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八号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的决定 》 已由中华人民 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通过 , 现予公布 , 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1 年 6 月 10 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 2021 年 6 月 1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决定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 》 作如下修改 : 一 、 将第三条修改为 :“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 , 坚持人民至 上 、 生命至上 , 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 , 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 坚持安全第一 、 预防为主 、 综合治理的方针 , 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 险 。 “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 管 业务必须管安全 、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 强化 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 ,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 职工参与 、 政府监管 、 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 二 、 将第四条修改为 :“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 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 法规 , 加 强安全生产管理 , 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 、 物 资 、 技术 、 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 , 改善安全生产 条件 , 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 、 信息化建设 , 构建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 制 , 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 提高安全生产水 平 , 确保安全生产 。 “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 、 领域的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根据本行业 、 领域的特点 , 建立健全并落 — 400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5  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 , 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 、 法规规定的 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 三 、 将第五条修改为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 对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 其他负责人对职责 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 四 、 将第八条改为两条 , 作为第八条 、 第九 条 , 修改为 :“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制定安全生产规划 , 并组织实施 。 安全生产规划 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 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 , 所需经费列入本 级预算 。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 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 , 按照安 全风险管控要求 , 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 , 并 对位置相邻 、 行业相近 、 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 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 “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 建立健全 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 支持 、 督促各有关部门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及时协调 、 解 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 以及开发区 、 工业园区 、 港区 、 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 加强安全 生产监管力量建设 , 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 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 检查 , 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 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五 、 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 , 修改为 :“ 国务 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 ,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 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 , 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 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 国务院交通运输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水利 、 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 行政 法规的规定 ,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 、 法规的规定 ,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 业 、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对新兴 行业 、 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 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 “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 、 领域的安全 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 统称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 、 齐抓共管 、 信息共 享 、 资源共用 , 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 作 。” 六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十二条 :“ 国务院有 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 准的项目提出 、 组织起草 、 征求意见 、 技术审 查 。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 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 、 编 号 、 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 。 国务院标准 化行政主管部门 、 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 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七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十七条 :“ 县级以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 , 公 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 八 、 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一条 , 修改为 :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 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 “( 一 )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 — 500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5  责任制 , 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 “( 二 )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 ; “( 三 )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计划 ; “( 四 )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 施 ; “( 五 )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 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 督促 、 检查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 ; “( 六 )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 ; “( 七 ) 及时 、 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九 、 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 , 修改 为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 、 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 ; “( 二 )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 ,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 三 ) 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 , 督促落 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 “( 四 )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 “( 五 )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 及时排 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 建议 ; “( 六 )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 、 强令冒险作 业 、 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 “( 七 )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 “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 负责人 , 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 。” 十 、 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六条 , 增加两款 , 作为第三款 、 第四款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 关闭 、 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 、 报警 、 防 护 、 救生设备 、 设施 , 或者篡改 、 隐瞒 、 销毁其 相关数据 、 信息 。 “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 , 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 并保障其正常使 用 。” 十一 、 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 , 第二款 修改为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 、 应急措施 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 案 。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 十二 、 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一条 , 修改 为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制度 , 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采取技术 、 管理措 施 ,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 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 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 代表大会 、 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 其中 ,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 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 关信息系统 , 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 度 ,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 十三 、 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 , 增加 一款 , 作为第二款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 业人员的身体 、 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 , 加强对从 业人员的心理疏导 、 精神慰藉 , 严格落实岗位安 全生产责任 , 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 生 。” 十四 、 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 , 增加 — 600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5  一款 , 作为第三款 :“ 矿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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