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100
CCS E 09 4511
贺州市地方标准
DB4511/T 0002—2023
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配送安全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safety management of filling and distribution of
bottled liquefied petroleum gas
2023-02-08发布 2023-03-10实施
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4511/T 0002 —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贺州市燃气供应行业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
验研究院贺州分院、贺州市检验检测中心 、贺州市燃气管理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包秘、巫斌、陈宇勇、钟波 、吴颖聪、陈东杰、邱波、黄玮琛、董仕媛、唐修
然、胡王艳、陈桂逸、郑嘉志、梁俊。
DB4511/T 0002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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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配送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 配送安全管理涉及的术语和定义, 规定了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
配送的基本要求、气瓶要求、充装管理、配送管理、用户管理和信息追溯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贺州市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及配送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5842 液化石油气钢瓶
GB/T 7144 气瓶颜色标志
GB/T 7512 液化石油气瓶阀
GB/T 8334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 24155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
GB/T 24158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
GB/T 27550 气瓶充装站安全 技术条件
GB/T 28885 燃气服务导则
GB/T 34525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
GB 51142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TSG 07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充装 filling
利用专用充装设施, 将储存在压力容器中或气体发生装置中的气体或液体介质充装到各类气瓶内的
过程。
[来源:TSG 23—2021,8.1]
3.2
配送 distribution
根据客户要求,将充装好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按时送达指定地点,并由配送人员进行安装、调试、安
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的活动。
[来源:GB/T 18354 —2021,3.3 ,有修改]
3.3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bottled LPG delivered station
经营和存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专门场所(以下简称供应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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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来源:GB/T 51142 —2015,2.0.8]
3.4
液化石油气钢瓶 liquefied petroleum gas cylinders
专门用于盛装液化石油气的钢质气瓶(以下简称“气瓶”)。
[来源:GB/T 13005 —2011,3.3]
4 基本要求
4.1 资质要求
4.1.1 充装厂(站)应按有关规定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应取得燃气管理部门经营许可和市场监管
部门的充装许可。办理所充装气瓶的使用登记后,方可从事气瓶充装。在取得许可前,不应进行对外营
业性充装及配送。
4.1.2 充装厂(站)投入使用前应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4.1.3 充装厂(站)内的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 30日内应到所在地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4.1.4 其他应符合 GB/T 27550 和TSG 07的要求。
4.2 充装厂(站)要求
应符合GB/T 27550的要求。
4.3 供应站要求
应符合GB/T 51142的要求。
4.4 人员要求
4.4.1 充装厂(站)应配备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专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并应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
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和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
4.4.2 充装厂(站)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含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并具备三年以
上充装厂(站)工作经验,具备组织协调和事 故应急处置的能力。
4.4.3 充装厂(站)作业人员应按 TSG 07的规定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持证上岗 ,每一
班持证上岗人员不少于两名,在气瓶充装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应同时兼任检查人员。
4.4.4 所有工作人员应熟悉所作业的气瓶及瓶内介质的特性相关要求和发生事故时的应急处置技术,
具备消防安全能力,上岗前需经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4.5 应配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并经专业技术培训和经市场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证书的充装前后检查人员。
4.4.6 配送人员应掌握燃气基本常识和安全防护措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4.4.7 配送人员应经过相关燃气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具备驾驶证。
4.4.8 配送人员应遵守 GB/T 28885 的规定。
5 气瓶要求
5.1 气瓶应符合 GB/T 5842 要求,瓶阀应符合 GB/T 7512 的规定,并应经过按 GB/T 8334 进行周期检
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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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5.2 充装单位所有气瓶应具有产权标志,包括永久性标志和印刷标志。可委托气瓶制造厂或检验机构
标注气瓶产权标志。
5.3 永久性产权标志宜采用永久固定在气瓶上的孔阵码、二维码、电子芯片等包含气瓶自有产权编码
信息的信息码,也可采用气瓶自有产权编码钢印标记,另可根据需要在瓶体上压印内凹的充装单位汉字
简称或代码。
5.4 印刷标志一般包括充装单位汉字简称、 代码或色环等, 其字样、 大小、 颜色、 位置应符合 GB/T 7144
的规定。
5.5 气瓶瓶色和字色应符合 GB/T 7144 的规定。
6 充装管理
6.1 充装前检查
6.1.1 气瓶在充装前,应由充装前后检查人员对气瓶逐只进行检查并称重 ,填好检查记录。当发现下列
情况之一时,不准许充装:
a) 首次充装的气瓶,事先未经抽真空,或真空度高于 83 kPa的;
b) 未办理自有产权使用登记手续;
c) 非自有产权气瓶;
d) 角阀连接螺纹损伤、变形的;
e) 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及无法判定瓶内气体的;
f) 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g) 气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h) 超过检验期限的;
i) 外观检查中发现有明显损伤或有怀疑需进一步进行检查的;
j) 发现有火烧痕迹的;
k) 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缺陷,需进一步进行检查的;
l) 瓶内残液量超过标称充装量 2%的气瓶。
6.1.2 每天充装前应对磅称和称重衡器进行一次校准,其允许误差不超过秤的最小刻度值。
6.2 充装操作
6.2.1 充装前应对充装装置进行检查。
6.2.2 对充装实行严格 的气瓶复检制度,不应过量充装。
6.2.3 称重衡器应保持准确, 其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 1.5~3.0 倍; 称重衡器应在校准有限期内,
并应设有超装报警和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
6.2.4 不准许采用液化气体罐车直接向气瓶充装,不准许瓶对瓶直接倒气。
6.2.5 充装前的检查记录、 充装操作记录、 充装后的复验和检查记录应完整, 内容至少包括气瓶编号、
气瓶容积、实际充装量、发现异常情况、检查员、充装员和复称者姓名或代号、充装日期等。
6.2.6 充装过程中充装接头应保证可靠的严密性,发生泄漏时及时关闭阀门停止作业。
6.2.7 对充装后的气瓶应逐只进行检查,发现有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须妥善处理。
6.2.8 充装后应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6.3 充装后检查
6.3.1 充装厂(站)在充装气瓶后应对气瓶逐只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妥善处理,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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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包括:
a) 最大允许充装量为:
1) YSP4.7型气瓶充装量 1.9 kg;
2) YSP12型气瓶充装量 5.0 kg;
3) YSP23.5型气瓶充装量 9.8 kg;
4) YSP26.2型气瓶充装量 11.0 kg;
5) YSP28.6型气瓶充装量 12.0 kg;
6) YSP29.8型气瓶充装量 12.5 kg;
7) YSP35.5型气瓶充装量 14.9 kg;
8) YSP118型气瓶充装量 49.5 kg;
b) 瓶阀及其与瓶口连接的密封良好;
c) 瓶体无鼓包变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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