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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12010 CCSA00 DB3707 潍坊市地方标准 DB3707/T091—2023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要求 Technicalspecificationoffast-detectionforfoodsafety 2023-08-07发布 2023-09-06实施 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707/T091—2023 I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潍坊市坊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 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冰洁、刘先勋、王一村、张鑫、王光丽、王灵彦、于秀梅、赵庆军、王科、 张杰、鲍雪红、王伟勇、王昆、孟文静、王洪昌、邱瑞洁、于卓鑫。 DB3707/T091—2023 1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要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中环境设施、人员、仪器设备及试剂耗材、样品管理、样品检测、 结果验证、管理制度、记录管理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潍坊市辖区内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的日常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27404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食品理化检测 GB/T29477移动实验室实验舱通用技术规范 GB/T29478移动实验室有害废物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环境设施 4.1快检车要求 4.1.1快检车应专车专用,实验区设计、制造应符合GB/T29477的规定。 4.1.2快检车应安装温控系统和排风系统,并能正常运行。 4.1.3快检车在开展检测工作时实验区的水源、电源、气源应满足检测要求。 4.1.4快检车应配置有明确标识的专用容器,用于收纳废液、废物等有毒有害的废弃物,废弃物处理 应符合GB/T29478的要求。气体排放应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 4.1.5快检车非检测工作时应停放在阴凉、遮阳处,避免阳光直射及车内温度偏高。 4.1.6快检车应配备消防设备和应急器材。 4.2快检室要求 4.2.1快检室场所应与快速检测工作相适应。快检室应独立设置,与其他场所有效隔离,避免交叉污 染。 4.2.2快检室应配备快速检测工作所必需的水、电、照明、通风、安全应急等设施。 4.2.3快检室应设立样品存放区、试剂存放区,满足样品、试剂贮存条件,必要时设置冷藏、冷冻设 施。 4.2.4温湿度环境条件应满足检测方法要求。一般要求快检室温度控制在16℃~26℃,相对湿度控制 在30%~65%。 DB3707/T091—2023 24.2.5快检室污水排放应符合GB8978的要求。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GB/T27404的要求。 4.2.6快检室应安装具有调节流速和流量功能的通风系统,气体排放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5人员 5.1快检车应配备专职驾驶人员,应遵守交通法规和车辆管理规定,熟悉车辆性能,掌握养护和维修 常识,保证车载设备的正常使用。 5.2快检室应明确实验室管理负责人及职责。 5.3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检测方法原理,掌握食品采样、食品快检操作规程、质 量控制、实验安全等要求,经食品检验检测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5.4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应对食品快检过程、数据和结果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负责。 5.5食品快检机构应定期对快检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6仪器设备及试剂耗材 6.1应根据检测需要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设备及试剂,同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其他基础设施。 6.2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运行正常。 6.3对测试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重要影响的设备应经校准或核查后投入使用。经过维修的仪器设 备应进行测试、试运转,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6.4快检车应设置仪器存放区,仪器设备使用结束后要立即归位、固定,确保仪器设备不因快检车的 移动而带来安全隐患。 6.5购买的标准物质、关键试剂和耗材,应索取并保留生产厂家提供的有效证明,并按相关程序验收、 使用和保管。标准物质由专人保管。 6.6配制的溶液应标识明确,注明名称、浓度、配制日期、配制人、有效期等。 6.7试剂和耗材应有固定的存放地点,按标明的储存条件存放,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7样品管理 7.1采样应采用随机方式,由采样人员在被采样单位的经营场所或仓库中随机抽取满足检测要求数量 的样品,当场对样品编号登记和标注唯一性标识。 7.2采样人员应详细记录被检测单位(或摊位)、样品类别、名称、数量、采样时间、采样人员等信 息。 7.3取样部位、数量、制备方法、贮存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7.4样品的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符合要求,避免样品污染、变质或混淆,不发生影响检测结论的变化。 7.5样品应进行留样,留样数量应满足检测要求。 8样品检测 8.1应优先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发布实施的快检方法或推荐的快检方法 进行检测。 8.2样品前处理应满足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样品制样方法、部位、数量及贮存等要求。 8.3应按照快检方法或快检产品说明书要求规范操作,详细记录样品编号、类别、名称、检测项目、 检测日期、检测人员、快检产品信息、检测结果、检验结论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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