文字的; (七) 歪曲、诋毁国家民族政策、民族 状况,煽动民族 仇 恨、民族 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 (八) 歪曲、诋毁宗教事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 宗教政 策、宗教状况、 藏传佛教活佛 转世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 或者宣 扬邪教、非法宗教活动和 封建迷信的;(九)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十)制作、 散布虚假险情、疫情、灾情、 警情等,扰乱社会 秩序和经济秩序的; (十一)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 犯罪的 ; (十二)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 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从事互联网 宗教信息 服务,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 府宗教事务部门 审核同意 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 服务管理有 关规定 办理。 互联网 宗教信息 服务内容应当 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 得擅自建立 或者使 用非法定信 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十四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 得浏览明知含有分 裂国家、 破坏国家统一内容的网 站平台,不得下载、 使用明 知用 于分裂国家、 破坏国家统一活动的应用 程序。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 得组建策 划实施分裂、 恐怖、 极端活动和 非法结社、 集会、游行、示威等扰乱社会秩序活动以 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网 站、通讯群组。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 得加入策 划实施分裂、 恐怖、 极端活动和 非法结社、 集会、游行、示威等扰乱社会秩序活动以 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通 讯群组;不得组建、 加入明 知有分裂 势 力成员的通讯群组。 第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落实网络安全防 范措施,建立 健 全网络信息内容发布 审核监督制 度,加强对其用 户发布信息的 管理,发 现法律、 法规和本条例 禁止的信息和活动的,应当依法 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 采取警示提醒、限制账号功能、暂停信息 更新、关闭注销账号、列入负面清单、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 施,防 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 报 告。 第十六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发 现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禁 止的信息和活动的,应当要 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 等处置措施,保 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外的 上述信息,应当通 知有关机构 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 必要措施 阻断 传播。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的 移动通信 终端、计算机、 存储介质等设备含有法律、 法规和本条例 禁止的信息的,应当立 即删除。 第十七条 网络 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 接入、域 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通信 终端等入网 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 信息发布、 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 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 务时,应当要 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确保人 证信息一 致。 用 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 运营者不得与其签订协议或者 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依法保护用 户个人信息, 收集、使用 个人信息,应当 遵循合法、 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 收集、使用 规则,明 示收集、 使用信息的 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 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 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 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 个人信 息,并应当依 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 户的约定,处理其 保存的个人信息。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 ;未经 被收集者同意,不 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但是,经过处理 无法 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 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 必要措施,确保其 收 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 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发生或者可能 发生个人信息 泄露、毁损、丢失的,应当立 即采取补救措施, 按 照规定及 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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