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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 地方标准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规范
2023 - 05 - 06发布 2023 - 06 - 06实施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13 5735—2023 ICS 03.080.01
CCS A 16
DB 13 5735 —2023
I 目次
前言 ................................ ................................ ............... II
1 范围 ................................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 1
4 总体原则 ................................ ................................ ......... 1
5 基本要求 ................................ ................................ ......... 1
6 运行管理 ................................ ................................ ......... 3
7 服务流程 ................................ ................................ ......... 3
8 服务档案 ................................ ................................ ......... 7
9 服务评价与改进 ................................ ................................ ... 7
附录A(资料性)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接案登记表 ................................ ........... 8
附录B(资料性) 未成年人救助信息表 ................................ ................... 9
参考文献 ................................ ................................ ........... 10
DB 13 5735 —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河北省民政厅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 北省社会工作促进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猛、范慧娴、李素庆、刁慎元、史玉迪、吴俊叶、刘硕、贺宁宁、刘潇洋、
刘建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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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总体原则、基本要求、运行管理、服务流程、服务档案
和服务评价与改进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他有
需要救助保护的未成年人的服务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 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224 -2011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
MZ/T 010 -2013 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T 058 -2014 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指南
MZ/T 086 -2017 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agency for the rescue and protection of minors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立,对生活无着的流 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
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协助民政部门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
爱服务等工作的专门机构。
4 总体原则
4.1 优先原则
在政策规划、服务计划制定、资源配置和服务提供等方面,应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的利益和需要。
4.2 利益最大原则
应以未成年人为中心,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提供专业服务,最大限度保障未成
年人权益。
4.3 平等参与原则
应创造公平的环境,确保未成年人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
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受到任何歧视,保障所有未成年人享有平等的权利与 机会。
应鼓励和支持未成年人参与同自身利益相关的服务活动,尊重其在权利和能力范围之内的自我
决定和行动。
4.4 生态系统原则
应重视家庭的作用,运用生态系统的观点,从未成年人自身及其与家庭、朋辈群体、社区、学
校、服务机构等的互动关系中分析未成年人问题,识别所需资源,提供专业服务,促进未成年人发
展。
5 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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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1 工作职责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在本级民政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
护责任;
—— 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 障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工
作计划和工作方案;
—— 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
和技术支持,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
工作提供政策支持;
—— 指导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基本信息摸底排查、登记建档和动态更新;
—— 协调开通未成年人保护专线,协调推进监护评估、个案会商、服务转介、技术指导、精神
关怀等线上线下服务,针对重点个案组织开展部门会商和帮扶救助;
—— 组织或指导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业务培训;
—— 支持引进和培育儿童类社会组织、招 募志愿者或发动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
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 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等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传;
—— 对流浪儿童、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依法申请、获得法律援助提供支持;
—— 协助司法部门打击拐卖儿童、对儿童实施家暴以及胁迫、诱骗或利用儿童乞讨等违法犯罪
行为。
5.2 人员
5.2.1 应当设置教育、医疗护理、法律事务、社会工作、心理辅导等专业技术岗位;暂时不具备条
件的,可以利用社会力量开展工作。
5.2.2 从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社会工 作专业毕业或持
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优先。
5.2.3 工作人员应熟悉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工作流程, 熟悉各年龄段未成年
人身心健康发展特点,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
5.2.4 工作人员应没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记录,或涉嫌性侵
害、 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或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
5.3 场所
5.3.1 有满足服务需求的固定场所,并合理划分生活、教育、办公等功能区域。空间布置应充分考
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符合 MZ/T 010 -2013中8.1的要求,做到安全卫生、实用美观。应提供无
障碍设施和 安防监控系统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5.3.2 对外悬挂“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标牌。
5.3.3 在醒目位置公示本机构的联系方式、投诉举报信箱、工作流程、管理制度等。
5.4 设施设备
5.4.1 设施设备应符合 MZ/T 010-2013中8.2的要求,可以单独配置或与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
机构等资源共享。
5.4.2 生活设施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 未成年人宿舍应男女分开、单人单床,床上用品根据季节配备;
—— 提供如厕、洗漱、洗浴、就餐等基本生活设施。
5.4.3 教育设施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 设有教室,配备桌椅、黑板等必要教具;
—— 设有活动室,配备桌椅、电视和基本文体器材 ;
—— 设有阅读室,配备桌椅和图书、报刊和文具。
5.4.4 办公设施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 设立办公室,配备桌椅、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
—— 设立档案资料室,配备档案资料柜和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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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6 运行管理
6.1 工作制度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建立包括但不限于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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