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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01 CCS B 01 上 海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1/T 1426—2023 农产品质量安全基层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grassroots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and safety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2023-08-30发布 2023-12-01实施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1/T 1426—2023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上海市种植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丰东升、张维谊、刘东亮、陈炎、蒋栋华、楼甜甜、尚禹、高虹、奚朝晖、杨 琳、王静芝、陈艳芬、郭微微、桑亮亮、许闻科、邱源、陈磊、陈建。 DB31/T 1426—2023 1 农产品质量安全基层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基层监督管理工作的资源配置、管理要求、监管实施、结果处理等要 求。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镇(乡)、街道等辖区内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基层 grassroots <农产品质量安全>涉及农产品生产的镇(乡)、街道等行政区域。 3.2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 agricultural product quality and safety supervision station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工作机构。 3.3 监管员 supervisor <农产品质量安全>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人员。 注: 通常包括市级监管员、区级监管员、县级监管员、镇级监管员、村级协管员等。 3.4 质量速测员 quality inspector <农产品质量安全>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的人员。 4 资源配置 4.1 基本条件 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承担,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配备独 立的办公场所、检测场所和相应的人力资源。 4.2 办公场所 应悬挂含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字样标牌, 应配备办公桌椅、 档案柜、 计算机、 监管系统终端、 打印机、摄像器材等设备。 4.3 检测场所 DB31/T 1426—2023 2 应悬挂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字样标牌,应配备实验台、药品柜、农兽残速测设备、天平、 冰箱等设施和仪器。 4.4 人员要求 4.4.1 学历 监管员、质量速测员应达到高中或中等专科及以上教育文化程度。 4.4.2 培训 监管员、质量速测员上岗前应接受相关技能培训,上岗后每年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专业培训应 不少于40学时。 4.4.3 监管员配置 每镇(乡)、街道等镇级监管员不少于3名,其中绿色食品监管员不少于1名,每涉农行政村村级协 管员不少于1名。 4.4.4 质量速测员配置 每镇(乡)、街道等质量速测员不少于2名。 4.5 人员职责 4.5.1 镇级监管员职责 镇级监管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实施辖区内企业、合作社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查; ——指导村级协管员开展散户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查; ——协助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调查;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标准、政策及相关知识的宣传;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报送。 4.5.2 村级协管员职责 村级协管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实施辖区内散户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查; ——指导散户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 ——协助开展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知识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调查。 4.5.3 绿色食品监管员职责 绿色食品监管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实施辖区内绿色食品生产主体年度检查; ——指导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 ——指导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负责绿色食品标准、政策及相关知识的宣传。 4.5.4 质量速测员职责 质量速测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DB31/T 1426—2023 3 ——实施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速测; ——建立和保存农产品质量安全速测记录; ——协助开展质量不合格农产品情况调查; ——协助开展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知识宣传。 5 管理要求 5.1 应建立监管员管理制度、质量速测员管理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档案管理制度、农产品质量安 全信息报送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考核制度、人员培训制度、监管检查操作规范、农产品抽样 操作规范、农产品速测操作规范等制度和规范。 5.2 应建立辖区内农产品生产主体名录和生产基地位置分布图, 农产品生产主体名录至少应包括生产主 体名称、产品类别、生产规模、基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信息。 5.3 应每年至少开展1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生产技术规范等培训,培训对象至少应包括 辖区内农产品生产主体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农业投入品采购和使用负责人。 5.4 应对辖区内农产品生产主体发放农产品质量安全告知书,组织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5.5 应开展辖区内农产品生产主体自律和质量诚信能力评价,并公示评价结果。 5.6 应制定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案并组织实施, 监管方案应明确监管员、 质量速测员的监管区域、 工作任务、工作要求、考核目标。 5.7 应建立监管员、质量速测员名录,至少应包括姓名、文化程度、联系电话、责任区域信息,应在业 务公示场所张贴网格化监管责任区域图。 5.8 应与监管员、质量速测员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书。 6 监管实施 6.1 监管检查 6.1.1 总体要求 监管员应对农产品生产主体开展监管检查,包括日常检查、绿色食品年度检查,监管检查应在生产 季节进行。 6.1.2 日常检查 日常检查内容按照附录A执行,日常检查应按下列频次: a)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主体在生产周期内每月日常检查应不少于1 次; b)其他企业、合作社在生产周期内每季度日常检查应不少于1次; c)散户在生产周期内每年日常检查应不少于1次。 6.1.3 绿色食品年度检查 绿色食品年度检查内容按照附录B执行,年度检查应由绿色食品监管员实施,年度检查每年应不少 于1次。 6.1.4检查记录 DB31/T 1426—2023 4 监管员实施监管检查时应建立检查记录,应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系统上传检查记录, 每 年上传辖区所有农产品生产主体检查记录应不少于1次。 6.2 快速检测 6.2.1 总体要求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应每年制定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计划, 检测计划应覆盖辖区所有农产品 生产主体。同一农产品同一批次样品抽样检测不超过1次,如被上级部门已经抽样检测的,不应重复抽 样。 6.2.2 产品抽样 蔬菜产品抽样可参照NY/T 2103,动物及动物产品抽样可参照NY/T 1897,抽样时间应安排在农产品 上市期进行。 企业、合作社抽样可由经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培训的专人实施,散户抽样可由村级协管员实施。 6.2.3 速测记录 质量速测员应建立和保存速测记录档案,速测记录应包括生产主体名称、产品名称、抽样地点、抽 样人、抽样日期、检测日期、检测参数、检测方法、检测结果。 7 结果处理 7.1 监管员发现农产品生产主体存放或使用农业农村部公告中不允许使用投入品情况的, 应当场上报区 农业执法部门,并配合开展相关处置。 7.2 监管员发现农产品生产主体存在除本文件7.1条款外其他不符合要求的事项,应提出整改要求,并 跟踪复查。 7.3 产品质量快速检测发现不合格产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应在获知检测结果当日内,将有关产 品不合格信息上报区农业执法部门,并配合开展相关处置。 7.4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应将监管检查、 产品质量定量检测结果纳入农产品生产主体自律和质量诚信 评价范围,评价结果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牌中公示。 7.5 使用农业农村部公告中不允许使用投入品或产品质量定量检测不合格的生产主体, 当年度不应获评 等同良好及以上质量诚信等级。 7.6 辖区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应配合上级及相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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