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110
团体标准
T/STS 01-2023
工业锅炉房安全管理规范
Code for Safety Management of Industrial Boiler Rooms
2023-08-23发布 2023-08-23实施
佛山市顺德区特种设备协会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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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TS 01-2023
1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由佛山市顺德区特种设备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顺德检测院、 佛山市顺德区特种设备协会、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勒流市场监督管理所、湛新树脂(佛山)有限公司、佛山市活
润畅环保锅炉设备有限公司、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龚光平、陈映余、黄 慧雯、杨景泉、吴士强、张凯博、欧阳尚晖 、
曾健华、杨凯、郑智初、何志勇、黄洪斌、梁景辉、胡旭、杜丽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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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锅炉房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顺德区工业锅炉房安全管理。主要包括 :
a) 锅炉房设置方面的要求;
b) 锅炉房工艺布置方面的要求;
c) 锅炉房安全管理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范围的工业锅炉:
a) 蒸汽锅炉: 0.1MPa≤P<3.82MPa(P为锅炉额定工作压力,表压,下同) , V>50L
(V为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 ;
b) 热水锅炉: 0.1MPa≤P≤1.25MPa,t≤120℃(t为额定出水温度) ;
c) 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 0.1MW≤Q≤7MW(Q为额定热功率,下同) ;
d) 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 0.1MW≤Q≤14MW。
本标准不适用于余热锅炉、垃圾焚烧锅炉和其他特殊类型锅炉的锅炉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50041 -2020 《锅炉房设计标准》
GB 51142 -2015《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 50016 -201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8 -2006(2020 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13271 -201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 锅炉房设置要求
3.1 锅炉不宜露天布置,一般应安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锅炉房不应直接设置在毗邻
人员密集场所(如公共浴室、餐厅、宿舍、会议室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
口的两旁,新建的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
3.2 锅炉房如设置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半地下室或者第一层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a) 每台锅炉额定蒸发量不超过 6t/h,额定压力不超过 1.6MPa;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
体锅炉额定热功率不超过 4.2MW;
b) 每台锅炉应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c) 每台锅炉的安全附件和联锁保护装置应定期维护和试验,并予以记录,保证其灵
敏、可靠;
d) 锅炉房的建筑结构应有相应的抗爆措施;
e) 独立的司炉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未发生过事故;
f) 应设有安全疏散通道。
3.3 锅炉房不宜设置在高层或多层的建筑的地下室、楼层中间或顶层,但由 于条件限制需
要设置时,除符合本标准第 3.2条件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a) 每台锅炉额定蒸发 量不超过 4t/h,额定压力不超过 1.6MPa,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
体锅炉额定热功率不超过 2.8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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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b) 应选用燃气锅炉或电加热锅炉, 且当以气体作为燃料时, 其相对密度不超过 0.75;
c) 燃料供应管路应采用无缝钢管,焊接时应采用氩弧焊打底;
d) 当锅炉房设置在地下室时, 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并装设可燃气体报警联锁装置。
3.4 锅炉房不 应与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火灾危险性房间相连,若与其他生产厂
房连接时,应用防火墙隔开。
3.5 锅炉房以及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安装、运行和检修的要求;燃气调压站、箱 (柜)与其他
建筑物、 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的有关规定,
并应满足安装、运行和检修的要求 。
3.6 锅炉房的外墙、 楼地面或屋面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 并应有相当于锅炉房占地面积 10%
的泄压面积。泄压方向不应 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 ,泄压处也 不应与这些地
方相邻。
3.7 锅炉房出 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 规定:
a) 出入口应不少于 2个,分别设在两侧。 但对独立的锅炉房,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
于1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 200m2时,其出 入口可设1个;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朝外开启
且处于常开状态;
b) 锅炉房人员出入口应有 1个直通室外 ;
c) 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 其各层的人员出 入口不应少于 2个; 楼层上的人员出 入口,
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
3.8 燃气(包括生物质气)锅炉烟道和烟囱设计
3.8.1 锅炉风道、烟道系统设计 ,应符合下列规定:
3.8.1.1 应使风道、烟道气密性好、附件少和阻力小;
3.8.1.2 当多台锅炉 共用1条总烟道时, 应保证每台锅炉排烟时互不影响 ,并应使每台锅炉
的通风力均衡 ;每台锅炉支烟道出口应安装密封可靠的烟道门;
3.8.1.3 对烟道和热风道的热膨胀,应采取补偿措施;
3.8.1.4 应在适当位置设置热工和环保等测点。
3.8.2 燃气锅炉烟道和烟囱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 3.8.1条的规定外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8.2.1 在烟气容易集聚的地方,以及当多台锅炉共用 1座烟囱或 1条总烟道时,每台锅
炉烟道出口处应装设防爆装置,其位置应有利于泄压;当爆炸气体有可能危及操作人员的安
全时,防爆装置上应装设泄压导向管。
3.8.2.2 烟囱和烟道应采用钢制或钢筋混凝土构筑,烟道和烟囱最低点应设置冷凝水排水
设施。
3.8.2.3 燃气锅炉不 应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用烟道和烟囱。
3.8.2.4 水平烟道长度应根据现场情况和烟囱抽力确定,并应使燃气锅炉能维持微正压燃
烧的要求。
3.8.2.5 水平烟道应有不小于 1%坡向锅炉或排水点的坡度。
3.8.2.6 烟囱顶部应装设防雷措施, 通向地面的引下线应完好, 其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 100
Ω,并定期检测。
3.8.2.7 锅炉房烟囱的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的
有关规定。
3.9 采用瓶组气化站(自然气化,下同)为锅炉提供燃料时,气化站应满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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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 当瓶组气化站配置钢瓶总容积不超过 1m3时,瓶组间可设置在除住宅、重要公共建
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外与用气建筑物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建筑物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b)应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c)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d)应配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
e)室温不超过 45℃,且不应低于 0℃;
f)当瓶组间独立设置, 且相邻的建筑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 其防火间距不限。
3.9.2 当瓶组气化站配置钢瓶总容积超过 1m3时,应将其设置在高度不低于 2.2m的独立瓶
组间内;独立瓶组间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不低于表 1的规定。
表1 独立瓶组间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m)
钢瓶总容积( V/m3)
项目 V≤2 2<V≤4(注1)
明火、散发火花点 25 30
其他民用建筑 8 10
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15 20
道路(路边) 主要 10
次要 5
注1:当瓶组间的钢瓶总容积大于 4m3时, 宜采用储罐, 其防火间距应符合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的相关规定。
3.9.3 瓶组气化站的瓶组间不 应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
4 锅炉房工艺布置要求
4.1 锅炉房工艺布置应确保设备安装、操作运行、维护检修的安全和方便,并应使各种管
线流程短、结构简单,使锅炉房面积和空间使用合理、紧凑 。
4.2 风机、水泵、水箱、除氧装置、加热装置、蓄热器、水处理装置等辅助设备和测量仪
表露天布置时,应有防雨、防风、防冻、防腐和防噪声等措施 。
4.3 锅炉之间的操作平台宜连通;锅炉房内所有高位布置的辅助设施及监测、控制装置、
管道阀门等需操作和维修的场所,应设置方便操作的安全平台和扶梯 ;阀门可设置传动装置
引至楼(地)面进行操作 。
4.4 锅炉操作地点和通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2m,并应符合起吊设备操作高度的要求;在
锅筒、省煤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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