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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01 CCS A 12 13 河北省 地方 标准 DB 13/T 5728—2023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建设规范 2023 - 05 - 06发布 2023 - 06 - 06实施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13/T 5728 —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牛家辉、郭鑫、李景锋、常芳楠、常凯。 DB 13/T 5728 —2023 1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建设与管理的机构职责及管理、机构建设。 本文件适用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的建设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T 13459.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T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 经当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 4 机构职责及管理 省、市、县三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实行交易平台、信息发布、交易规则、收费文件、交易 鉴证、档案管理、资金监管等“七统一”管理。 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负责全省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标准制定等工作,对市、县农村产权 流转交易机构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负责组织全省农业类知识产权和需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农村 产权标的流转交易活动。 市、县(市、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信息发布、组 织交易、交易(合同)鉴证、资金结算、抵押登记等综合服务。 乡(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负责政策宣传、业务咨询、材料审核等工作。 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点负责收集、整理、提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及材料,包括内部民 主决策程序、产权用途 管制及法律、法规准许进行产权流转交易的证明等材料。 5 机构建设 名称与标志 5.1.1 名称 机构名称按如下规定标注: a) 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名称为“××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 或“××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有限公司”; b) 县(市、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名称为“××市××县(市、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 心”或“××市××县(市、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有限公司”; c) 乡(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站点名称为“××县(市、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 ×乡(镇、街道)服务站”或“××县(市、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有限公 司××乡(镇、 街道)服务站”; DB 13/T 5728 —2023 2 d) 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场所名称为“××县(市、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村服务点” 或“××县(市、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有限公司××村服务点”。 5.1.2 标志 5.1.2.1 交易机构宜使用全省统一的图形标志,见图 1。 注: 标志图案由三个“公”字组合演化而成,整体呈六边形,寓意公开、公平、公正。标志图案为绿色,制图时 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反白图稿或黑图稿。 图1 交易机构标志图 5.1.2.2 标志应醒目,并设立在交易机构显著位置。 功能区域及设施设备 5.2.1 功能区域 5.2.1.1 市、县(市、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应具备满足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需要的场 所和服务设施,包括业务办理区、公共服务区、竞价区、洽谈和评标区、办公区、档案管理区等。 5.2.1.2 乡 (镇、 街道) 、 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点应具备办公场地, 原则上分别设立在乡 (镇、 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和村民服务中心。 5.2.2 面积 5.2.2.1 单独建设的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整体面积应不小于 300㎡; 入驻政务大厅的市农村产 权流转交易机构应设有 3个以上专用窗口。 5.2.2.2 单独建设的县(市、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整体面积应不小于 200㎡;入驻政务大厅 的县(市、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应设有 2个以上专用窗口。 5.2.2.3 入驻乡(镇、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和村民服务中心的乡(镇、街道)、村农村产权流转交 易服务站点应设有 1个以上专用窗口。 5.2.3 设施设备 5.2.3.1 业务办理区 5.2.3.1.1 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应设立不少于 3个业务窗口,包括综合服务窗口、交易窗口、 鉴证窗口等,配备相应的电脑、打印机、桌椅、扫描仪等辅助设施。 5.2.3.1.2 县(市、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应设立不少于 2个业务窗口,包括综合服务窗口、 交易鉴证窗口等,配备相 应的电脑、打印机、桌椅、扫描仪等辅助设施。 5.2.3.2 公共服务区 5.2.3.2.1 宜配置滚动显示屏、摇号机等电子服务设施;必要的便民用品;空调、通风、照明灯环 境设施。 5.2.3.2.2 宜设置公示栏和固定的服务台,提供办事指南、明白纸等宣传材料。 5.2.3.3 竞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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