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全文最新的团体标准 提供单次或批量下载
ICS 65.150 CCS B 50 5304 玉溪市 地方 标准 代替 DG 5304/T 029-DB5304/T 029—2023 2017 大头鲤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2023-11-0 8发布 2024-02-0 8实施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5304/T 029 —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 玉溪市江川区畜牧水产站 提出。 本文件由 玉溪市农业农村局 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玉溪市江川区畜牧水产站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张四春、张友存、宋秀华、王春勇、官鹏、刘长喜、薛旭、蒋睿、蒋万良、梁 用本、徐兰萍、张员超。 本文件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DB 5304/T 029 —2023 1 大头鲤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标准规定了大头鲤( Cypuins pelleguini Tchang )增殖放流的 水域条件、增殖放流供苗单 位、放流审核备案 、放流苗种质量、包装及运输、计数、投放、放流资源保护与监测 等要求。 本文件标准适用于玉溪市 条件适宜的公共 水域大头鲤增殖放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T 15805 淡水鱼类检疫方法 GB/T 18654 养殖鱼类种质检验 NY 5051 无公害食品 淡水养殖用水水质 NY 5070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鱼药残留限量 NY 5071 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 5072 无公害食品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SC/T 2039 海水鱼类卵、苗种的计数方法(淡水鱼类可参照执行) SC/T 9102.3 渔业生态环境监测规范 :淡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 水域条件 3.1 基本条件 3.1.1 水域生态环境良好,温度、盐度、硬度等水质因子适宜。 3.1.2 水质应符合 GB 11607 的规定。 3.1.3 底质适宜,底 质表层为非还原层污泥。 3.1.4 饵料生物丰富,敌害生物较少。 3.2 放流地点 无污染,受人类活动影响小的场所,远离进排水区、河道入口等。 4 增殖放流供苗单位 大头鲤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Ⅱ级),供苗单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亲本来源合法;具有《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驯养繁殖及 经营利用合法;供苗单位应为农业部公告的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 位。 DB 5304/T 029 —2023 2 5 放流审核备案 组织放流的主体需在增殖放流前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备案后,方可实施放流。 5.1 增殖放流主体 增殖放流主体可以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 5.2 申报审核 5.2.1 申报 增殖放流应当提前 10个工作日向当地县(区)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5.2.2 申报材料 放流主体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a)填写表1,即《大头鲤增殖放流申报审批表》两份; b)增殖放流主体证明材料(单位信用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并 加盖公章或手印; c)供苗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经 营利用许可证》复印件 1份并加盖公章; d)云南省农业农村厅指定机构出具的大头鲤物种鉴定及疫病检测报告原件各 1份。 5.2.3 审批权限 增殖放流组织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区)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上级渔业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县(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5.2.4 审批时限 审批时限为 5个工作日。 5.3 结果统计与上报要求 放流单位应在放流完成后的 5个工作日内,填写表 2,将结果上报县(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整理资料后报送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 放流苗种质量 6.1 苗种来源 DB 5304/T 029 —2023 3 用于增殖放流的苗种,来源应符合本标准第 4章的规定。 6.2 亲体来源 直接用于增殖放流的亲体应由原种场提供; 用于繁育增殖放流苗种的亲本应为本地野生原种或原种 场保育的原种。 6.3 苗种培育 增殖放流的大头鲤苗种按照相关苗种繁育技术规范进行。 其中, 水源水质应符合 GB 11607 的规定, 苗种培育水质应符合 NY 5051的规定。苗种培育过程中,投喂配合饲料应符合 NY 5072的规定。使用渔 药应符合 NY 5071的规定,药物残留应符合 NY 5070的规定,禁止使用国家、行业颁布的禁用药物。 6.4 苗种质量 6.4.1 感官质量 规格整齐,活力强,外观完整,体表光洁。 6.4.2 疫病 按照GB/T 15805 淡水鱼类检疫方法,不得检出农业部公告第 1125号规定的水生动物疫病病种。 6.4.3 检验 苗种应由省级(含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具有合法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出具 检验合格文件。 6.5 规格及测定 放流苗种规格全长应在 50mm以上,增殖放流大头鲤苗种的规格以放流现场测量为准。 7 包装及运输 7.1 包装工具 100mm以下内包装为双层无毒塑料袋,外包装为泡沫箱或纸箱等,充氧包装; 100mm以上用活鱼车 或塑料桶等。 7.2 包装密度 根据增殖放流苗种的规格、放流日气温及运输时间、运输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包装密度。 7.3 运输 根据不同规格选择不同的运输工具、运输方法和运输时间,运输过程中,避免剧烈颠簸、阳光暴晒 DB 5304/T 029 —2023 4 和雨淋。运输过程全程监督。 8 计数 计数方法应按 SC/T 2039 的规定执行。 9 投放 9.1 投放时间 放流时间为每年的 3月~6月。 9.2 气象条件 选择晴朗、多云或阴天上午进行增殖放流,风力三级以下。 9.3 投放方法 9.3.1 直接投放 苗种尽可能贴近水面,距水面不超过 20cm,缓慢放入增殖放流水域。 9.3.2 滑道投放 将滑道置于船舷或岸堤,要求滑道内壁表面光滑,与水平面夹角小于 60°,且其末端贴近水面。 10 放流资源保护与监测 10.1 资源保护 增殖放流前,对损害增殖放流大头鲤的作业网具进行清理;增殖放流后,对放流水域组织巡查,防 止非法捕捞增殖放流的大头 鲤资源。 10.2 资源监测 增殖放流后,根据 SC/T 9102 的方法,定期监测增殖放流对象的生长、分布及其环境因子状况。提 倡进行标志放流。 DB 5304/T 029 —2023 5 附录 A (资料性) 大头鲤增殖放流申报审批表 放流单位 负责人 电话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E-mail 放流地点 放流时间 放流品种 放流规格 放流数量 苗种生产单位名称 驯养繁殖许可证编号 经营利用许可证编号 放流苗种物种鉴定报 告编号 放流苗种疫病检测报 告编号 县(区)级渔业行政主 管部门审核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技术鉴定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审批。

pdf文档 DB5304-T 029-2023 大头鲤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玉溪市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DB5304-T 029-2023 大头鲤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玉溪市 第 1 页 DB5304-T 029-2023 大头鲤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玉溪市 第 2 页 DB5304-T 029-2023 大头鲤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玉溪市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3-11-10 21:28:33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