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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7.040 CCSX00 DB5306 昭通市地方标准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应急处置 工作规范 2023-08-14发布 2023-09-14实施 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DB5306/T115-2023 DB5306/T115-2023 I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昭通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昭通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云辉、冯康、罗燕、曹玉、王雁、张景。 DB5306/T115-2023 1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应急处置工作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昭通市政府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应急工作的范围、术语和定义、总则、食品安全事故监 测预警、食品安全事故报告、食品安全事故评估、应急响应启动、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协同联动、应 急保障、应急响应与现场处置、后期处置、总结报告、信息上报及新闻发布、材料归档、应急演练。 本文件适用于昭通市对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食品安全事故 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3.2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 指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4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 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3.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区,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 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3.4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 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为了避免造成重大损失和危害,紧急成立相关机构,根据本规范采取的一 系列措施。 3.5 应急组织机构 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后,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安委”)批准成立食 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构。 3.6 应急保障 在处置应急工作中需要提供的支撑、支持和保证,包括经费、人员、物资、信息、医疗、技术、后 勤、社会动员和培训等。 3.7 监测预警 DB5306/T115-2023 2 根据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建立的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实施安全监测,公布风险警示信息。 3.8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由责任部门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3.9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由卫生健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评估,向政府食品安全委 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提出事故级别建议,由政府食安办向同级政府食安委报审后,确定 事故级别。 3.10 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后,及时报请市政府食安委成立应急组织机构,依据《昭通市食品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本《规范》采取相应应急措施开展应急处置。 3.11 应急演练 在事先虚拟食品安全事故条件下,从相关部门抽调干部组成应急处置工作组模拟实际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时,各自依职责和任务开展的排练活动。 4总则 4.1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 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 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4.2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 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按照属地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 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 级管理。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 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做到 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应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作 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评估准确、处置有效。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 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反应迅速,应对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要迅速作出反应,研判风险,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故 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并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5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 DB5306/T115-2023 3 市卫健委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建立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建立覆盖全市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 和食品安全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 报市政府食安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有关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 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及时通报食安办和相关部门,并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6食品安全事故报告 6.1事故信息来源 6.1.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6.1.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6.1.3食品安全有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6.1.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6.1.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1.6国家有关部门和有关省(区、市)通报的信息。 6.2报告主体、时限和原则 6.2.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家庭、村委会(社区)应在0.5小时内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食品安 全相关监管部门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向县(市、区)食安办报告,县(市、 区)食安办向市政府食安办报告。 6.2.2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应在0.5小时内 向当地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6.2.3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在0.5小时内向当地县(市、区)食安办、 卫健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6.2.4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救治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应在0.5小时内向当地县(市、区)卫 健部门报告。 6.2.5食品安全有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应在0.5小时内向当地县(市、 区)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6.2.6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在1小时内书面通报同级 食安办和其他有关部门。 6.2.7经初步核实可能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地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获知 相关信息后6小时内书面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初次报告;在处置过程中取得重 大进展或可确定关键性信息的,应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进展情况。 6.2.8对于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市政府食安办在上报市人民政府的同时,通报市委宣传部和市委网信 办,以便及时组织开展媒体应对和舆论引导工作。 7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7.1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食安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食安办会同卫健等部 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7.2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确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 7.3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其危害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其危害程度; DB5306/T115-2023 4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8应急响应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调查组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 应急处置,核定事故等级。达到较大(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标准需市政府应急处置的,由市政府食 安办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构,在市政府 食安委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事故应急处置。 9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9.1应急指挥部 9.1.1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食安委主任或副主任担任,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9.1.2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市政 府食安办、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粮储局)、市教体局、市民宗局、市 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市 场监管局、市广电局等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组织。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可以增加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由市政府食安办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 市政府食安办,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食安办主要负责人担任。 9.1.3应急指挥部职责 应急指挥部职责如下: 1)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研究事故处置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 3)组织发布事故重要信息; 4)审定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5)向省人民政府、省政府食安办、市人民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9.1.4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如下: 1)承担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 作; 2)检查督促有关县(市、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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